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愛抽菸可以離婚嗎?

11 Aug,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賦予法院高度裁量空間以認定婚姻是否破綻,亦賦予當事人於難以舉證具體法定事由時的補充請求依據。近年來法院亦更傾向採取實質審查標準,只要能證明婚姻關係已失共同生活實質內涵,即可視為難以維繫之重大事由,允許當事人依法請求終止婚姻,重獲人格自由與生活自主。

 

律師回應: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婚姻實務中,法院對於離婚的判準已從過往的「責任主義」逐步走向「破綻主義」,強調婚姻關係是否實質破裂、無回復可能,而非僅依據明確法定事由是否存在。

 

我國離婚「重大事由」如何認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規定的「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實際上是我國裁判離婚制度中的概括條款,係補充第一項所列十款具體事由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婚姻實質破裂但又不符合法條明列離婚要件者之救濟權利。

 

「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對於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有妨礙之情形,即得認其與此之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040號判決參照)。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發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此不可僅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304號判決參照)。又所謂婚姻,乃夫妻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性結合關係,故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雙方應互負忠誠義務。倘夫妻一方長期違反忠誠義務,且該狀態仍在持續中,進而妨礙婚姻生活之圓滿者,自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縱然他方先前曾予隱忍,仍無礙其以仍持續發生中之該事由,本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338號民事判決參照。

 

實務與學說一般認為,第2項所稱「重大事由」須達致婚姻難以繼續維持之程度,而非僅止於一般生活摩擦或個性不合,並需經法院審酌具體情節,認定確已破壞婚姻基礎。

 

此「重大事由」可包含持續性的嚴重失和、長期分居導致婚姻名存實亡、家庭暴力雖不符合第1項所稱之虐待標準但已影響安全與尊嚴、或雙方價值觀極端對立導致難以履行婚姻義務等。尤其在無性婚姻、長期冷漠相處或配偶間已無基本信賴、親密與扶助義務履行時,法院可能認為婚姻已無法正常經營而准許離婚。

 

惟須注意者為,條文但書明定「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亦即倘若婚姻難以維持之原因係由某一方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則該有責方不得以此為由請求離婚,以防止加害方濫用制度。此一「有責不得請求原則」之設計,係維護配偶權益與誠信原則,防止因不法行為反得有利結果。但實務上於雙方均有責之情況,則依據婚姻已完全破裂原則,得斟酌公平允許離婚。

 

另於法院實務中,若主張第2項重大事由離婚者,需由主張離婚之當事人負舉證責任,證明雙方婚姻關係確已喪失繼續維持之實質可能性。法院於審理此類案件時,會透過雙方言詞辯論、證人證言、婚姻輔導紀錄、通訊紀錄等綜合資料判斷婚姻實質狀況是否確已破裂不可回復。

 

老公愛抽菸可以離婚嗎?

 

如某對配偶因一方長期抽菸,導致另一方過敏性鼻炎反覆發作,原本彼此尚能協調,抽菸者會外出吸菸以減少影響,但後來失業後卻轉變態度,心情不佳時反而故意在家中抽菸以刺激對方,即便配偶多次反映身體不適仍未改善,終於導致爭執不斷,最終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法院審酌雙方之婚姻互動情況後,認為雙方已失去互信互愛之基礎,婚姻關係已產生難以回復之破綻,認定屬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之重大事由,因而判准離婚。所謂重大事由,為一抽象法律概念,須透過法院判例逐步確立具體適用標準,核心判斷原則在於「婚姻是否已客觀破裂,且無回復之希望」。

 

此處重點在於客觀觀察是否存在足以使任何處於相同情境者皆無法繼續維持婚姻的條件,非單憑當事人主觀意願可認定。一方藉抽菸刻意刺激過敏體質之配偶,長期導致健康惡化與生活衝突,而拒絕配合改變或展現修復婚姻之意願,使得關係進一步惡化。法院在評價此類具體生活摩擦是否已達重大事由之程度時,重點在於是否已無共同生活之可能性與夫妻義務履行之實質意願。當配偶一方以冷暴力或持續不當行為導致另一方身心受損且婚姻功能失能,法院即可能依第2項條文認定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並裁判准予離婚。

 

綜上所述,律師在協助當事人處理此類訴訟時,除應明確辨析是否有法定事由或重大事由之依據外,亦應蒐集足夠客觀事證,如醫療診斷、通訊紀錄、證人證詞等,說明婚姻破綻實況,以利法院認定離婚之合理性與合法性。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重大事由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瀏覽次數: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