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睡在一起,天天也沒有交集,這樣算是可以離婚嗎?
問題摘要:
僅以「沒有睡在一起」、「天天沒有交集」來評價婚姻是否可離,尚不足以當然構成裁判離婚的依據,但若此等狀況長期持續,並已造成夫妻關係實質破裂、失去信任、情感斷裂、無親密性與合作性,則法院有可能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認定婚姻已難以維持,准許離婚。當事人如有離婚意願,建議在此情況下應留意證據保存與法律諮詢,合理舉證雙方婚姻之破裂情形,並以保障個人情感自由與婚姻自主為訴訟主張之核心,俾利法院依據婚姻是否尚具實質意義而為公平裁判。法律既保障婚姻制度,也應尊重個人於婚姻中所追求的情感與尊嚴,若婚姻已無愛、無情、無實質互動,則其存續亦已無正當性,法律自應給予適當終止婚姻的出口。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社會中,婚姻已不僅僅是形式上的結合,而是一種基於感情、信賴與共同生活的實質性關係。當夫妻雖住在同一屋簷下,卻已無實質互動,無言語溝通、無情感交流、無親密接觸,甚至長期分房、分床、無性行為,這樣的狀態是否足以作為離婚的理由,應從民法第1052條所定之離婚要件出發加以探討。
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1項雖列出十種具體可請求離婚的法定事由,例如通姦、虐待、惡意遺棄等,但第2項進一步設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的概括條款,使得法院可以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其他非典型但實質破壞婚姻基礎之情況,作為裁判離婚的依據。
實務上所謂「沒有睡在一起、天天也沒有交集」的情形,若僅係短期疏離,或因一時生活安排所致,通常難以構成重大事由,但若此種狀態已延續多年,且雙方間缺乏任何情感連結、生活合作與親密互動,甚至形同陌路,法院可能認定婚姻關係已經失去實質內容與存在意義。
婚姻中存在的個性不合、價值觀不同與生活衝突本屬常見,僅憑觀念分歧或瑣碎爭執尚不足以構成離婚事由,且若被告一方仍明確表示願意努力修復婚姻,法院多半會認為婚姻尚有修補可能,不輕易判准離婚。但若進一步觀察,若雙方連基本的共同生活皆已無從維繫,彼此之間缺乏關心、體諒與協力,不再共眠、不再溝通、不再扶助,不僅形同分居,且實質已無「夫妻之實」,此時即使仍同住一處,亦難謂婚姻仍具實質功能。在判斷是否構成重大離婚事由時,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雙方相處歷程、婚姻經營情況、是否仍存有親密與合作關係、是否有意願重建關係等因素,而不僅僅以形式上之同住與否為唯一判準。
實務上亦有判決認為,即便尚未正式分居,若雙方雖然生活在同一屋簷下,但多年未同房、未有性關係、未有情感交流,甚至彼此間連最基本的日常溝通與互動都不存在,則此種情形已難認為仍為「實質婚姻關係」,可據此認定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亦有見解認為,婚姻不應淪為單純的法律名義,其本質在於人與人之間情感與責任的連結,若該連結已斷裂,法律不應強迫當事人維持僅具形式的空殼婚姻,以致違反婚姻自主與人格尊嚴的基本價值。
「夫妻意見不合,在所難免,貴能相互容忍、理性溝通,況夫妻因生活習慣與成長環境不同,對於家庭婚姻或生兒育女之價值觀或有差異,以致日常生活發生齟齬,事所常有。然兩造既願意締結婚姻,足認兩造已有容納差異接納對造,共創美滿生活之意,此種個性、觀念之差異,兩造自應循理性方式妥善溝通處理,尚不得以生活瑣事之爭執、價值觀念之不同,逕認兩造已無法維持婚姻。本件兩造衝突應係導因於雙方對於財產管理、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等問題未能理性協調、溝通,以致夫妻感情不睦,惟尚不得以此等生活瑣事之爭執,或婚姻價值觀念認知之差距,逕認兩造婚姻已生無法回復之破綻。再者,本件被告已表明不願意離婚,仍希望雙方繼續維持此段婚姻之意願,則被告既有積極謀求維繫兩造婚姻之意,可見兩造間之婚姻雖存有觀念上之差異,然衡以一般人之通常生活經驗、被告維持婚姻之主觀意願及客觀相處狀況等情事判斷,本件客觀上尚未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則原告自不得僅憑其一方主觀上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率爾主張兩造間已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是原告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核屬無據,應予駁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87號民事判決參照。
然而,在實務操作上,欲以「無交集」、「無性生活」、「形同陌路」作為裁判離婚的依據,舉證責任仍在欲主張離婚的一方。當事人應提出能證明婚姻關係已實質破裂的資料,例如:雙方長期未同房之事實(可透過證人證言或居家安排佐證)、夫妻間長期無言語聯繫、聯絡記錄中斷、無共同生活紀錄、無家庭活動參與、心理諮商或婚姻輔導紀錄指出婚姻無法修復等。法院在審理時會依個案狀況審酌是否雙方均無意維繫婚姻、是否有重建機會、是否已失去婚姻之情感本質與合作基礎,若一方仍積極主張維繫婚姻且有具體作為,法院可能不輕易判准離婚,但若雙方均無積極作為或對方消極怠惰,法院多傾向認為婚姻已無維繫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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