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變成植物人,可以請求離婚嗎?
問題摘要:
當配偶成為植物人且已無法參與婚姻生活,經法院審酌後若認定婚姻關係確已客觀破綻而無回復可能,即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裁判離婚,惟此須透過法院細緻事實認定與公平衡量,並非自動准予。法院在保護婚姻制度之同時,亦須尊重當事人婚姻自由與人性尊嚴之選擇,此即現代民法理念中法律與情理並重之最佳體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離婚在我國民法制度下可分為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方式,前者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並依法完成登記程序,後者則是當婚姻關係已經破裂但無法協議時,由一方向法院訴請離婚。
配偶為植物人可能無法進行協議離婚
若配偶一方陷入植物人狀態,因其喪失行為能力與表意能力,依法即無法進行協議離婚,此時若另一方欲終止婚姻關係,僅能透過裁判離婚的方式,由法院判斷是否存在法定離婚事由,進而裁定是否准予離婚。
惟得適用裁判離婚制度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明定之十款離婚事由中,並未明確列出「植物人」或類似完全失去意識之狀況,因此實務中多以同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作為法律依據,也就是所謂的破綻主義條款。
此條文係於民國74年增訂,旨在補充前項列舉事由之不足,讓法官可依個案情形綜合判斷婚姻是否客觀破裂而無法繼續維繫,從而准予離婚。值得注意的是,第2項但書另規定「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顯示若婚姻破綻係由請求人自己造成,則不得據此主張離婚,係採「消極破綻主義」,避免責任一方逃避婚姻義務與道德責任。
在實務案例中,曾發生某女與其夫結婚不久即遇先生突發性腦部疾病,經手術後仍昏迷且重度癱瘓,需長期依賴呼吸器與他人照顧,雙方亦無子女。妻子遂以夫妻間缺乏實質互動與溝通、無法共同生活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其公公則主張媳婦有違婚姻契約精神與善良風俗,企圖藉故拋棄扶養責任。但法院認為,婚姻關係的核心在於共同生活與情感交流,植物人狀態下之配偶既無表意能力,亦無法參與日常生活與經營婚姻,已致婚姻本質無以維持。
法院綜合考量後認定雙方婚姻已無回復希望,且無實質婚姻內涵,強行維繫將徒增痛苦,判決准予離婚。法院的思考邏輯在於,婚姻制度的核心目的在於彼此攜手建立生活共同體,若因不可抗力致其中一方喪失維持婚姻的基本能力,且客觀上無回復之望,則應認為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此類案件不僅涉及法律解釋,也深牽人倫情感與道德價值,不可僅以條文冷峻對待。特別是在雙方並無共同子女、婚姻關係尚淺之情況下,法院較有可能依衡平原則從寬認定婚姻破綻。
然而,此種請求離婚行為在社會觀感上仍可能引發爭議,部分親屬或社會輿論認為應不離不棄,陪伴至終,對於選擇離婚者易生道德指責。因此,法院須格外審慎衡量婚姻雙方實際狀況、家庭支持結構、醫療資源與心理負荷,並基於個案情理酌定裁量空間。
在法律層面,離婚制度設計本就兼顧婚姻穩定與個人自由權利,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開放之彈性條款,即是讓法官於特例情形下仍可保障一方得以脫離已無實質意義之婚姻關係。若僅因維護婚姻形式而強迫雙方繼續處於婚姻狀態,反而可能形成對家庭全體成員之壓力與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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