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外籍配偶跑回國了,該如何離婚?

11 Aug,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對於婚姻實質已終結、但因程序障礙而無法透過協議方式解除婚姻者,透過裁判離婚制度與公告送達及一造辯論等程序設計,使得在外籍配偶失聯、消極抗辯或居住海外等情形下,國人仍得以訴訟方式合理終止婚姻,並兼顧當事人程序權益與司法資源之效率分配。建議當事人於面對此類婚姻破裂情形時,應及早整理婚姻關係中止之客觀資料,並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提起訴訟與處理程序事項,以利有效保護個人婚姻自由及重建生活秩序,實現婚姻制度維繫幸福與尊嚴之本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離婚制度中「重大事由」的認定與外籍配偶失聯後之離婚程序,我國法律已有完備規範,以保障當事人於婚姻關係無實質存在時之解脫權利。首先,婚姻作為一種以共同生活與人格信賴為核心的法律關係,當雙方間之情感、信任與合作基礎已完全崩解,婚姻僅餘形式存在,即已失去其社會功能與個人意義,若仍強制維繫,則與憲法所保障之人格自由及婚姻自主原則相違,因此,我國民法採「破綻主義」為離婚裁判之基礎,尤其體現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規定之「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該項係屬補充性條款,為裁判離婚制度之彈性出口,容許法院依個案事實綜合判斷,在法定具體事由未明列時,仍可依重大事由判准離婚。

 

依實務與學說見解,重大事由須足以導致婚姻無法持續且不可回復,並非僅係日常爭執或輕微矛盾所能構成,而需法院具體認定婚姻機能已癱瘓。此等情形包括但不限於:雙方無性關係已久、互不溝通、彼此冷漠、常年分居、家庭暴力雖未達刑事標準但持續侵害人格尊嚴、或因價值觀、宗教文化完全對立致無法履行同居、扶養、忠誠等義務。若其中一方已不再願意共同經營婚姻,並長期表現出漠視婚姻關係之態度,例如離家不歸、未盡夫妻責任,法院多認其已客觀造成婚姻關係無法維繫,而可作為重大事由依據。

 

特別在涉外婚姻中,實務常見外籍配偶於婚後因各種因素如文化落差、親屬摩擦、生活壓力等導致婚姻失和,最終離台返國並長期未再聯繫,此類情況若當事人仍受限於形式婚姻之存在,無法另展新生活,將構成權益重大不利,法律上應給予救濟管道。由於兩願離婚需雙方共同親赴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若外籍配偶已久居海外且無法聯繫或拒不配合,則當事人可循法院訴訟方式聲請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即提供此等案件法律依據,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58號判決明示:「離婚重大事由是否成立,應以婚姻破裂而無修復可能為基準,並視雙方有責程度決定是否准許請求。」亦即,僅負較輕責任之一方得提出離婚請求,而若雙方責任相當,則兩造皆得聲請。

 

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難以維持婚姻」,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至於但書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係為公允而設,故,應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858號判決)。

 

實務上常見與外籍配偶間的婚姻關係出現破裂,部分係因婚姻本就屬形式性質,例如因身分需求而假結婚,實際上雙方毫無實質情感基礎,或即使當初為真實結婚,婚後因文化差異、家庭糾紛、溝通不良等問題導致婚姻觸礁,最終外籍配偶返國且久居未返,留下在台一方處於婚姻關係形式存在、實質空殼的狀態。

 

此類情況,當事人多欲終止婚姻關係,但由於外籍配偶遠居國外且失聯,無法共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兩願離婚登記,惟透過法院訴訟程序,仍可依法請求裁判離婚,並得於特定情形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作為訴訟策略以節省時間並加速取得確定判決。

 

當配偶久居國外或刻意規避訴訟程序時,法院程序上可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視實際送達情況進行公告送達程序,並於屆期後,依民訴法第385條第2項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即在被告未到庭的情況下,由原告單方面陳述並提出證據,法院得逕為審理並作成判決。此程序設計,實為保障原告權利及程序順利推進所設,亦符合現代程序法之適時審判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雖可單方面審理,但仍將就離婚事由進行實質審認,須由原告舉證證明雙方婚姻已難以維持,並非形式審查即可判決。常見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包括外籍配偶離台後未再聯絡、已逾多年未返、無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對配偶及婚姻毫無照應等情節,均屬實務上認定婚姻破綻而判准離婚之範疇。

 

實務中,當事人可先整理外籍配偶離境證明、通訊紀錄中斷證據、親友證詞或其他生活無交集之事實資料,並以之作為訴訟中證明婚姻無法維持之基礎。若對方無住所可送達或刻意迴避法院文書,原告可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至第151條規定聲請法院公告送達,於公告期滿後視為送達完成,進入缺席判決程序。其後可依民訴法第385條第2項聲請法院於被告未出庭情況下進行一造辯論,法院得依原告提出之證據單方面審理並為離婚判決。

 

惟需注意,法院即便僅依原告一方資料審理,亦非形式審查,仍須實質認定婚姻是否已破裂無可回復之餘地,否則將駁回其請求。因此證據準備之完整性,對能否取得有利判決極為關鍵。當法院作出離婚判決且該判決已確定後,原告得持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自登記日起生效,從而合法解除雙方婚姻關係。如欲在外籍配偶母國同步辦理離婚登記,則須依該國法律及其涉外判決承認程序進行,例如有些國家要求經其法院聲請承認外國判決後始得為效力登記。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重大事由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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