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患有重疾而無法維持婚姻關係,可以訴請離婚?

09 Jan, 2017

問題摘要:

在討論植物人或患有其他重大疾病的情況下是否可訴請離婚時,有不同的見解:一方面,婚姻乃是兩性結合,共同生活的目的。如果一方成為植物人或患有無法治癒的重大疾病,使得無法履行夫妻的同居義務,有足以破壞共同生活或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情事發生,此時可訴請離婚。法律上也規定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情況下,可以請求離婚。另一方面,婚姻是建立在互相照顧和支持的基礎上。即使一方成為植物人或患有重大疾病,作為另一半,應該悉心照顧,而不是提出離婚。此時,提出離婚可能被認為是對對方不堪同居的虐待,並不符合法律上離婚的條件。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有婚姻的誓言是否可以承受健康或疾病直到永永遠遠的考量?現實上如果一半變植物人或患有其他重疾,而無法履行夫妻同居義務,此時可否訴請離婚?

 

關於這個問題,以傳統倫理而論,確實有所爭議,但以婚姻為一種一男一女之兩性結合,而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故有足以破壞共同生活或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情事發生,允宜許其離婚以消滅婚姻關係,所以應該在個案中肯認。裁判離婚的法律依據與考量,特別是在難以維持婚姻生活的情形下,民法第1052條第2項提供了重大事由的概念,允許在特定情形下,即使未達到第一項列舉的原因,也可以請求離婚。這包括了婚姻生活中的困難與障礙,例如疾病對夫妻雙方共同生活的影響。

 

在考慮裁判離婚時,不僅需要評估疾病或其他困難對婚姻生活的具體影響,還需要平衡道德與人道的考量,特別是當一方因病需要另一方的照顧時。此外,這也指出了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需要進行全面的調查與審慎的判斷。如以罹患疾病,事非得已,身為另一半,本應悉心照拂,何能訴請離婚之觀點,此一倫理正當化的,這個見解似應採否認的見解。

 

此部分見解可依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040號判決所示:

 

查婚姻乃一男一女之兩性結合,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故有足以破壞共同生活或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情事發生,允宜許其離婚以消滅婚姻關係。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就裁判離婚之原因,為應實際需要,參考各國立法例,增設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明定有同條第一項以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亦得請求離婚。是對於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有妨礙之情形,即得認其與此之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上訴人一再主張,被上訴人因前述小腦退行性病變,導致肢體障礙、言語遲鈍,此屬遺傳性疾病,無法治癒,且隨時間而惡化,現已四肢癱瘓,不能人道,不能維持婚姻生活云云…自屬對於判決之結果有影響之重要攻擊防禦方法,本院前次發回意旨,已指示對此應詳予調查審認。乃原審遽以被上訴人所罹患者,非屬於不治之惡疾,且因患此病,處境堪憐,正需配偶照顧為由,認其不符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之離婚原因,遂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嫌速斷。

 

關於裁判離婚(法院裁定離婚)中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依據台灣民法第1052條,法院會考慮是否存在「重大的事由」使得婚姻難以維持,包括夫妻間的身體或精神疾病是否達到不可忍受的程度。

 

 從這個判決我們可以看到幾個重要的法律考量:

 

疾病的性質與治療結果:

法院將評估疾病是否真的對婚姻生活造成了不可逆轉的影響。

 

精神疾病的嚴重程度:

不是所有精神疾病都可以成為裁判離婚的理由,只有當它達到極度嚴重且影響日常生活與夫妻關係的程度時,才可能被考慮。

 

婚姻中的相互扶持責任:

法院強調夫妻間的互助責任,即使一方有疾病,另一方也應提供必要的支持與照顧。

 

此部分見解可依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127號判決所示:

 

原審斟酌調查證據而為辯論之結果,以:被上訴人是否有不治之惡疾或重大不治之精神病問題,經函託台灣省立台南醫院鑑定結果,認為被上訴人尚無婦科方面重大不治之惡疾,亦即被上訴人前縱曾患卵巢癌,既經開刀而痊癒,即不能認有不治之惡疾。關於精神科方面,則認為被上訴人目前係呈現妄想傾向,惟未達「認知」喪失之程度,初步診斷為妄想型精神分裂病之寬解期,尚不能認係重大不治之精神病各等語在卷,上訴人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七款、第八款訴請離婚,自非有理。又同條第三款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夫妻之一方,予他方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因患卵巢癌,於開刀以後,已不可有性行為,伊已屆不惑,不能無嗣;以及被上訴人患精神分裂症,無法在可預期之期間內治癒,因而精神上所受痛苦,無以銘狀云云,然查被上訴人之罹患疾病,事非得已,上訴人為其夫,本應悉心照拂,何能執是認係予上訴人不堪同居之虐待,進而訴請與之離婚,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洵無違背。

 

對於打算進行判決離婚的人來說,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離婚時應該明確並詳細地列出導致難以維持婚姻的具體情況。夫妻雙方在考慮離婚時,應深入了解與評估各自的健康狀況,並尋求法律和醫療專業的意見,以確保決策的正當性與合理性。這有助於未來若發生法律爭議時,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與理由支持離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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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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