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配偶使用3C可以離婚嗎?

11 Aug, 2025

問題摘要:

若配偶長期限制另一方使用3C產品,如沒收平板、禁止上網、強行干涉宗教信仰與財務自由,並造成生活壓力與人格壓迫,可能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只要婚姻實質破裂、分居多年,且無修復可能,法院即可裁判離婚。實務上,法院已承認精神控制、侵犯自由與互信崩解,足以認定婚姻名存實亡。因此,在嚴重限制配偶人身自由與生活選擇情況下,即使無暴力或通姦,也可能依法離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若雙方均同意離婚者,得以兩願離婚方式解決婚姻關係的存續問題。所謂兩願離婚,係指雙方當事人就婚姻解除達成共識,並依法訂立離婚書面協議,且需有兩人以上之證人簽名作保,隨後攜帶相關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可生效。

 

裁判離婚之事由?

但若一方堅持不願離婚,則不得強行為之,欲離婚之方僅能循訴訟途徑,依裁判離婚程序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准予離婚。

 

就裁判離婚而言,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明文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列舉之十種特定事由,包括重婚、通姦、不堪同居之虐待、對直系親屬之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不治之惡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及故意犯罪遭判刑六個月以上確定等,若存在其中任一事由,他方得依法向法院訴請離婚。

 

除此之外,該條第2項進一步規定,若有上述明列事項以外之重大事由,致使婚姻難以維持者,亦可作為裁判離婚之請求依據,惟此重大事由若係可歸責於請求離婚之一方者,則不得由其提出訴請,僅由他方有請求權。

 

我國目前實務運作上,對於離婚的認定與舊時相比,已趨向較寬鬆及彈性處理。只要法院審酌後認為婚姻關係確實出現重大破綻,且已無維繫或修復可能性,即便未完全符合第1項所列法定事由,亦可依第2項之重大事由判決准予離婚。須注意者,若提起離婚訴訟者自身對婚姻破裂負有高度可歸責性,則法院仍可能不予准許離婚請求。

 

限制配偶使用3C可以離婚嗎?

以近期一件法院裁判離婚的案例為例,原告主張其婚姻已遭受精神虐待及控制,包括配偶不當限制其人身自由及行為,並基於分居長達兩年之情狀,提起離婚訴訟。報載指出,原告婚後與配偶間因第三人介入產生誤解,儘管被配偶口頭原諒,配偶卻逐步實施精神控制,包括沒收原告平板電腦、限制其上網與外界聯繫,阻止其宗教信仰行為,半夜強行叫醒質問等。

 

原告表示,自己為求內心安穩,轉而茹素修行,卻遭配偶嘲諷打壓,甚至擅自調閱郵局帳戶明細,對其消費逐筆盤問,並以此加以要脅禁止參與宗教活動。原告遂主張長期精神虐待與無實質婚姻生活,加上分居超過兩年,婚姻關係已無挽回之可能,提起離婚。

 

被告則反駁原告所述,否認有出言辱罵或精神控制之行為,反控原告沉迷宗教、生活異常、家庭互動疏離,房間布置怪異如靈堂,深夜唸經擾人清夢,並任意將錢投入宗教活動,對家庭財務造成風險,因此介入勸導。

 

法官經審酌雙方主張及證據後,認為被告諸多行為確已嚴重限制配偶之人格自由與信仰自由,構成對婚姻關係不利之精神干擾,加上長期分居及被告未見具體修復婚姻意願與作為,認定雙方婚姻已出現重大破綻,依法准予離婚。

 

由此可見,在當代家庭審判制度下,法院對於離婚的認定不再拘泥於暴力、通姦等具體行為之存在,而更重視實質婚姻關係是否仍能維持。若當事人因長期不信任、人格壓迫、生活方式不相容等原因致使婚姻關係名存實亡,法院即可能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重大事由」,認為婚姻已無回復希望,據此准予離婚。

 

綜合而言,無論係雙方合意之協議離婚或一方單方請求之裁判離婚,法律皆提供明確途徑以保障婚姻關係當事人之人格與基本自由。在現代社會對於婚姻自主與人權保障更受重視之背景下,裁判離婚制度的運用,兼顧形式規範與實質正義之要求,允當事人於無法繼續共處之情況下,透過合法程序解除婚姻枷鎖,邁向各自新生活。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重大事由

(相關問題=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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