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習慣不合是否可以離婚?

11 Aug, 2025

問題摘要:

雖我國民法並未明文列舉生活習慣不合為法定離婚事由,但若該等差異已導致夫妻無法維繫實質婚姻關係,法院實務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款之重大事由,裁准離婚。惟須具備具體客觀事實佐證其確已造成婚姻信賴基礎崩潰、無和解可能,法院始有可能予以認定。當事人若陷於此類困境,應諮詢律師妥為整理事證與法律主張,以確保自身權益並合理運用離婚制度之保障功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制度中,雖未明文規定「生活習慣不合」為法定離婚事由,但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款以不確定法律概念方式列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關係」作為裁判離婚依據,賦予法院相當裁量空間,得依具體個案事實判斷夫妻是否已因不可調和之差異導致婚姻實質破裂。其中,生活習慣之重大差異,若已嚴重影響共同生活、造成情感疏離或家庭功能喪失,法院實務上即可能據以認定為重大事由,准予離婚。

 

生活習慣涵蓋範圍甚廣,包括作息時間、衛生觀念、飲食偏好、金錢使用、居家整潔、親友往來、休閒娛樂等,若雙方長期處於高度摩擦之生活狀態,未能透過溝通或妥協解決,導致關係惡化、爭執頻仍,甚至演變為分居、失聯、冷暴力,法院即可能視為婚姻互信互諒基礎已崩解。

 

實務上常見如一方生活極度邋遢、習於堆積垃圾、拒絕打掃,致家庭環境骯髒惡臭,另一方長期無法忍受而精神崩潰;或一方患有潔癖症,對日常生活細節要求苛刻,不斷指責配偶清潔不徹底,造成對方壓力巨大甚至身心失調;又如作息嚴重不同,導致長期無法共同生活或溝通困難,亦或雙方在金錢支出、理財方式上反覆爭執,難以共同負擔家計,法院於審酌此類情節後,若認已達婚姻難以維持之程度,即可能裁判離婚。

 

曾有丈夫因極度節儉,堅持使用多年未換之破損家具,對生活條件改善不聞不問,妻子無法忍受長期居住於狹窄髒亂且不見改善之生活空間,心理壓力日益加重,雙方感情遂告決裂,法院認為此一生活習慣與價值觀之差異已難調和,構成重大事由。

 

夫妻間生活作息完全錯開,一方夜班工作、一方日間作息,無法同床共枕、共同進食,長年如同室友,致情感日益疏遠,法院亦認定婚姻關係實質破裂,予以准許離婚。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對於此類訴請離婚案件,重視事證呈現與雙方實際互動過程,當事人若能提出具體事實證明生活習慣差異確已影響婚姻品質,如錄音、簡訊紀錄、照片、證人證詞等,更有助法院形成心證。相反地,若僅主張生活習慣不合,惟仍同住、未見重大衝突或疏離現象,法院則可能認為尚不構成重大事由而駁回之。

 

法院在個案中也常要求當事人說明是否曾經溝通、是否透過輔導機構或心理諮詢嘗試解決分歧,若雙方均顯示毫無修復意願或歷經嘗試未果,法院較易認定婚姻已無維繫可能。

 

此外,若一方之生活習慣已涉及人格障礙或心理疾病,並影響對方身心健康,法院則可能更嚴格檢視該婚姻關係之可維繫性。須特別提醒者,生活習慣不合作為離婚理由,若牽涉子女教養、財產分配等爭議,法院仍須整體衡量家庭功能是否崩解,以及是否有維持婚姻之必要性與可能性。當事人於訴請離婚前宜審慎蒐集事證,並評估可能之法律與生活影響。

 

從社會角度觀之,生活習慣不合其實反映的是個人價值觀與生活哲學之不同,雖非法律所謂之違法行為,但於密切共同生活之婚姻關係中,若缺乏互諒與妥協機制,常演變為重大衝突與關係破裂之導火線。因此,不僅在法律上需審慎認定是否構成重大事由,在婚姻經營上亦應重視婚前溝通與婚後調適。透過婚前諮商、性格測評、實際共同生活經驗累積等方式,有助減少生活習慣衝突所導致之婚姻風險。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重大事由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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