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可以訴請離婚嗎?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第1052條之設計兼顧婚姻維繫與個人尊嚴之保障,凡婚姻一方出現嚴重違約、失聯、暴力、背叛等破壞共同生活基礎之行為時,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審酌事證是否明確、責任是否歸屬,並依前述條文與時效規定予以審判,最終目的即在於於法律途徑中回應家庭破裂事實,保護無過失配偶之權益並維持法律秩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1052條列舉十款明文的裁判離婚事由,凡夫妻之一方有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對他方施以不堪同居之虐待、對他方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反之致不堪共同生活、惡意遺棄對方且處於繼續狀態中、意圖殺害對方、有不治之惡疾或重大不治精神病、失蹤逾三年或因故意犯罪遭判刑六個月以上確定等情形時,配偶他方得依法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此外,若有重大事由致使婚姻難以維持者,亦可依同條第二項訴請離婚,但若該重大事由係由請求方自己造成,則不得請求,僅無過失的一方得主張解消婚姻關係。

 

另依第1053條,針對重婚與合意性交兩事由,若請求方事前已同意、事後宥恕、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未訴請或自事發逾兩年者,即不得再主張離婚。可見法律對離婚請求之時效及當事人處理態度設有限制與判斷標準。

 

實務亦認為,婚姻本應建立於互敬互愛之基礎,當一方故意施以嚴重侵害甚至試圖殺害對方時,已無婚姻可言,自應允許無過失方依法訴請離婚以保障其人身與尊嚴安全。

 

可以依照第1052條第1項第6款訴請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6款,配偶若意圖殺害對方,對方即得主張離婚。此為民法所明定之絕對裁判離婚事由之一。為防止濫訴與證據失真,民法第1054條進一步規定,知悉對方意圖殺害行為起一年內必須起訴,且自事發起算不得逾五年,否則請求權消滅。此為維護程序穩定性與證據真實性之考量。

 

實務見解中,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3341號判決即指出,「意圖殺害」非僅空泛之懷疑或語言恐嚇,而須有具體可資證明的行為事實足以認定確有殺害之意圖,如持刀追砍、蓄意下毒或設計事故等,均可能符合此要件。

 

又若一方曾將配偶推下樓梯、於其熟睡時以枕頭悶壓、或於行車中故意製造車禍圖害其命,皆可能為法院所認定為意圖殺害。惟若事後雙方已和解、宥恕,或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訟,則不得再依該項主張離婚。

 

亦可依照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

 

至於第二項「重大事由」,則為補充性條款,係指雖不屬於前列十款,惟婚姻關係確已破裂,無繼續維持之可能,如夫妻性格嚴重不合、家庭暴力未達虐待程度但持續存在、精神冷暴力致婚姻無實質功能等,此時法院仍可依社會通念與具體情節認定婚姻已難維繫,從而准予離婚。

 

但倘若重大事由係由請求方所造成者,例如自己出軌、暴力施虐或濫用資源,則不得據以訴請離婚,僅無過失者方可為之。由此可見,法律雖明定十項明確的裁判離婚原因,亦另開放彈性補充規定以應現實婚姻關係的多樣與變動,但仍強調過失歸責原則,以免使有責一方濫用法律資源。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意圖殺害他方

(相關法條=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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