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曾試圖殺我還可以離婚嗎?

11 Aug, 2025

問題摘要:

當配偶一年前有意圖殺害之行為,若於知悉後一年內、或行為發生後五年內即提起離婚訴訟,仍可依法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六款所列事由;若已逾上述期限,原則上不得再依該款主張離婚,但可視具體狀況援引同條第二項之重大事由請求裁判離婚,法院將綜合婚姻存續實際情形判斷是否准許。此外,雙方若可協議離婚,仍可採1049條與1050條規定辦理,不必受離婚事由或時效所拘。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若有意圖殺害他方的行為,屬於法定可裁判離婚的重大事由之一,該行為已對婚姻關係構成極端破壞,使夫妻間的信賴基礎與共同生活的可能性蕩然無存,因此法律賦予無過失方得請求離婚之權利。

 

以意圖殺害他方為由訴請離婚之限制

然而,法律亦考量法律安定性與請求權不得無限期懸而不決的原則,於第1054條中設有限制時效規定,明定若配偶一方有意圖殺害他方之行為,自他方「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行為發生後已逾五年」,即喪失以此事由提起裁判離婚的請求權。

 

換言之,若當事人早已知悉該殺人企圖,卻自知悉日起超過一年未提出訴訟,或該企圖殺害行為發生至今已經過五年,即不得再主張此事由進行裁判離婚。若係指行為發生至今約滿一年,當事人現仍欲依此事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者,應特別注意時間點的精確性與法律效力是否仍存在。

 

依1054條文字規範,若係「自知悉後」起算一年內,尚屬合法行使離婚權利;若已逾一年,則請求權已消滅,即使該行為嚴重違法亦不得再主張離婚。然而,實務上對於「知悉」時點之判斷仍須依個案具體認定,並非單憑配偶某段時間知悉其配偶曾經圖謀不軌即當然起算,而須從受害方真正掌握、確認該殺人企圖之事實當時開始計算。因此,若可證明自己係近日才得知該殺害意圖之全貌或具體證據,則一年時效尚未完成,仍可提出訴訟。

 

若以無法適用1052條第1項,仍可考慮第2項「其他重大事由」

此外,儘管1054條對第1052條第六款(意圖殺害)有所時效限制,並不妨礙當事人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提出離婚請求。該條第二項明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若配偶試圖殺害對方,導致婚姻存續已失其本質與安全基礎,縱使該行為依法已逾請求時效,仍可主張婚姻已生根本破綻,無維繫價值,以此重大事由為基礎請求裁判離婚。法院將依個案事實酌情判斷是否構成重大事由,並非形式上拘泥於第六款是否已逾時效,仍有可能裁准離婚。

 

雖然無法訴請裁判離婚,然仍可協議離婚

再者,若雙方對婚姻關係已無共識或信賴,亦可依民法第1049條與第1050條協議離婚。協議離婚無需法院認定離婚事由,只須雙方書面同意,並有兩位以上證人簽名後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生效,不受1052條與1054條之實體或時效限制。因此,即使原本想依「意圖殺害」提起裁判離婚,卻發現時效已逾或證據難舉證時,若對方亦同意解除婚姻關係,仍可轉為協議離婚。面對此類婚姻暴力導致婚姻破裂之情事,建議當事人儘早諮詢律師釐清權利時效與可行法律途徑,以確保自身權益之完整維護。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1049條=民法第1050條=民法第1052條=民法第10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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