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習慣性說謊造成心理及生理莫大負擔,應該如何請求離婚?

11 Aug, 2025

問題摘要:

配偶若習慣性說謊造成婚姻信任崩解與身心負擔,於具體事證佐證下,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3款與第9款提起裁判離婚,並請求親權(監護權)與財產清算,惟需善為蒐證、理解程序及權利範圍,透過法律專業與支持機制,保障自己與子女的合法權益及未來安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民法第1052條列舉裁判離婚的法定事由,包含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第六款之惡意遺棄及第九款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等,其中第九款作為概括條款,給予法院裁量空間,對於非明文列舉的婚姻破綻情形得據以裁判離婚。

 

實務上,若配偶長期習慣性說謊,且行為不僅使婚姻信賴基礎破裂,更對另一方造成長期重大心理與生理壓力,已構成足以動搖婚姻存續基礎之情形,法院得視其具體情節認定是否構成第九款所稱之重大事由。

 

首先,習慣性說謊所造成之損害,若非單一偶發事件,而是反覆且蓄意為之,例如對婚前負債情況隱瞞、對財務收入誤導、對家人、債務、法律糾紛等重要事項故意欺瞞,導致配偶在不知實情下作出重大財務決策或承擔風險,已侵害其自主決定權與信賴利益,亦破壞婚姻生活應有之誠信與合作基礎。

 

其次,法院對是否構成離婚要件之審查,重在是否具體事證足以證明婚姻已無實質維繫可能,非單純以情緒困擾為由,因此當事人應善為蒐集其配偶說謊之具體紀錄,如貸款資料、債務證明、法院判決、債權人催討函、通訊紀錄、錄音或證人證詞,藉以證明其虛偽行為屬反覆發生,已造成配偶心理壓力、焦慮或失眠,甚至引發身體不適、就醫等生理不良反應,進而建立離婚事由。再者,若配偶除說謊外,另有隱瞞重大債務、涉賭欠債、消極就業態度等行為,使家庭財務陷入不穩,導致另一方長期獨自負擔子女撫育與生活開銷,亦為法院判斷婚姻是否實質破裂之重要參考依據。

 

實務見解曾認配偶長期失職、逃避家庭責任、收入不穩,並對家庭成員虛偽隱瞞致生困擾,構成重大事由足認婚姻難以維繫。此外,如配偶涉有簽賭行為,不論是否為組頭,若已遭法院判決確定,或於婚姻期間持續參與博弈,造成家庭經濟風險與社會觀感問題,亦屬足以妨害婚姻健全發展之情節。再者,當事人若能補充證明配偶有對其辱罵、情緒失控、威脅、貶抑人格等言語暴力,或以冷暴力手段長期不聞不問、不參與家務與子女教養等,可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3款所稱之不堪同居之虐待,與第9款重大事由並行主張,法院認定離婚理由之可能性更高。

 

至於子女親權(監護權)問題,實務上採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之原則判斷,如幼兒自出生即由母親與外祖母照顧,父親長期未參與教養,且經濟能力薄弱、生活不穩定,加上婚姻破裂原因主要在父方,其爭取親權(監護權)之機會相對較小,母親獲得親權(監護權)之機率極高。法院除衡量現實照顧情況外,亦參酌教養計畫、生活環境、經濟條件、親職能力與子女依附關係等,若母方已具穩定職業收入並能提供固定居所與支持系統,通常可爭取有利結果。

 

此外,雖法律上夫妻財產與債務原則上互不連帶,惟實務上若配偶欠債,債權人仍可能對家庭成員施加壓力,甚至誤信債務為夫妻共有而提起訴訟或聲請強制執行,形成實際困擾。

 

為此,當事人應妥善保留財產分立與債務歸屬之文件,例如個人帳戶、財產清冊、貸款契約及相關憑證,以供法院或第三人審認。此外,若夫妻曾採法定財產制,妻方可請求財產制清算,排除夫債所造成之財務風險。

 

進一步而言,若確定提起離婚訴訟,應先至法院家事服務中心進行協商與調解程序,除非案情急迫法院得逕行裁判。若協議不成進入訴訟階段,當事人可委任律師協助整理書狀、事證與主張,法院將就婚姻破綻程度、事實資料、子女照顧、財產分配與債務負擔等進行全面審酌,以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與子女福祉。最後,於法律手段以外,仍建議當事人尋求心理諮詢與支持系統協助,面對長期伴侶說謊所致之信任破裂與身心創傷,若能透過諮商重建自我認同與未來方向,不僅有助訴訟準備與親職安置安排,更有助從此關係中脫離並邁向穩定生活。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重大事由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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