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患重大精神病 ,可以訴請離婚嗎?

11 Aug, 2025

問題摘要

配偶患有重大精神疾病是否得請求離婚,應視其是否屬「不治」且影響共同生活,若屬輕症或可醫,則不符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8款之構成要件。但即使未達「不治」程度,若婚姻已因病實際破裂、生活陷於長期困頓,配偶亦可另循第2項主張其他重大事由而訴請離婚,關鍵在於能否提出足以說明婚姻破綻無回復可能之客觀事實。面對此類情形,當事人應妥為蒐集醫療診斷書、病史資料與婚姻互動紀錄,並建議事前諮詢律師協助,確認構成要件與證據充分性,方能提升裁判離婚之成功機率。

律師回應

關於這個問題,由於婚姻為一種人格與生活共同體,當雙方之感情與信賴基礎已經崩潰,婚姻已無實質存在之意義時,法律不應強制當事人繼續維持形式上的婚姻關係,否則將違反人格自由與婚姻自主原則。

我國裁判離婚有哪些?

一、絕對離婚事由(第1052條第1項)

這10款屬於限定列舉式之離婚理由,只要配偶一方發生其中任一情形,依法他方就得請求法院裁判離婚,法院原則上必須准予,除非具體個案另有特殊情節。這些事由多屬於「有責離婚」,也就是一方有重大過錯(如重婚、通姦、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重大疾病等)破壞婚姻核心義務,因此法律直接給予無責一方請求離婚的權利。

二、第2項重大事由(破綻理論)

考量第1項列舉並非能涵蓋所有現代婚姻破裂情形,故民國74年修法增列第2項,作為概括性裁判離婚條款。重點在於「有重大事由,致難以維持婚姻關係」,即便不屬於上述10款情形,若婚姻關係確已客觀破裂無法回復,也得以請求離婚。但為避免有責配偶藉由第2項脫身,條文明訂:「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這就是所謂消極破綻主義的核心:不能讓破壞婚姻的一方再來主張婚姻已破裂而離婚。

實務上常見以第2項為由請求離婚的例子,如:夫妻長期分居、價值觀差異嚴重導致無法共同生活、配偶患重大精神疾病或失能而導致婚姻無法繼續維持(如植物人)、一方拒絕性交或情緒冷暴力等。這類案例不易單憑法條文字判定,須由法院依事實綜合判斷婚姻是否「客觀上破綻而無回復希望」。

配偶患重大精神病 ,可以訴請離婚嗎?

重點在於該精神病是否達到民法第1052條第7款「有不治之惡疾」之「不治」程度,並且因病所產生之行為或狀態,已嚴重影響夫妻共同生活之基本機能與婚姻之維繫可能性。實務上,法院對於此一離婚事由之認定,並非僅以診斷結果是否標示為「精神病」為準,而是需進一步釐清病症是否屬於無法透過醫療有效控制或治癒,且對配偶產生長期或重大困擾,致使夫妻間難以維持正常婚姻生活者。若病情雖屬精神疾病但屬可治或可控制範圍,則不符本款離婚要件。

此外,即使精神疾病非屬「不治」程度者,當夫妻一方長期受此病症所苦,已無法建立基本信任、溝通與情感支持,導致婚姻生活名存實亡,亦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主張其他重大事由,請求裁判離婚。

實務上認為是否已發生重大事由,關鍵在於該婚姻是否客觀上已經破裂至無法修復之地步,且雙方已無共同生活之實質基礎,若處於同一情境,任何理性人皆會喪失繼續維持婚姻之意願。

 

例如,配偶長期患有精神疾病導致生活無法自理、情緒劇烈起伏、不願就醫、拒絕與家庭互動,甚至影響家中其他成員日常生活者,即有可能符合重大事由之要件。若病情已持續多年,且經過配偶或家屬多次協助就醫與照顧仍無改善,法院在審理時將傾向認為婚姻確已破綻,應予准予離婚。法院在實務上審查此類離婚請求時,往往需依賴醫療鑑定報告、診斷書、治療紀錄與配偶陳述等證據來判斷病情之性質、持續時間與對婚姻生活之實質影響。

應注意的是,法院並不會因一方患病即無條件認定他方可離婚,仍需衡量有無照護事實、婚姻破裂是否與病情具關聯性,並審慎防止有責一方藉故脫離婚姻義務。實務判決中亦有強調,若病患狀況仍能配合醫療並未明顯干擾家庭生活者,則未必構成重大事由,不得輕率以疾病為由即斷絕婚姻。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重大事由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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