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不願行房也能成為離婚事由嗎?

11 Aug, 2025

問題摘要:

拒絕行房雖然可能構成離婚事由,但其法律效果取決於個案具體事實與法院的綜合認定,當事人若遇此情況,應先嘗試溝通、輔導或其他修復婚姻的方法,若仍無法改善且婚姻確已破裂,則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裁判離婚,同時務必尊重彼此的身體自主權,避免以強迫方式處理婚姻中的性事問題,以免觸法並徹底摧毀夫妻間的信任基礎。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現行法律與法院實務見解中,配偶長期且無正當理由拒絕行房,確實可能構成離婚事由,尤其是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有同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的範圍內,法院會綜合全案事證,判斷婚姻關係是否已經破裂而無回復可能。婚姻是一種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法律關係,其基礎在於夫妻雙方互信互愛,並在精神、物質及肉體層面相互扶持依存。性生活雖非婚姻唯一的要素,但卻是維繫夫妻親密關係、加深感情連結的重要方式之一,如果一方自結婚起即長期拒絕行房,且未能提出合理解釋或正當理由,則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破壞共同生活基礎,導致婚姻難以維持。

 

夫妻之一方如無正當理由長期拒絕與另一方發生性行為,會對婚姻關係的維持造成重大影響,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的構成要件。所謂正當理由,例如身體疾病、精神狀況不佳、懷孕期間需要休養、遭受過性侵害而有心理障礙等,均可能正當化暫時拒絕行房的行為,但若只是單純不願意或以此作為冷戰、報復的手段,則法院往往會認為此為無正當理由的拒絕行為,且長期如此會使婚姻名存實亡。

 

在個案中,法院判斷拒絕行房是否足以構成離婚事由,並不會僅憑單一事實做出決定,而是會綜合考量其他因素,例如雙方是否已分居、是否存在其他婚姻不和的事實、是否有一方表明不願經營婚姻、雙方互動是否已完全喪失情感交流等。

 

舉例來說,有案件中配偶不僅長期拒絕行房,還多次離家出走,並在訊息中表示維持婚姻只是為了取得居留資格而非出於情感,法院即認為雙方均已無意願繼續維持婚姻,判准離婚。此類案件顯示,拒絕行房常與其他行為交織成婚姻破裂的多重原因,單獨存在時法院也可能採較高的認定門檻,但若與其他不利婚姻維繫的行為並存,則構成離婚事由的可能性會大幅提升。

 

然而,必須特別強調的是,雖然行房是婚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卻不能因為婚姻關係的存在而認為配偶有義務在任何情況下滿足對方的性要求。婚姻並不排除個人的身體自主權與性自主權,配偶若因身體不適、精神壓力、產後身體狀況或其他合理因素不願發生性行為,另一方應予尊重與體諒。任何強迫配偶發生性行為的行為,都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強制性交罪,不僅涉及刑事責任,更會對夫妻關係造成難以彌補的信任破壞。

 

法院在處理此類離婚案件時,會先審酌拒絕行房的原因與時間長短,如果屬於短期且有正當理由的拒絕,通常不會認定為離婚事由;但若長期持續,且拒絕的理由與醫療或合理生活需求無關,甚至伴隨敵意、報復或完全不願意親密接觸的態度,則較容易被認定為導致婚姻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

 

從法律觀點來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謂的「重大事由」,不僅涵蓋暴力、外遇、惡意遺棄等明顯行為,也包括對婚姻核心義務的重大違反,而夫妻間的性生活正屬於共同生活的一部分。拒絕行房如果已經影響到夫妻情感交流,使雙方關係逐步疏離,最終造成婚姻破裂,那麼即使沒有發生民法第1052條第1項明列的具體事由,仍可能依第2項提起離婚訴訟。因此,配偶長期拒絕行房是否能成為離婚事由,關鍵在於法院對「拒絕的理由」與「婚姻是否已經破裂」的綜合判斷。如果拒絕是出於疾病、懷孕、哺乳、心理治療等合理因素,並且雙方仍有其他方式維繫感情,法院通常不會支持離婚;但若拒絕出於惡意或長期冷漠,且雙方感情已不復存在,法院則有可能判准離婚。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重大事由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瀏覽次數:1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