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墮胎夫可訴請離婚嗎?
問題摘要:
離婚制度之設計,目的在於保障當事人不因婚姻制度而陷於持續受損狀態,而「裁判離婚」則係制度最後保障之手段。倘若夫妻已無實質共同生活可能,且一方持續處於身心受創與人身自由受限的情形,當事人應勇於透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適時訴請法院裁定解除婚姻關係,重建正常生活與人格尊嚴。此時,適當保留證據並諮詢法律專業意見,將有助於訴訟成功率與後續監護、財產處理等相關事宜的妥善處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我國民法之規定,離婚的方式可區分為兩種:一為「兩願離婚」,亦即夫妻雙方基於共識自行協議解除婚姻關係;另一為「裁判離婚」,即當雙方對於婚姻是否應解除無法合意時,由法院依法定要件裁定解除婚姻。
兩願離婚係以當事人自治為原則,僅需夫妻雙方達成離婚合意,並以書面約定,經由兩名以上證人簽名,然後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完成法律上的離婚程序。此種方式具有簡便、迅速之特性,亦最能體現雙方意願之尊重與保障。然而,若夫妻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或對離婚條件無法達成共識時,當事人僅能循司法途徑,依據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何時情行下可以裁判離婚?
我國裁判離婚制度採「破綻主義」與「有責主義」並行的立法架構,其中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十款離婚事由多屬有責主義色彩,須有配偶之一方具體違反婚姻義務行為才能請求離婚;而同條第2項則屬破綻主義精神的體現,規定即使不符前項列舉事由,倘若有其他重大事由致婚姻難以維持,亦得請求離婚。
所謂破綻主義,強調婚姻之本質在於雙方能否繼續共同生活,若婚姻已無事實內容、實質破裂,則應許無責或責任較輕之一方解除婚姻,避免強迫維持形式存在卻已形同虛設之婚姻關係,造成人格與自由的進一步傷害。
法院於適用第2項時,將採客觀標準審酌婚姻關係是否已無回復之可能,包括情感疏離、長期分居、生活理念落差、重大疾病未獲關懷等情形,均可依個案認定是否已生重大破綻。此制度設計兼顧婚姻穩定與個人尊嚴,在實務中已成為裁判離婚的重要法律依據。
妻墮胎有罪嗎?
依據我國優生保健法第9條規定,懷孕婦女若符合特定條件,得依自願接受人工流產。其條件包括: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妨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患有妨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將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四、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遭受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若為未婚未成年人或受監護、輔助宣告者,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有配偶者,若係基於第六款事由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同意,惟配偶若生死不明、無意識或精神錯亂則不在此限。
此等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得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議後訂定標準公告。
倘未符上述六款情況,婦女即便自行決定墮胎,其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88條之墮胎罪,而為其施行人工流產之醫師亦可能觸犯刑法第290條,屬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得逕自偵辦,無需被害人提出告訴,也不受六個月追訴期間限制,亦即一旦報案即無法撤回,因此若配偶有意追究墮胎相關法律責任,應審慎評估後為之。
妻墮胎夫可訴請離婚嗎?
至於婚姻關係是否可因此訴請離婚,則須回歸民法第1052條審酌。該條列有十項法定離婚事由,另於第2項設有補充條款:「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如一方未經他方同意施行人工流產,雖難直接對應法條所列具體事由,實務上仍須評估此一行為是否構成重大事由,即是否導致婚姻產生破綻,難以回復而無共同生活之實質可能。
若當事人能舉證其對婚姻信賴已完全瓦解,並且無復合可能,法院將綜合判斷是否准予離婚。然而若僅以墮胎為由提訴,法院不見得一定會認定該行為即屬重大事由,尤其當人工流產為婦女基於其身心條件所作決定,且依法具備正當事由者,更難成立對婚姻造成重大破綻的要件。
綜上所述,先生若欲主張離婚,除應審酌自己能否依民法1052條舉證婚姻重大破綻,亦應評估提告墮胎是否符合法律構成要件及道德衡量。若夫妻關係仍存調整空間,建議先尋求溝通或婚姻諮商,避免訴訟所衍生更大爭執與損耗,若雙方已完全無共識,則依法律程序提出主張,並保留完整證據,始為妥適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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