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的衛生習慣差,可以離婚嗎?

11 Aug, 2025

問題摘要:

 

離婚制度之設計,目的在於保障當事人不因婚姻制度而陷於持續受損狀態,而「裁判離婚」則係制度最後保障之手段。倘若夫妻已無實質共同生活可能,且一方持續處於身心受創與人身自由受限的情形,當事人應勇於透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適時訴請法院裁定解除婚姻關係,重建正常生活與人格尊嚴。此時,適當保留證據並諮詢法律專業意見,將有助於訴訟成功率與後續監護、財產處理等相關事宜的妥善處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離婚制度中除雙方合意離婚外,尚有裁判離婚制度,若婚姻關係難以維持,且雙方無法達成離婚共識,便可依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向法院訴請離婚。

 

何時情行下可以裁判離婚?

我國裁判離婚制度採「破綻主義」與「有責主義」並行的立法架構,其中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十款離婚事由多屬有責主義色彩,須有配偶之一方具體違反婚姻義務行為才能請求離婚;而同條第2項則屬破綻主義精神的體現,規定即使不符前項列舉事由,倘若有其他重大事由致婚姻難以維持,亦得請求離婚。

 

所謂破綻主義,強調婚姻之本質在於雙方能否繼續共同生活,若婚姻已無事實內容、實質破裂,則應許無責或責任較輕之一方解除婚姻,避免強迫維持形式存在卻已形同虛設之婚姻關係,造成人格與自由的進一步傷害。

 

法院於適用第2項時,將採客觀標準審酌婚姻關係是否已無回復之可能,包括情感疏離、長期分居、生活理念落差、重大疾病未獲關懷等情形,均可依個案認定是否已生重大破綻。此制度設計兼顧婚姻穩定與個人尊嚴,在實務中已成為裁判離婚的重要法律依據。

 

妻子的衛生習慣差,可以離婚嗎?

 

實務案例上,原告主張其配偶長期衛生習慣極差,導致家庭生活困擾,無法再共同生活,請求法院判准離婚。法院調查相關證據後,認為原告所舉事證確具說服力。子女證實其母生活習慣異常,舉例稱其煮飯時見蟑螂稱其富含蛋白質,家中堆滿雜物致環境髒亂且充斥蟑螂,甚至曾目睹其因身體不適吐出嘔吐物後又吞下。

 

法院認為,此等行為已超過一般人對衛生可容忍範圍,且父母多年來因衛生問題不斷爭執,婚姻關係長期緊張,已屬難以共同生活之狀態。對於配偶指控原告外遇與施暴部分,法院認為未能提出具體證據佐證,不足以抵銷原告所提出婚姻破綻事實。最終,法院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認定雙方婚姻已生重大破綻,屬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准離婚。

 

本案反映出即使未發生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舉的重婚、通姦、精神或身體虐待、惡意遺棄等特定行為,只要有重大事由足以客觀認定婚姻已經破裂,無從回復,法院仍可依第2項准許離婚。

 

學理上稱此為「破綻主義」,即不以一方違法行為為必要,而是觀察婚姻關係是否因一方或雙方的生活方式、價值觀念或個人行為等,導致婚姻已無法維繫。在此情況下,當婚姻關係名存實亡、已失和諧、互動、情感交流,且無重建可能時,法官可依實際情況判定婚姻破綻並準予離婚。

 

該案件亦突顯,離婚訴訟勝訴與否,證據扮演關鍵角色。原告須蒐集具體且可被法院採信之證據,例如證人證詞、生活影像、醫療紀錄等,才能有效說明婚姻關係之實際困境。即使一審敗訴,若仍有堅定意志與充分資料支撐,亦可上訴爭取法院支持。法院所採標準也並非全憑個人主觀感受,而是以「處於同一境況,一般人亦難維持婚姻」為判準,藉此維持裁判離婚制度之客觀性與一致性。

 

實務上,衛生問題、財務觀念分歧、宗教信仰壓迫、情感冷淡、長期分居等,都可能構成重大事由,成為裁判離婚之依據。惟若重大事由係由請求人一方造成,例如蓄意冷落、製造衝突以尋求離婚,則依第2項但書,請求人不得據此主張離婚。

 

法院於審理中亦會一併審酌各造是否對婚姻破裂負有歸責責任,以防離婚制度淪為故意逃避責任或解消義務的手段。總結而言,維持婚姻關係需雙方共同經營,若其中一方因行為或生活方式長期對配偶造成極大困擾,無法改善且已導致婚姻失去意義,即屬「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法院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裁判離婚。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重大事由
 

相關法條=民法第1049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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