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變成植物人可以訴請離婚嗎?
問題摘要:
總結而言,植物人雖不屬於法定的「不治之惡疾」,但如其狀態已導致夫妻共同生活完全破裂、婚姻失其功能,且非請求離婚者所造成,法院仍有可能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認定婚姻難以維持而准許離婚,惟當事人須負舉證責任,說明婚姻已無繼續意義,並非任意即可藉配偶罹病而解消婚姻關係。如此設計乃為防止婚姻制度遭濫用,同時保障婚姻破裂當事人得以恢復自由與生活尊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我國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若無法合意離婚,須依裁判離婚制度向法院請求,並必須具備法定事由或其他重大事由。
何時情行下可以裁判離婚?
我國裁判離婚制度採「破綻主義」與「有責主義」並行的立法架構,其中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十款離婚事由多屬有責主義色彩,須有配偶之一方具體違反婚姻義務行為才能請求離婚;而同條第2項則屬破綻主義精神的體現,規定即使不符前項列舉事由,倘若有其他重大事由致婚姻難以維持,亦得請求離婚。
所謂破綻主義,強調婚姻之本質在於雙方能否繼續共同生活,若婚姻已無事實內容、實質破裂,則應許無責或責任較輕之一方解除婚姻,避免強迫維持形式存在卻已形同虛設之婚姻關係,造成人格與自由的進一步傷害。
法院於適用第2項時,將採客觀標準審酌婚姻關係是否已無回復之可能,包括情感疏離、長期分居、生活理念落差、重大疾病未獲關懷等情形,均可依個案認定是否已生重大破綻。此制度設計兼顧婚姻穩定與個人尊嚴,在實務中已成為裁判離婚的重要法律依據。
妻子變成植物人可以訴請離婚嗎?
1.不屬於「重大不治惡疾」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明定:「夫妻之一方,有不治之惡疾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處所稱「不治之惡疾」,依司法院解字第2945號與最高法院歷來判決所採見解:「所謂「不治之惡疾」,係指於身體機能有礙,且具有傳染性,足以威脅同居生活之安全,而為一般人所厭惡之疾病,且為現在醫學上不能在可預見之期間內期待其治癒之病症;倘僅係生理機能上之缺陷,如無傳染他方之危險,縱屬不治,亦不能認為惡疾,而成立離婚理由」係指具有傳染性且為醫學上無法預見其治癒可能之病症,並且對共同生活之安全造成威脅,且為一般人所厭惡者,方得構成離婚理由。若病症僅為身體機能缺陷、無傳染危險,則不屬於惡疾之範疇,即使其無治癒可能,亦不符1052條第1項第7款之適用。
以此標準觀之,植物人並不屬於「不治之惡疾」,其病況雖嚴重且無治癒可能,但並未涉及傳染或威脅配偶安全,故不適用該條款。
2.實務肯認屬於「重大事由」
但若配偶因成為植物人而導致夫妻長期分離、婚姻生活名存實亡,是否能據此請求離婚,則應另以1052條第2項所稱「重大事由」為裁判基礎。實務上亦認為,是否構成「重大事由」,應以客觀標準衡量,並非當事人主觀不願維持婚姻即可,必須達到如置於一般人處境,亦難繼續婚姻之程度(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02號判決)。
以植物人為例,若夫妻關係因配偶成為植物人而失去實質共同生活內容,長期處於無溝通、無互動、無情感交流之狀態,法院即可能認定婚姻已客觀破裂,進而認為難以維持婚姻,而准許離婚。
惟須注意,若植物人之狀態係因請求離婚之一方造成,或應由其負主要責任,則依法不得主張離婚,否則將變相鼓勵製造重大事由。例如如當事人對配偶疾病發生存有疏忽照護或故意推諉,其請求離婚即可能被駁回。
實務上在判斷此類案件時,也會審酌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情感、扶養責任、照護行為、是否另與他人交往、分居期間長短、婚姻功能是否實質消滅等多方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如有案例顯示,夫妻一方植物人狀態已持續多年,婚姻中無再生可能、情感完全中斷且無任何互動時,法院基於尊重人格自由及婚姻實質功能終止之理由,依第1052條第2項准許離婚。但亦有法院以婚姻應有倫理責任與照護義務為由,駁回離婚之請求。故是否准許,仍須個案具體釐清事由歸責與婚姻破綻程度。
就離婚制度整體言之,協議離婚為尊重雙方意願的和平解決方式,依民法第1049條與第1050條規定,夫妻雙方經書面協議,並有兩位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登記即完成離婚;若協議不成,則須循裁判離婚途徑,以保障非責任配偶之權益。在裁判離婚制度中,對於無法歸入法定10項離婚事由之情形,設有第2項「重大事由」作為補充,並兼顧婚姻自由與法律秩序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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