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習慣不好可以離婚嗎?
問題摘要: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設有裁判離婚之概括條款,當婚姻已因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縱不符合法定十款,仍可透過法院請求離婚。重大事由須達到婚姻實質破裂,非僅生活摩擦,法院會從信賴、扶持、價值觀差異與是否具責認定。若破裂主因由一方造成,僅他方可請求離婚。被告長期逃避家庭義務、不洗澡影響生活品質、冷漠無溝通致婚姻失實質內容,法院認定婚姻確已破裂、難以回復,准予離婚,展現法院審查婚姻實質狀況之彈性與公平考量。
律師回應:
關於這個問題,由於婚姻為一種人格與生活共同體,當雙方之感情與信賴基礎已經崩潰,婚姻已無實質存在之意義時,法律不應強制當事人繼續維持形式上的婚姻關係,否則將違反人格自由與婚姻自主原則。
我國離婚「重大事由」如何認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規定的「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實際上是我國裁判離婚制度中的概括條款,係補充第一項所列十款具體事由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婚姻實質破裂但又不符合法條明列離婚要件者之救濟權利。
實務與學說一般認為,第2項所稱「重大事由」須達致婚姻難以繼續維持之程度,而非僅止於一般生活摩擦或個性不合,並需經法院審酌具體情節,認定確已破壞婚姻基礎。
此「重大事由」可包含持續性的嚴重失和、長期分居導致婚姻名存實亡、家庭暴力雖不符合第1項所稱之虐待標準但已影響安全與尊嚴、或雙方價值觀極端對立導致難以履行婚姻義務等。尤其在無性婚姻、長期冷漠相處或配偶間已無基本信賴、親密與扶助義務履行時,法院可能認為婚姻已無法正常經營而准許離婚。
惟須注意者為,條文但書明定「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亦即倘若婚姻難以維持之原因係由某一方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則該有責方不得以此為由請求離婚,以防止加害方濫用制度。此一「有責不得請求原則」之設計,係維護配偶權益與誠信原則,防止因不法行為反得有利結果。但實務上於雙方均有責之情況,則依據婚姻已完全破裂原則,得斟酌公平允許離婚。
另於法院實務中,若主張第2項重大事由離婚者,需由主張離婚之當事人負舉證責任,證明雙方婚姻關係確已喪失繼續維持之實質可能性。法院於審理此類案件時,會透過雙方言詞辯論、證人證言、婚姻輔導紀錄、通訊紀錄等綜合資料判斷婚姻實質狀況是否確已破裂不可回復。
實務上老公不洗澡可以離婚嗎?
相關案例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4號家事判決中,法院審酌雙方婚姻關係的實質破裂情況,認定兩造之間因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判准離婚。
法院指出,雖然雙方來自不同原生家庭,生活習慣與價值觀存在差異,但若彼此能以善意溝通、互信互讓,婚姻仍有維繫可能。然而,事實顯示雙方婚後因金錢分擔與生活方式產生嚴重摩擦,導致關係日益惡化。兩造所生之女亦證實家庭生活中多數開銷由母方負擔,父親未依約支付房貸,母親甚至需向親友借款應急,家中經濟長期陷於困窘,且父親經常未支付所得稅,導致行政機關查封、拍賣原告薪資與不動產,影響家庭穩定。
更有甚者,被告個人衛生習慣不佳,每週僅洗澡一至二次,長期散發異味,對此全家人需以噴香水應對,但即使溝通亦未改善,其不顧家人感受與尊重,顯示對婚姻生活毫無共識與責任感。此外,雙方情感早已冷漠,幾無互動,未見共同經營家庭之意願與行為,連基本對話與相處均難以為繼,婚姻關係實質上已名存實亡。
法院經綜合認定原告請求離婚有據,應予准許。本案展現裁判離婚制度中對「重大事由」與雙方責任程度之實質審查,並強調婚姻之本質在於互信、互助與尊重,若其中一方長期違背此基礎而導致家庭破裂,即構成合法離婚之事由。
綜上所述,第1052條第2項係裁判離婚制度之彈性補充機制,目的在保障當事人於法定具體離婚事由以外,亦得透過法院認定婚姻確已破裂而獲得解除婚姻關係之救濟。此條文設計反映婚姻制度從形式轉向實質保障之趨勢,法院於認定是否符合此規定時,將重點放在婚姻關係是否已客觀喪失繼續維持之基礎,並綜合考量雙方互動、生活實況、是否尚存和解可能與是否有未成年子女共同扶養之義務等因素予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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