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婚姻效力為何?
問題摘要:
未成年人結婚需要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未成年人結婚並且未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即使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了婚姻,他們仍然可以行使撤銷權。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並不需要表達撤銷意願,而是根據法定代理人的行動。婚姻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然而,如果當事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或已懷孕,則不得請求撤銷婚姻。根據民法的相關條文,有關撤銷權的行使並無時間限制,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存在限制,例如已知悉婚姻事實後的時間長度。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答案是可以撤銷,畢竟未成年人失慮未周,即使所結婚亦不得當真,為保障未成年人,依法自應給予法定代理人同意權,並給予撤銷權,惟在於婚後當事人已達法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夫妻間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基於平等原則而設,目的在於公正地評價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對家庭的貢獻,包括家務勞動、子女教養和對共同生活的支持。民法第1030-1條規定,在婚姻關係終止時,夫妻的剩餘財產應進行平均分配,除非有特殊情況使得平均分配顯得不公平。
根據民法的規定,未成年人的婚姻有特定的法定要求和保護措施。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未成年人結婚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並且在特定條件下,這樣的婚姻是可以被撤銷的。
結婚年齡:
根據民法第980條,男方未滿十八歲、女方未滿十六歲的婚姻是不被允許的。而未撤銷前仍屬於有效力。此即按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民法第980條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民法第981條規定)。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未成年人結婚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第981條)。即使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婚姻違反了結婚年齡的規定,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仍有撤銷權。
撤銷權的行使:
當事人的撤銷權:如果未成年人在結婚時未達法定年齡,他們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請求,無論是否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555號判決)。
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
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不受其事前同意影響,即使他們事前同意了這場婚姻,仍可在一定條件下請求撤銷(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083號判例)。
撤銷的條件:
撤銷的請求需在一定的時間內提出。例如,法定代理人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民法第990條)。
法定代理人所有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之結婚撤銷權,不因其事前同意結婚而受影響,此徵之同條認婚姻當事人有撤銷權之法意極為明瞭(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083號判例可資參照)。是未達結婚年齡人之結婚,雖曾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當事人亦得請求撤銷(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555號)。
民法第九百九十條但書,所謂結婚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專指法定代理人,就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一條規定之結婚請求撤銷時而言,當事人就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條規定之結婚請求撤銷時,自不適用(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555號)。
特殊情形:
如果結婚當事人在撤銷請求提起時已達法定結婚年齡或已懷胎,則不得請求撤銷(民法第989條但書)。
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但書,所謂當事人已達九百八十條所定年齡,係指當事人於請求撤銷結婚之訴提起時,已達結婚年齡而言,如起訴時未達結婚年齡,縱令訴訟中已達結婚年齡,其已行使之撤銷權仍不因此而受影響(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3477號、32年上字第6006號、33年上字第53號、33年上字第2863號判例可資參照)。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民法第989條規定)。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民法第990條)。
結婚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在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前,關於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撤銷權之行使,並無期間之限制(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1561號)。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確保他們在達到心理和生理成熟之前不受不適當的婚姻束縛。同時,這些法律也考慮到了未成年人可能在未充分理解其意義和後果的情況下進入婚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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