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姻而結合的兩人卻不愛,可以離婚嗎?

11 Aug, 2025

問題摘要:

因「不愛了」是否可離婚,關鍵在於雙方是否仍有實質之婚姻關係存在,是否願意、能夠共同經營未來生活,若婚姻已無親密、信賴、合作與共同生活之基礎,且雙方互動已陷惡性循環,法院即可能認定為難以維繫婚姻之重大事由,而准予裁判離婚。惟當事人應審慎評估,離婚並非唯一解方,若尚存情感基礎,可嘗試透過諮商、溝通重建互信;反之,若已確定無可挽回之餘地,則依法透過法院程序爭取脫離不幸婚姻,以保障自身與子女之福祉,開啟全新人生階段。法律既允許個人擁有婚姻自由,自亦保障離婚自由,只要合乎民法所定程序與要件,即可正當終結婚姻,不因感情消失而被迫綑綁於名存實亡之關係中。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制度下,婚姻係建立於雙方自由意思與共同生活之基礎上,法理上雖不以「相愛」為要件,但婚姻之實質維繫,往往須以感情為核心。若雙方僅因婚姻制度結合,實則無愛或愛已逝,致婚姻缺乏情感交流與互信,進而形成隔閡與疏離,是否可據以訴請離婚,則須回歸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之裁判離婚制度加以判斷。

 

該條第一項列舉十款具體事由,如與他人通姦、施以虐待、惡意遺棄等,均屬較明確之侵害婚姻義務情節,法院可逕依該列舉事由准予離婚;然而實務上多數婚姻破裂情形,並不完全涵蓋於此十款中,因而須依同條第二項所定「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由當事人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所謂「重大事由」,雖未具體列明,惟依據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一再見解,係指夫妻間之關係已發生實質破綻,無法回復正常婚姻狀態,且依一般客觀人觀察,亦會認為該婚姻無維繫之價值與可能,亦即,不僅僅是個人對婚姻失望或不想維持婚姻的主觀意願,而須有可外在觀察、具有強烈持續性且排除復合可能之事實基礎。

 

「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對於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有妨礙之情形,即得認其與此之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040號判決參照)。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發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此不可僅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304號判決參照)。又所謂婚姻,乃夫妻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性結合關係,故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雙方應互負忠誠義務。倘夫妻一方長期違反忠誠義務,且該狀態仍在持續中,進而妨礙婚姻生活之圓滿者,自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縱然他方先前曾予隱忍,仍無礙其以仍持續發生中之該事由,本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338號民事判決參照。

 

只要事實上有足以妨礙家庭幸福之情形,便可構成重大事由,應以客觀上是否已無繼續維持婚姻之可能為判準。法院於實務中對「不愛了」是否可成為離婚事由之評價,傾向認為倘因感情破裂導致夫妻無實質互動、分居生活、未再共同經營婚姻,則即便未發生具體侵害義務之事實,亦可視為婚姻破綻之表徵,進而構成裁判離婚之事由。

 

婚姻關係之核心,在於夫妻互負忠誠與共同生活之義務,若一方長期違反忠誠義務或怠於維繫感情,致使婚姻失其親密性與排他性,造成另一方極大壓力與情緒耗損,法院可認為已無回復可能,進而准許離婚。此外,現代社會中價值觀多元、婚姻型態漸趨變化,許多夫妻因個性不合、生活習慣差異、人生目標不同等非惡意行為因素而漸行漸遠,倘無法透過溝通改善,亦經輔導、分居、協議等方式未果,而雙方或一方持續陷於痛苦之中,法院亦可能認定已具重大事由。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所附但書,亦即若離婚重大事由可歸責於請求人時,則不得請求離婚,倘雙方皆對婚姻破裂有責,且責任程度相當,則皆得請求離婚。此即代表若婚姻之破綻係雙方互動惡性循環所致,法院仍可能認為雙方皆無完全責任,准予裁判離婚。

 

實際上,許多婚姻關係雖未有激烈爭吵或外遇等重大事件,然因長期無法溝通、情感逐漸冷卻、彼此生活模式無交集等因素,已形同空殼,僅存法律形式,在這類情況下,法院是否准予離婚,仍視個案而定,但若能提出雙方長期分居事實、缺乏溝通紀錄、家庭事務完全分立、彼此無履行婚姻義務等事證,仍有可能成功主張婚姻破綻。

 

對於當事人而言,若因雙方無愛或愛已盡,決心終結婚姻,應審慎蒐集雙方互動紀錄、分居期間證據、生活費用分擔情形、是否曾尋求修復或家庭輔導等資料,以佐證婚姻已失去維繫基礎與實質功能。另須留意若婚姻中有未成年子女,法院於裁判離婚時亦將審酌離婚對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安排妥當之監護、探視及扶養安排,避免因父母離異致子女生活陷入不安。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重大事由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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