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久可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分居本身雖非法律明文列舉之離婚事由,但如能證明雙方已事實分居多年、無共同生活意願與可能、感情破裂且不堪修復,且非由請求人單方可歸責者,即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提起離婚訴訟並獲法院認可。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如有重婚、與他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對配偶直系親屬的虐待或遭配偶直系親屬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不治惡疾、重大不治精神病、生死不明逾三年,或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等十款情形時,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此外,即便不屬於上述明列事由,若婚姻已無法維持,仍得依同條第二項主張「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由請求裁判離婚。此項規定乃為保障婚姻當事人在不具法定十款情形下,仍可因客觀重大破綻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的補充規定。

 

實務上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實務上,夫妻分居即為常見之重大事由主張類型,惟法院並未設明確年限作為裁判離婚的標準,而係採實質審查制,即須個案判斷雙方是否因長期分居而導致婚姻關係無法維繫。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家上字第98號判決指出,若夫妻事實上已分居,彼此誠摯互信之感情基礎已崩解,依一般人生活經驗亦難期修復,則可認為婚姻目的已無法實現,符合第1052條第2項之離婚條件。

 

另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6年家上字第1號判決即認為,夫妻如前後分居長達五年,已失去互信與共同生活之意願,一方對子女亦漠不關心者,即可認定婚姻破裂,准予離婚。同理,若分居達十年,法院一般認定此已屬明確而持續之婚姻破綻,故法院亦會判決准許離婚。

 

而在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233號判決中則強調,若雙方長期分居各地、各謀生計、未共同生活且互不聯繫,已如路人一般,婚姻實已喪失意義,若仍堅持雙方關係未破綻,反悖人倫及經驗法則。

 

此外,高等法院亦指出,在判斷婚姻是否可維持時,應重視雙方是否已無共同生活之實質與意願,是否已形同陌路,並綜合觀察是否符合社會普遍認知之「重大事由」。

 

因此,在法院裁量上,雖無明文設定分居幾年即必然可判離,但當分居年限愈長、互動愈疏、婚姻功能愈喪失,則構成重大事由的可能性即愈高。另須注意的是,即便一方主張分居已久,若事由全然應歸責於該方自身,例如先行離家、不履行夫妻義務等,法院仍可能依據「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之規定,駁回過失方之訴請。

 

換言之,婚姻破綻雖成立,但過失歸屬亦為法院是否准許離婚的重要審查依據。實務上亦有法院判決指出,若分居原因不能單純歸責於其中一方,且雙方已無重建婚姻可能,則即使雙方皆有部分責任,仍可准予離婚。

 

總結而言,若分居期間達五年、十年,則通常可作為法院認定婚姻已破裂的重要佐證。惟仍須提醒當事人,實務中是否構成重大事由,最終需法院依具體案情綜合判斷,並衡量雙方責任歸屬及婚姻實質是否已瓦解,方可據此判決離婚。若欲確保權利行使時效與訴訟準備妥當,建議應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評估並妥善規劃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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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 10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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