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跑佛堂不顧家夫可訴請離婚嗎?
問題摘要
離婚制度之設計,目的在於保障當事人不因婚姻制度而陷於持續受損狀態,而「裁判離婚」則係制度最後保障之手段。倘若夫妻已無實質共同生活可能,且一方持續處於身心受創與人身自由受限的情形,當事人應勇於透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適時訴請法院裁定解除婚姻關係,重建正常生活與人格尊嚴。此時,適當保留證據並諮詢法律專業意見,將有助於訴訟成功率與後續監護、財產處理等相關事宜的妥善處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我國民法之規定,離婚的方式可區分為兩種:一為「兩願離婚」,亦即夫妻雙方基於共識自行協議解除婚姻關係;另一為「裁判離婚」,即當雙方對於婚姻是否應解除無法合意時,由法院依法定要件裁定解除婚姻。
兩願離婚係以當事人自治為原則,僅需夫妻雙方達成離婚合意,並以書面約定,經由兩名以上證人簽名,然後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完成法律上的離婚程序。此種方式具有簡便、迅速之特性,亦最能體現雙方意願之尊重與保障。然而,若夫妻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或對離婚條件無法達成共識時,當事人僅能循司法途徑,依據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何時情行下可以裁判離婚?
我國裁判離婚制度採「破綻主義」與「有責主義」並行的立法架構,其中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十款離婚事由多屬有責主義色彩,須有配偶之一方具體違反婚姻義務行為才能請求離婚;而同條第2項則屬破綻主義精神的體現,規定即使不符前項列舉事由,倘若有其他重大事由致婚姻難以維持,亦得請求離婚。
所謂破綻主義,強調婚姻之本質在於雙方能否繼續共同生活,若婚姻已無事實內容、實質破裂,則應許無責或責任較輕之一方解除婚姻,避免強迫維持形式存在卻已形同虛設之婚姻關係,造成人格與自由的進一步傷害。
法院於適用第2項時,將採客觀標準審酌婚姻關係是否已無回復之可能,包括情感疏離、長期分居、生活理念落差、重大疾病未獲關懷等情形,均可依個案認定是否已生重大破綻。此制度設計兼顧婚姻穩定與個人尊嚴,在實務中已成為裁判離婚的重要法律依據。
妻跑佛堂不顧家夫可訴請離婚嗎?
首先,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有同居義務;若一方違反,另一方可依法提起「履行同居訴訟」,請求法院命對方返家共同生活。此一訴訟性質為確認並促使婚姻基本義務履行的程序,若法院判決確定,且對方仍執意拒絕,則可進一步主張其不履行法院命令,足以構成婚姻關係破裂之原因。
若履行同居訴訟勝訴後,配偶仍堅持分居並無合理說明,此時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或第2項「重大事由」為理由,提起裁判離婚訴訟。
何謂「惡意遺棄」?法院多認為,須具有擅自離家、持續不返且拒絕履行同居義務,並無可合理諒解之理由,且有持續一段相當期間之事實,方得構成惡意遺棄。若配偶離家係出於遭遇家庭暴力、重大精神壓力、婚姻難以忍受等原因,則可能不構成「惡意」成分,法院將視實際情況審酌是非。
又「重大事由」則係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採之補充性條款,其判斷基準為婚姻是否客觀上已破裂而無回復希望。若一方長期拒絕返家同居、不主動聯繫,亦未表示修復意願,且雙方形同陌路,法院得據此認定婚姻已無實質內容,准許離婚。
至於妻子沉迷佛堂活動、不顧家庭,是否構成離婚事由,需視具體情節而定。如果單純參加宗教活動,並不違法,且未明顯妨害家庭生活,原則上不構成法定離婚事由。但若妻子長期忽視家庭責任,例如不照顧小孩、不參與夫妻共同生活、拒絕溝通協調,甚至影響家庭經濟與成員身心健康,則可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或第2項所稱「重大事由」,即婚姻已生破綻且無回復之望。
法院在審理時,會依客觀標準判斷,是否一般人在相同情況下,亦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並衡量雙方有責性與婚姻破裂程度,因此丈夫若欲訴請離婚,宜蒐集相關證據,例如妻子長期離家、未盡家庭義務、拒絕履行同居、忽略小孩或家庭等紀錄,方可能說服法院認定構成重大事由,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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