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見婚姻!我要追求我自己的人生啦~想離婚要怎麼辦?
問題摘要:
離婚不應輕率為之,但若婚姻已名存實亡,持續存續只會造成雙方更大傷害與壓力,與其苦撐不幸的婚姻,不如勇敢面對現實,依法律程序追求自我人生新階段。離婚既是法律行為亦是心理轉折,須兼顧理性處理與情緒調適,方得達致真正解脫與新生。未來即使脫離婚姻狀態,亦應正視人生自主與責任,逐步重建生活與信心,繼續走向屬於自己的方向。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一段婚姻不再是彼此成長的沃土,而變成一座枷鎖與壓力的牢籠,許多人會萌生「重新追求自己人生」的念頭。
然而,離婚並非一紙聲明即可完成的簡單程序,必須依照我國民法相關規定選擇合適的方式,並妥善處理隨之而來的子女監護、財產分配、債務清理等問題。
依民法規定,離婚主要分為三種方式,第一種是「兩願離婚」,當夫妻雙方對離婚已達成共識,可共同簽署離婚協議書並經兩名以上證人簽名後,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協議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完成離婚,法律上不需法院介入,流程相對簡便快速(民法第1049條)。
第二種為「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係指在法院訴訟過程中或正式訴訟前,雙方在法官主持下進行調解,若成功達成離婚合意並簽署筆錄,即具有與判決同等之效力,不須再辦理其他登記程序(民法第1052-1條)。
第三種則為「裁判離婚」,當夫妻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或就附帶事項無法達成共識時,只能透過法院訴訟,由提起訴訟者提出離婚理由,由法官審酌是否構成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之離婚事由,再依法判決是否准予離婚。
裁判離婚又分為列舉事由與概括事由兩類,前者包含對方犯通姦、對他方有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患難不相扶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等十項情形;後者則為「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關係者」,屬於彈性條款,供法官就雙方婚姻關係實質破裂情形作判斷。例如雙方長期價值觀不合、嚴重溝通障礙、頻繁爭吵、冷戰導致婚姻疏離等,在無其他條文明文規範下,亦可能成為裁判離婚之理由。
若一方為維護社會形象不願離婚,但實際上卻已搬離住所,長期不聞不問、斷絕聯繫,此行為已違反民法第1001條夫妻同居義務,對方可訴請法院裁判其履行同居義務,若於裁判確定後仍惡意不返家,則可依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主張離婚,法院常據此判決准予離婚,尤其當證明其無正當理由且長期脫離家庭生活時,構成要件多為法官所採。
又如其中一方在婚姻未解狀態下另結新歡,並將時間與情感投注於第三人身上,此行為構成不貞與背離婚姻忠誠義務,但若該方自認婚姻已無維繫必要,欲主動提起離婚時,卻因為其為「有責配偶」而受限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即「有責配偶不得請求離婚,但其配偶無反對之意思者,不在此限」。此即如果造成婚姻破裂之責任在提出訴訟者本人,則法院原則上不會准許離婚,除非其配偶明確同意或未提出異議。該規定反映我國法秉持保護無責配偶權益、避免過度輕率離婚之立法意旨。
換言之,若婚姻破裂係因自身外遇或重大過失所致,即便一方認為婚姻已無意義,亦不能單方訴請離婚,必須對方不反對始可成立。此外,離婚所引發之法律效應甚多,不僅牽涉到身份關係之解除,更須處理共同財產之清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債務承擔與子女親權歸屬。
對於財產部分,若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婚後各自所得財產原則上為個人財產,但婚姻存續期間所累積之財產差額,在離婚時依法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關於未成年子女,離婚後由誰行使監護權,法院將本於「最佳利益原則」綜合考量父母教養能力、經濟狀況、子女年齡與親子情感等因素判斷
,實務上多數情況下未滿三歲之幼兒傾向由母親監護,但非絕對,法院得依具體情形裁量判定。而父母即使離婚,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對子女仍負有扶養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拋棄此義務,子女亦得請求扶養費。因此離婚協議中除須明定子女監護權歸屬外,亦應載明扶養費用金額、支付方式與探視安排,以避免日後衍生紛爭。
實務操作上,若有心離婚者可先與律師諮詢、評估可行性,初步擬定協議條文,若能與配偶溝通達成共識,則可採兩願離婚快速完成,若無法溝通則蒐集事證以備訴訟程序使用,例如雙方通訊紀錄、醫療證明、證人證詞、出軌證據、家庭經濟資料等,作為婚姻破裂與責任歸屬之佐證,增加訴訟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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