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暴力可以構成離婚事由嗎?
問題摘要:
冷暴力雖非傳統定義上的婚姻破壞行為,但其造成之心理創傷與關係損壞,足以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之重大事由。法院判斷時將依個案具體情況、雙方互動歷史與責任歸屬等綜合考量,當事人若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婚姻因冷暴力已徹底破裂,無回復可能,則可依法請求裁判離婚,並視情況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相對而言,如僅因主觀認定對方不夠熱情、互動減少而無實證資料,則可能不足以獲法院支持,因此在面對此類情況時,應審慎收集證據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冷暴力是隱形卻深層的婚姻殺手,一旦證實其對配偶造成重大身心傷害並致婚姻難以維持,即可作為裁判離婚的正當依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婚姻關係中,除明文列舉的離婚法定事由,例如重婚、通姦、惡意遺棄、家庭暴力、虐待等,尚存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之「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此規定的存在即為補充條款,用以涵蓋其他未被列舉但足以破壞婚姻關係的情形,冷暴力即可能構成此一重大事由。
冷暴力,雖無形於表面,卻能造成長期的心理壓迫與精神創傷,其形式包含對配偶長期冷言冷語、拒絕溝通、回避衝突、漠視情緒需求、刻意疏遠、忽視甚至否定其存在,這些行為若持續進行,將逐步摧毀夫妻間的情感連結與信賴基礎,形成實質上的精神虐待。依實務見解,法院判斷是否構成離婚事由,核心在於婚姻是否已經破裂且無修復可能,並非僅限於具體的暴力行為或刑事犯罪,而是看整體婚姻互動中是否存有足以破壞婚姻根基的因素。
兩造均無實質維繫婚姻意願之情形:「…雙方均無維持婚姻之意願,且兩造相互攻訐不遺餘力,可見兩造感情已破裂,相處情形難以改善,夫妻恩義已喪失殆盡而有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而此破綻之原因實難僅歸咎於一方或論斷雙方情節何者之輕重,而應認係雙方已因家庭教育、環境、個性、觀念不合而動輒得咎,且無相互信任之基礎,而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此婚姻之破綻已不可能修補,綜合兩造婚姻之重大破綻與其形成、擴大、甚而達於不可回復之程度,兩造均有其歸責事由,且其可歸責程度相同無分軒輊,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規定請求離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26號民事判決參照)。
法院曾認定夫妻雙方均無維繫婚姻之意願,彼此相互攻訐,感情破裂至難以修補之地步,即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重大事由,應准離婚。雖此案中非單方過失,惟雙方長期互不信任、相處困難,法院仍認其婚姻已無維持之可能性。
同理,若一方長期以冷暴力方式對待他方,導致婚姻關係名存實亡,情感交流完全中斷,即使無外遇、無暴力,亦可能構成重大事由。
進一步言之,冷暴力本質上與家庭暴力相去不遠,其影響不僅止於情感疏離,更可能造成當事人身心健康受損,甚至引發憂鬱、焦慮、失眠等症狀,長期而言將導致無法承受之心理壓力與生活困境,配偶在此種情境下難以尋求解方,感情耗盡而絕望,亦將直接破壞婚姻關係的維繫。誠如社會實務上觀察所見,當配偶對家庭漠不關心、生活缺乏互動、衝突時從不回應,對方無論如何溝通、協調皆遭冷處理,甚至連日常起居與情緒關懷皆被忽視,兩人長期同住一屋卻如陌生人般形同陌路,無溝通、無交流、無理解,則婚姻關係實已蕩然無存。
而這類狀況如持續存在,且當事人已多次尋求改善無果,便可構成法院認定之「重大事由」。當然,能否成立仍須視當事人提出之證據與雙方實際相處狀況而定,實務中法官通常需審酌婚姻破裂的形成、擴大過程,並判斷雙方是否仍有修復可能,以及是否有歸責之事實,若主張遭冷暴力對待的一方能提出長期書面對話紀錄、家人證詞、醫療心理證明、婚姻諮商記錄等具體事證,法院便可據以評斷婚姻是否已無修補餘地。
此外,應注意的是,若施加冷暴力的一方有其他婚姻義務重大違反之情節,如刻意冷處理以掩飾外遇、財務掏空、逃避家庭責任等,則其責任將進一步加重。反之,若當事人僅主張對方冷漠,但實際仍有溝通管道與生活交集,或彼此仍共同照顧家庭與子女,則法院未必認定其為重大事由,須視情節嚴重程度及雙方責任比例而定。
因此,主張冷暴力作為離婚理由者,應結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強調其對婚姻關係已造成重大破壞,且其行為具有持續性、系統性,並非偶發或短暫之疏離,而是長期排斥溝通、拒絕互動、刻意冷落配偶,導致婚姻已無信任與感情可言,亦無任何可供挽回的契機。此時,如雙方溝通已完全中斷,配偶亦因精神受創而難以承擔生活重擔,即使表面無重大爭執,實質上婚姻已失其存在意義,法院即有可能認定為「難以維持婚姻」的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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