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有重大傷殘,可以訴請離婚嗎?

11 Aug,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實務對於因配偶重病或傷殘無法維繫婚姻生活者,已逐步採取更為彈性與人性化的態度,重點不在是否有人故意造成破綻,而在於婚姻是否客觀上已無維持之可能。當事人若面臨相似處境,應理解即使配偶非有過失,只要婚姻確實已無實質生活基礎,也得依法律程序終止,回歸個人自由與尊嚴。

律師回應

關於這個問題,由於婚姻為一種人格與生活共同體,當雙方之感情與信賴基礎已經崩潰,婚姻已無實質存在之意義時,法律不應強制當事人繼續維持形式上的婚姻關係,否則將違反人格自由與婚姻自主原則。

我國離婚「重大事由」如何認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規定的「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實際上是我國裁判離婚制度中的概括條款,係補充第一項所列十款具體事由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婚姻實質破裂但又不符合法條明列離婚要件者之救濟權利。

實務與學說一般認為,第2項所稱「重大事由」須達致婚姻難以繼續維持之程度,而非僅止於一般生活摩擦或個性不合,並需經法院審酌具體情節,認定確已破壞婚姻基礎。

此「重大事由」可包含持續性的嚴重失和、長期分居導致婚姻名存實亡、家庭暴力雖不符合第1項所稱之虐待標準但已影響安全與尊嚴、或雙方價值觀極端對立導致難以履行婚姻義務等。尤其在無性婚姻、長期冷漠相處或配偶間已無基本信賴、親密與扶助義務履行時,法院可能認為婚姻已無法正常經營而准許離婚。

惟須注意者為,條文但書明定「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亦即倘若婚姻難以維持之原因係由某一方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則該有責方不得以此為由請求離婚,以防止加害方濫用制度。此一「有責不得請求原則」之設計,係維護配偶權益與誠信原則,防止因不法行為反得有利結果。但實務上於雙方均有責之情況,則依據婚姻已完全破裂原則,得斟酌公平允許離婚。

另於法院實務中,若主張第2項重大事由離婚者,需由主張離婚之當事人負舉證責任,證明雙方婚姻關係確已喪失繼續維持之實質可能性。法院於審理此類案件時,會透過雙方言詞辯論、證人證言、婚姻輔導紀錄、通訊紀錄等綜合資料判斷婚姻實質狀況是否確已破裂不可回復。

配偶有重大傷殘,可以離婚嗎?

配偶因重大傷殘陷入無法自理生活的狀態,是否構成可請求離婚的重大事由,實務上已逐漸形成一定見解。法院在審理配偶因重傷成為植物人或無法與他人正常互動生活等情況時,會綜合原告提供之醫療資料、身心障礙手冊、監護宣告裁定等客觀證據,判斷婚姻是否已產生無法挽回之破綻,且無維持婚姻生活之可能。

本案中,原告所請求之離婚,係基於配偶突發疾病陷入植物人狀態,導致無法自理基本生活,喪失語言與行動能力,且經醫院診斷其病情為不可逆,復原之可能性極低,法院審酌其狀況後認定其已喪失經營婚姻共同生活的基本能力。

法院同時強調,對於是否構成重大事由,不能僅憑原告主觀上是否欲離婚為判斷標準,而應依客觀標準認定該婚姻關係是否仍具存續意義,並觀察若任何理性人處於同樣情境,是否亦將無法繼續維繫該段婚姻。此一判準使裁判結果更具合理性與客觀性。

 

法院進一步指出,原告之請求並非因配偶行為不檢或蓄意破壞婚姻,而是基於長期照顧重殘配偶所造成之家庭與個人負荷,尤其在醫療、生活、情感皆無互動的情境下,婚姻關係實質上已形同名存實亡。

再者,配偶之重大傷殘亦非原告所導致,且原告亦曾長期付出照料心力,因此本案並不涉及對配偶失責或遺棄之情節。法院據此認定,本案屬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之「其他重大事由」,可認婚姻關係已確實破綻,無回復希望,且維持現狀將造成原告生活上之極大困擾與精神負擔,因而准予其訴請離婚。

此一判決結果亦體現破綻主義背後所蘊含之現代家庭法精神,即婚姻不應僅為形式之維持,更應重視其實質上的情感與生活功能。倘若婚姻已經不具實質內容,強行維繫反而不符社會公平與人性關懷原則。

本案也提醒當事人,若面對配偶因突發疾病或重大傷殘導致婚姻難以為繼者,應蒐集相關醫療資料與法律文件,並審慎評估情勢是否符合民法所謂「重大事由」標準,必要時可尋求法律協助,以確保自身生活與法律地位之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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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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