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簽賭欠債夫可求離婚嗎?

11 Aug, 2025

問提摘要

雖然民法並未明列「簽賭欠債」為離婚事由,但若此一行為已造成配偶與家庭重大損害、影響生活穩定與信任基礎,即屬於「重大事由」之認定範圍。當事人若能就配偶賭博行為所致後果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婚姻已破裂且無法回復,法院可依個案事實與破綻主義原則裁定解除婚姻。婚姻制度原係建立於信任與共擔責任之上,若配偶行為已背離此一基礎,導致共同生活無以為繼,法律亦應保障無過錯一方得以脫離損害婚姻本質之結合,重建個人生活與尊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基於忠實義務與共同生活的承諾,應當誠實協力維繫家庭生活,若其中一方因不當行為造成家庭重大損害或關係破裂,則可能構成民法上離婚的合法事由。

 

何時情行下可以裁判離婚?

我國裁判離婚制度採「破綻主義」與「有責主義」並行的立法架構,其中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十款離婚事由多屬有責主義色彩,須有配偶之一方具體違反婚姻義務行為才能請求離婚;而同條第2項則屬破綻主義精神的體現,規定即使不符前項列舉事由,倘若有其他重大事由致婚姻難以維持,亦得請求離婚。

 

所謂破綻主義,強調婚姻之本質在於雙方能否繼續共同生活,若婚姻已無事實內容、實質破裂,則應許無責或責任較輕之一方解除婚姻,避免強迫維持形式存在卻已形同虛設之婚姻關係,造成人格與自由的進一步傷害。

 

法院於適用第2項時,將採客觀標準審酌婚姻關係是否已無回復之可能,包括情感疏離、長期分居、生活理念落差、重大疾病未獲關懷等情形,均可依個案認定是否已生重大破綻。此制度設計兼顧婚姻穩定與個人尊嚴,在實務中已成為裁判離婚的重要法律依據。


 

妻簽賭欠債夫可求離婚嗎?

依我國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無法協議離婚時,得依法定事由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該條第1項列舉十款具體事由,其中雖未明文將賭博列為離婚原因,但若配偶從事賭博行為而造成家庭重大經濟損失、信賴破裂與生活困難,則可依同條第2項「重大事由」規定,主張婚姻已難以維持。

 

所謂「重大事由」,係指除法定十款外,尚有其他客觀足以使婚姻無法繼續之情狀。實務上認定「重大事由」的標準,依最高法院見解,應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且無回復之希望為準,亦即觀察雙方關係是否已經惡化至一般人處於同樣處境亦將無法繼續維繫婚姻。

 

若一方因沉迷簽賭導致債台高築,不僅未盡家庭扶助義務,甚至拖累另一方背負債務壓力,生活品質顯著惡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且無法重建,即有可能構成離婚的重大事由。以本文提到的情形為例,若妻子長期簽賭六合彩、積欠鉅額債務,且丈夫財產因此蒙受重大損失,例如存款遭挪用、房產被查封、家庭日常開支難以維持,進而引發夫妻間爭執不斷、互信破裂,甚至分居或互不往來,則此一狀況已非單純的生活不和,而是實質破壞婚姻結構與生活基礎之行為。

 

更進一步而言,若妻子明知自己無力償還,仍持續以家庭資源作為簽賭工具,導致生活困苦,已屬嚴重違反配偶間之忠實與扶養義務,法官在審酌此等事實後,極可能認定婚姻已無法繼續,進而判准離婚。

 

此外,簽賭所涉行為本身即觸犯刑事法律規範,例如刑法第266條對於賭博行為已有明文處罰。若配偶行為涉及刑責或與非法組織往來,亦足使另一方處於人身或財產風險中,此類生活恐懼與不安也是法院考量婚姻破綻之重要指標。

 

再者,從家庭倫理與實務角度觀察,簽賭不僅可能造成金錢損失,更常引發家庭間互信崩解、親子關係受損及精神壓力累積,導致情緒暴力、冷漠相對甚至行為脫序,這些連鎖效應皆可能導致家庭無法正常運作,婚姻實質已形同虛設。

 

在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主張重大事由時仍需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丈夫若主張因妻子簽賭而導致婚姻無法維繫,應提出相關證據如借據、帳戶金流紀錄、親友證言、債權人催收文件、甚至報案紀錄等,以補足其主張。法院會依據證據綜合判斷,認定是否確實存在重大破綻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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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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