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待奉不恭是否可以離婚?
問題摘要:
婚姻破裂是否能成為離婚事由,核心在於行為之嚴重性與歸責性,並非單靠主觀不滿即可解除婚姻關係,法律仍要求有事實、有證據、有責任比例之合理審酌,方能保障訴訟公正與家庭倫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婚姻關係中,夫妻應相互尊重、誠信協力,共同經營生活,若其中一方對另一方有不恭之言行,致使婚姻破裂,是否可據以訴請離婚,須視其是否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具體情況。實務見解認為,判斷婚姻是否難以維持,應非以當事人主觀意願為準,而應就具體客觀事實進行綜合判斷,是否達到在相同境遇下,一般人亦難繼續維繫婚姻的程度為準據。
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依客觀標準判斷,即該事實是否已達到任何人在同一情況下均將喪失維繫婚姻之希望為準,非僅原告聲稱感情不合或已無意願維持婚姻即足認婚姻已破裂。又所謂婚姻,係基於共同生活目的所建立之永久性、排他性、親密性關係,夫妻應相互負有忠誠、扶助之義務,若一方長期違反此等義務,導致感情破裂並影響婚姻基本運作,亦可構成離婚之重大事由。然而是否構成「妻待奉不恭」而足以離婚,須有具體事證佐證,且其行為確已致婚姻關係難以維繫。
如丈夫與妻結褵五十餘年,主張妻子對其態度冷漠無禮,言語怨懟,甚至探病期間將飯菜置地視同餵狗,其感情遭受極大侮辱與傷害,且指控妻設法騙取其積蓄,最終憤而提起裁判離婚。然而法院調查後發現,該名丈夫已與外遇對象共同生活長達十年,長期未回家並對配偶子女置之不理,甚至將家中財產變賣以供應第三者生活所需,其間並無實際與配偶共同經營家庭生活之具體事實,反而女方展現長期包容與隱忍之態度,尚有盡配偶義務之事證。因此法院認定男方有過失,婚姻破裂之主因應由其負責,自不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提起裁判離婚。
亦即,有責任一方不得請求離婚,否則形同以自己之不當行為來主張解除其應受拘束之婚姻義務,違反民法規定與法律之公平正義。同時,關於所謂「待奉不恭」是否達離婚標準,亦須符合婚姻破綻明確且無回復可能之要件,若僅為言語不合、生活習慣差異、情緒爭執等輕微衝突,難以認定已達無法維持婚姻之程度,況且家庭中偶有爭執或感情疏離乃屬常態,並非一旦出現即可成為離婚之正當理由。
「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對於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有妨礙之情形,即得認其與此之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040號判決參照)。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發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此不可僅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304號判決參照)。又所謂婚姻,乃夫妻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性結合關係,故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雙方應互負忠誠義務。倘夫妻一方長期違反忠誠義務,且該狀態仍在持續中,進而妨礙婚姻生活之圓滿者,自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縱然他方先前曾予隱忍,仍無礙其以仍持續發生中之該事由,本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338號民事判決參照。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之規定,若有重婚、與人通姦、對配偶或其直系尊親屬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患不治惡疾或精神病或有生死不明達三年等情事,方可請求離婚。第2項則進一步擴張至其他難以維繫婚姻之重大事由,但仍須具備「重大性」、「持續性」及「責任可歸屬」等判斷標準,並經法院審酌雙方行為、婚姻實況、家庭生活情狀等綜合認定。在訴訟程序上,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負舉證責任,換言之,若主張妻子待奉不恭致婚姻破裂,應負舉證責任提出具體證據,否則法院將推定該事實不成立。且即使能證明妻子言語不當或不予關心,若尚不足以證明婚姻已全然喪失意義或他方亦有重大過失,法院仍可能駁回離婚請求。
此外,若原告一方有與第三人通姦、遺棄家庭、揮霍財產等情節,屬婚姻破裂之主因,法院亦會認定其為有責任一方,依法不得主張離婚,並可由無過失之配偶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從而,實務對「妻待奉不恭是否可離婚」一問的答案,並非絕對肯定,而須回歸個案事實審酌。
若妻之不當言行確具重大性且持續發生,且丈夫已盡相對義務而感情完全破裂,始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聲請離婚,惟若丈夫本身亦有重大可歸責事由,或雙方過失相當、婚姻尚可修復,法院則可能不予准許。
再者,實務上仍以保護家庭與婚姻為原則,對離婚之判斷極為謹慎,非僅憑一方片面指控或短期衝突即予判決離婚。故在處理婚姻糾紛時,若確有婚姻難以維持之具體情況,建議當事人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蒐集完整事證並依循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否則若僅以「配偶態度不好」作為起訴理由,欠缺客觀證據及法律要件支撐,將難以獲得法院支持,甚至可能反成為有責方而導致訴訟失利與名譽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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