什麼是裁判離婚前的強制調解?
問題摘要
家事事件法之分類制度與調解前置設計,目的在於理順情感與法律之交界,使當事人在制度化程序中,獲得充分表達、理解與緩和爭議的機會,不僅可減少訴訟耗時與對立,也利於長期家庭秩序與人際關係之重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家事事件法針對處理家庭糾紛提供一整套分類及程序設計,明確劃分不同性質的爭議以便法院審理,依其第3條規定,將家事事件分為甲類至戊類五類,依其性質與法律效果之強弱逐級分類。
家事事件類型
甲類事件包括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關係存否、確定生父、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與否等最根本的家庭身份法律關係;
乙類事件如撤銷婚姻、離婚、否認或認領子女、撤銷收養等,屬家庭法律關係的成立或消滅;
丙類事件涵蓋婚姻財產、婚約損害、收養終止補償、監護損害及繼承糾紛等涉及財產與補償請求的案件;
丁類事件則主要處理身份宣告、身心障礙或疾病安置、保護令等與人身保護或法律地位變更相關的事項;
戊類事件則為給付贍養費、夫妻財產報告、監護權行使、扶養請求等家務生活性質的具體執行事項。
上述分類雖然繁瑣,但可協助法院對案件性質迅速判別並適用正確程序。
家事調解前置主義之目的
然而,不論家事事件之分類為何,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除丁類事件外,原則上在提起訴訟前必須先經法院調解,形成所謂「調解前置主義」,其立法目的即為避免家庭衝突擴大及促進當事人和平解決爭端,減輕司法資源負擔。
對於如離婚、扶養、親權行使等爭議性高、情感牽涉深之事件,調解程序可由專業調解委員或法官主持,引導雙方理性討論,於維持家庭秩序與保護弱勢成員(如未成年子女)間取得平衡。
第25條並進一步規定家事調解原則上由有實體管轄權之法院處理,具體而言,得由雙方共同生活地、經常居住地或訴訟事由發生地的法院受理,以便於事實調查與證據蒐集。
裁判離婚屬乙類事件,須先行調解
尤其在裁判離婚這類高爭議案件中,更須依法先經調解程序。若一方希望透過法院離婚,必須向管轄法院聲請調解,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進行協商,一旦達成共識並做成調解筆錄,即具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婚姻自此消滅,無需另行訴訟。
法院會自動通知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縱有一方反悔拒辦,仍不影響婚姻關係之消滅,另一方亦得單方辦理戶籍變更。此制度兼顧法律效力與當事人意思自治,保障婚姻自主解消,同時賦予調解文件可供強制執行之效力。
實務中,有些當事人對於調解制度認識不足,誤以為聲請裁判離婚即可直接進入訴訟程序,實則法院必會要求先行調解。若調解成立則訴訟終止,若調解不成始得進入法院審理。法院會審酌婚姻破裂的程度、雙方關係是否惡化到難以共同生活、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所定離婚法定事由,並以保護未成年子女與配偶權益為優先考量。尤其涉及扶養費、親權分配、監護方式等事項,調解中如雙方能就子女最佳利益達成共識,法院通常尊重當事人意願;如無法協議,則進入訴訟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裁定。
總體而言,離婚調解制度則提供一個具法律效力但柔性處理爭端的管道,使婚姻關係能在尊重當事人自主的情況下圓滿落幕。未來法院亦應持續提升調解人員專業性,善用家事調查報告與訪視制度,使調解更具實質效能,真正發揮家事事件法「以和為貴」之立法精神。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強制調解
瀏覽次數: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