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物品可以亂給別人嗎?

11 Aug, 2025

問題摘要:

從法律、家庭與實務層面來看,答案非常明確:另一半的東西不是自己的,就不可以亂送人,即使是夫妻也不例外,否則輕則引發家庭糾紛,重則可能涉及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面對財產使用或贈與問題,應本於誠信原則與法律規範妥善處理,才能維護彼此的尊重與婚姻關係的健康,法律雖給予婚姻關係一定的容忍與彈性,但絕非代表可以侵害他人財產的正當性,特別是最親密的伴侶之間,更應懂得界限與分寸。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婚姻關係中,許多人誤以為夫妻是「一家人」,所以對方的東西就是「我們的」,甚至會出現隨意處分、贈與、轉讓對方財物給朋友或親人的情形,但從法律角度來看,這樣的做法往往已經侵犯配偶的財產權,嚴重時甚至可能構成犯罪責任。

 

依據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並由各自所有,也就是說,配偶即便在婚後所得的薪資、財產或購買的物品,也仍然屬於各自所有,除非另有財產契約或特殊約定。此外,同條文也規定,若不能證明財產屬於婚前或婚後財產,則推定為婚後財產;但若無法證明為配偶單獨所有時,則推定為夫妻共有,這表示,在法律上財產歸屬的第一原則是「誰取得誰所有」,並非結婚後一切歸於共有。

 

民法第1018條明白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亦即即使在婚姻關係中,夫妻對各自財產仍享有完全的支配權,不因結婚而喪失單獨處分權,因此,若一方未經他方同意而擅自處分屬於對方的財產,例如將其電腦、名牌包、汽車、收藏品等贈與第三人,無論出於善意或報答他人,都可能涉及違法,因為該等財產本來就不是自己的。

 

民法第1003條第1項另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意思是夫妻可在如採買家用品、繳水電費、支付孩子學費等家庭日常事務上互為代理,法律上容許其中一方以兩人名義處理此類開支,屬於維持共同生活的範疇,但如果超出日常事務,例如處分汽車、出售房產、將對方的財物轉贈給朋友,則已經超出日常家務代理的授權範圍,應事先取得對方明確同意,否則即構成對配偶財產權的侵犯。

 

更進一步,若一方擅自將非屬己名下的動產贈與他人,依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者,即構成竊盜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雖然一般人會認為夫妻關係內不會觸犯竊盜罪,但刑法第324條僅對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的竊盜行為「得免除其刑」,並非一定免責,此外,配偶之間的竊盜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除非受害一方提出告訴,檢調機關才會依法處理。

 

因此,即使法律提供一定的親屬間緩和條款,但若配偶感受被侵害並選擇提告,仍有可能依法追究對方刑責。實務上亦常見夫妻因財產問題導致婚姻緊張甚至訴訟,最常見的情形就是一方擅自以配偶名義出售車輛、贈與名牌衣物、或將存款轉入親友帳戶,最後引發信任破裂與法律爭訟,對家庭造成重大衝擊。

 

需要強調的是,夫妻關係是建立在互信與尊重之上,法律也不否認婚姻具有一定程度的經濟共同體性,但在財產制度上,我國採法定財產制時仍以「各自所有」為原則,除非雙方協議訂立共有或共同處分機制,否則無論感情再親密,財產仍屬個別管理與支配。若有贈與或移轉的需求,應主動與配偶協商並取得其同意,必要時應以書面證明之,以免日後發生爭議時,無法舉證已取得授權。

 

從法律、家庭與實務層面來看,答案非常明確:另一半的東西不是自己的,就不可以亂送人,即使是夫妻也不例外,否則輕則引發家庭糾紛,重則可能涉及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面對財產使用或贈與問題,應本於誠信原則與法律規範妥善處理,才能維護彼此的尊重與婚姻關係的健康,法律雖給予婚姻關係一定的容忍與彈性,但絕非代表可以侵害他人財產的正當性,特別是最親密的伴侶之間,更應懂得界限與分寸。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

(相關法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4條=民法1003條=民法第1017條=民法第11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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