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愛錢如命,一直跟我要錢,可以離婚?
問題摘要:
「老婆愛錢如命,一直跟我要錢」是否構成可離婚之理由,須視其是否對婚姻關係造成持續性、實質性破壞,並導致感情確已破裂無可挽回。若相關行為具體顯示其罔顧家庭福祉、迴避責任且持續對配偶造成嚴重壓力與困擾,法院即有可能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判准離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應共同經營家庭生活,互相扶持、分擔責任,並履行忠誠、協力及扶養之義務。然若一方行為嚴重損害夫妻間之信賴與感情,致使婚姻無法維持,則可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裁判離婚之理由。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並非侷限於重婚、通姦、虐待、判刑等明文規定之情形,而係指其他足以導致夫妻關係破裂、婚姻失其實質功能且無修復可能之具體事實。根據最高法院見解,該「重大事由」之判斷標準應依客觀事實,而非僅憑當事人主觀意願,須達到在相同情境下,一般人亦難繼續維持婚姻之程度。
此外,夫妻間之婚姻關係為基於共同生活目的所成立之永久性、親密性與排他性結合,雙方有維持家庭生活和諧之義務,如有一方長期違反誠信義務,導致感情破裂並影響家庭基本運作,亦可構成離婚事由。實務上,當配偶長期展現自私自利、漠視家人福祉、迴避應盡之家庭責任等行為時,法院亦可能認定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夫主張自婚後即每月定期交付薪資供妻保管,其餘薪資亦悉數用於家用,惟妻仍長期以金錢為中心不斷要求更多金額,並於其母親辭世後隔日,未顧倫理哀情,竟以家中無桌椅為由將亡母遺照置於地面,此一舉動令人心寒,顯示其欠缺基本人倫與情感同理。
此外,夫妻原使用之老舊車輛因經常行駛高速公路存有安全疑慮,夫提議更換車輛亦遭妻百般阻撓,最終導致車輛鋼軸承斷裂,差點釀成事故。更甚者,家中主臥室發生漏水嚴重影響生活品質,惟妻因房屋登記非其名下而拒絕負擔修繕費用,寧可以臉盆接水湊合使用,亦不願共擔責任。法院認為,妻之上述種種作為,已顯非偶發之爭執或觀念落差,而係持續性之自利行為,忽視婚姻伴侶之安全、情感與共同生活之需要,對家庭造成實質破壞。
「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對於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有妨礙之情形,即得認其與此之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040號判決參照)。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發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此不可僅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304號判決參照)。又所謂婚姻,乃夫妻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性結合關係,故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雙方應互負忠誠義務。倘夫妻一方長期違反忠誠義務,且該狀態仍在持續中,進而妨礙婚姻生活之圓滿者,自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縱然他方先前曾予隱忍,仍無礙其以仍持續發生中之該事由,本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338號民事判決參照。
雖本案未涉及通姦或暴力等法條列舉情形,然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法院仍可就具體事實判斷是否已達婚姻關係實質破裂之標準。本案中,法院綜合考量雙方長年相處之情狀、妻子處處以錢為唯一行事標準,缺乏夫妻應有之互信互助,並多次於家庭重大事件中展現冷漠與自私,導致家庭氣氛長期緊繃、丈夫承受極大心理壓力與感情折磨,認定婚姻已難以維繫,且責任主要在妻,遂判准離婚請求。
「所謂婚姻,乃夫妻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性結合關係,故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雙方應互負忠誠義務。倘夫妻一方長期違反忠誠義務,且該狀態仍在持續中,進而妨礙婚姻生活之圓滿者,自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縱然他方先前曾予隱忍,仍無礙其以仍持續發生中之該事由,本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是以,儘管部分行為發生於過去,若其影響仍持續至今,且夫妻間已無修復空間,法院仍得據此裁判離婚。在此情況下,當事人應具備充分事證,例如過往溝通紀錄、財務紀錄、醫療或警政機關相關證明等,以佐證婚姻難以維持之客觀事實,並依家事事件法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俾使合法終止婚姻關係。若經法院審酌後認為事由成立,即可依當事人請求判准離婚。反之,若證據不足或尚存婚姻修復可能,則法院將不予准許。故此類案件重在證據完整與婚姻破綻之事實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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