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患有重疾而無法維持婚姻關係,可以訴請離婚?

09 Jan, 2017

律師回答:

有婚姻的誓言是這樣的,「從今時直到永遠,無論是順境或是逆境、富裕或貧窮、健康或疾病、快樂或憂愁,我將永遠愛著你、珍惜你,對你忠實,直到永永遠遠。」但如果一半變植物人或患有其他重疾,而無法履行夫妻同居義務,此時可否訴請離婚?關於這個問題,以傳統倫理而論,確實有所爭議,但以婚姻為一種一男一女之兩性結合,而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故有足以破壞共同生活或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情事發生,允宜許其離婚以消滅婚姻關係,所以應該在個案中肯認。

 

此部分見解可依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040號判決所示:

 

查婚姻乃一男一女之兩性結合,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故有足以破壞共同生活或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情事發生,允宜許其離婚以消滅婚姻關係。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就裁判離婚之原因,為應實際需要,參考各國立法例,增設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明定有同條第一項以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亦得請求離婚。是對於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有妨礙之情形,即得認其與此之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上訴人一再主張,被上訴人因前述小腦退行性病變,導致肢體障礙、言語遲鈍,此屬遺傳性疾病,無法治癒,且隨時間而惡化,現已四肢癱瘓,不能人道,不能維持婚姻生活云云…自屬對於判決之結果有影響之重要攻擊防禦方法,本院前次發回意旨,已指示對此應詳予調查審認。乃原審遽以被上訴人所罹患者,非屬於不治之惡疾,且因患此病,處境堪憐,正需配偶照顧為由,認其不符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之離婚原因,遂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嫌速斷。

 

但是以罹患疾病,事非得已,身為另一半,本應悉心照拂,何能訴請離婚之觀點,此一倫理正當化的,這個見解似應採否認的見解。

 

此部分見解可依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127號判決所示:

 

原審斟酌調查證據而為辯論之結果,以:被上訴人是否有不治之惡疾或重大不治之精神病問題,經函託台灣省立台南醫院鑑定結果,認為被上訴人尚無婦科方面重大不治之惡疾,亦即被上訴人前縱曾患卵巢癌,既經開刀而痊癒,即不能認有不治之惡疾。關於精神科方面,則認為被上訴人目前係呈現妄想傾向,惟未達「認知」喪失之程度,初步診斷為妄想型精神分裂病之寬解期,尚不能認係重大不治之精神病各等語在卷,上訴人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七款、第八款訴請離婚,自非有理。又同條第三款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夫妻之一方,予他方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因患卵巢癌,於開刀以後,已不可有性行為,伊已屆不惑,不能無嗣;以及被上訴人患精神分裂症,無法在可預期之期間內治癒,因而精神上所受痛苦,無以銘狀云云,然查被上訴人之罹患疾病,事非得已,上訴人為其夫,本應悉心照拂,何能執是認係予上訴人不堪同居之虐待,進而訴請與之離婚,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洵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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