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入監服刑,離婚可以嗎?
問題摘要:
配偶入監服刑,倘仍在知悉後一年內,依1052條第十款與1054條之規定,得依法提起裁判離婚;若超過一年但未逾五年,仍應審酌起算點是否已屆滿一年時效;如已逾時效,則可考慮協議離婚或主張第二項重大事由提起裁判離婚。無論如何,若當事人有意終止婚姻關係,應儘早諮詢律師並依具體事實選擇合適之法律途徑,以免因請求權時效消滅而喪失救濟機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我國民法規定,配偶因故意犯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十款所列裁判離婚的法定事由之一,此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當一方配偶犯下足以導致社會非難之罪行,並須長期服刑,實已嚴重影響夫妻共同生活與家庭維繫之基礎,法律因此賦予無過失的一方得以請求解除婚姻關係的權利。
以他方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為由訴請離婚之限制
然法律亦設有一定期限以確保法律關係之安定,故依據民法第1054條之規定,若配偶入監服刑之情事已發生逾五年,或請求人於知悉配偶入監服刑之事實後已逾一年,則不得再以此為由向法院提起裁判離婚。
換言之,在知悉配偶入監服刑後一年內提起裁判離婚者,其請求權仍為有效,法院得依法審酌並裁准離婚;若逾一年則請求權消滅,即便配偶仍在服刑中,也不得再依此事由提起離婚訴訟。
然而,實務上對於「知悉」之起算點需個別認定,若能證明雖配偶判刑確定,但當事人係近期始真正明確得知其須入監服刑之內容與情節者,則時效仍可能未完成,仍得依法請求裁判離婚。
雖然無法訴請裁判離婚,然仍可協議離婚
另值得注意者,若雙方已就婚姻存續問題達成共識,即使配偶因服刑而無法親自到場辦理登記,只要雙方書面同意,並有兩名以上證人簽名,即可依民法第1049條與第1050條辦理協議離婚,無需法院裁判,此為較具效率之離婚方式,亦不受1052條或1054條有關實體要件與時效之拘束。
換句話說,縱使配偶入監服刑超過一年、五年,仍得經由雙方合意辦理協議離婚,法律並未禁止。惟須注意,協議離婚仍需雙方意願一致,若服刑配偶拒絕簽署或無法有效表達意思,則無法成立協議離婚,此時即應回歸至裁判離婚之途徑,並確保在時效內提起。
若以無法適用1052條第1項,仍可考慮第2項「其他重大事由」
此外,儘管1054條對第1052條第10款有所時效限制,並不妨礙當事人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提出離婚請求。該條第二項明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即使配偶服刑事由已不符裁判離婚法定構成要件,或時效已經消滅,仍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主張婚姻已無法維持。
法院得就整體婚姻實況,包括服刑事由造成之家庭解體、長期分隔無法共同生活等情形,綜合認定是否構成「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情形。法院若認為雙方間之感情與共同生活基礎已徹底崩潰,無復合可能,亦得准予離婚,此項規定提供當事人在法定十款事由之外的補充救濟,實務上亦常為法院所採。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
瀏覽次數: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