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外遇離婚可請求付贍養費嗎?
問題摘要:
配偶外遇離婚是否可請求贍養費,並非單憑「對方有錯」即可主張,而需兼具「法院判決離婚」、「自己無過失」及「陷於生活困難」三項條件。若符合,則無論對方是否有過失,仍應給予贍養費;但若不符合,則不得主張,顯示法律對此權利設有嚴格限制,並非每一位遭外遇者皆可獲贍養保障。離婚當事人應審慎評估自身狀況及離婚方式,於必要時尋求法律協助,避免因程序或證明不足而喪失本可主張之權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夫外遇離婚是否可請求付贍養費,需依民法第1057條的規定加以判斷。依據該條文內容:「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可知此條件具有三項明確限制,其一,請求贍養費者必須是在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而非協議離婚;其二,提出請求贍養費的一方在婚姻破裂的原因上須無過失;其三,離婚之後確實陷於生活困難狀態,具體而言,包括失去工作能力、經濟來源完全中斷或無其他可倚賴資源等。
因此,若丈夫有外遇且為婚姻破裂的主要責任方,而妻子在婚姻期間無外遇、施暴或其他過失情形,並且因離婚而面臨生活困境,例如長年擔任家庭主婦、無固定收入或年邁失能,則符合民法第1057條構成要件者,即可依法請求贍養費,由法院審酌其實際情況判定給付金額。
反之,若婚姻破裂原因在於妻子自身,或其亦有過錯,則即使生活困難,亦不得請求贍養費。須強調的是,法院對於「無過失」與「生活困難」的認定標準甚為嚴格,若僅因生活水準下降或收入減少,尚難以構成法律上之生活困難。
此外,若離婚方式屬於協議離婚,即便一方無過失並陷於困境,原則上仍不得援用1057條主張贍養費,除非離婚協議中已明文約定一方應支付贍養費,否則將無請求依據。
實務上,若男方不願支付贍養費,女方可於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贍養費請求權,並得併同請求撫養費與精神損害賠償等救濟。
法院於審理此類案件時,會就雙方經濟能力、婚姻期間角色、年齡、健康狀況、是否具有工作能力等因素綜合審酌,判定是否構成生活困難以及贍養費數額。實務上,法院也可能考量夫妻生活型態與離婚後是否仍具就業潛能,例如若原配偶長年擔任全職家庭照顧者,缺乏勞動市場經驗或已高齡,法院較可能認定其無謀生能力而准予請求;反之,如仍具工作能力或持有財產足以維生者,即便另一方有過失,亦可能遭法院駁回贍養費請求。
另一方面,針對協議離婚情形,若未於離婚協議書中明定贍養費事項,則日後不得再依1057條向對方請求,因該條僅適用於「判決離婚」,其立法目的係保障無過失且生活陷困者,而非賦予任何離婚當事人普遍請求贍養費之權利。
當事人若於離婚協議中未詳列贍養費條款,後悔者亦無法再補救,除非重新協商並經對方同意,否則將無從強制請求。值得一提的是,即便法院已判決支付贍養費,若對方日後拒絕履行,亦可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包括扣押其薪資、存款、不動產等,確保贍養費之實現。
除此之外,若離婚尚有未成年子女扶養責任,則與贍養費無涉,父或母一方仍應依民法第1055條與1055-1條負擔扶養義務,法院將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綜合考量父母雙方能力、態度與子女生活需求予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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