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發現價值觀差距大可以訴請離婚嗎?
問題摘要
我國離婚制度以「兩願離婚」為首要,鼓勵當事人以和平協議方式結束婚姻;如協議不成,則得依第1052條提起裁判離婚訴訟,並除明文列舉之十大離婚事由外,仍得依第2項主張重大事由,惟必須具備婚姻已破裂、難以回復之具體情況,並提出相當證據,法院方能依據破綻原則裁定解除婚姻關係。此種設計兼顧婚姻維繫與人格自由,使無法正常運作之婚姻得以依法終止,回復個人自由與生活尊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我國民法第1049條及1050條規定,夫妻若雙方均同意離婚,得以書面方式協議離婚,並由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後,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即完成離婚程序,此稱為「兩願離婚」,屬於當事人自治原則的具體實踐。
此事由非絕對離婚事由
但若夫妻間無法合意離婚時,則須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向法院提起裁判離婚訴訟。該條第一項明列十款裁判離婚的法定事由,分別為: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對配偶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對配偶直系親屬為虐待或配偶直系親屬對其為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五、惡意遺棄配偶在繼續狀態中;六、意圖殺害配偶;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這些事由大多針對婚姻當中已發生明確且嚴重的事實,如重婚、通姦、暴力、遺棄等,具有客觀可證之性質。
然可透過「重大事由」認定
然而,實務中往往出現諸如價值觀極度不同、生活理念無法融合、長期情感疏離等非條文明列之情形,使當事人難以以具體款項主張離婚,因此民法第1052條第2項特別設有一概括條款,補充列舉不周之處,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該條文所採為「破綻主義」,亦即法院在審理時應審查婚姻是否已生重大破綻,且已無回復希望,而非拘泥於具體法定要件之存在與否。
實務上對於「重大事由」之認定,標準採客觀判斷,需衡量是否已達一般人於相同情境下,亦難以維持婚姻之程度,例如長期精神虐待、經濟控制、極端個性不合、無性婚姻、疏離冷漠、配偶罹患重病卻拒絕配合醫療或持續有不當行為等,皆有可能構成重大事由。
最高法院實務亦肯認,婚姻若已事實上形同虛設,雙方雖無特定過錯,但如證明婚姻關係已實質破裂而無回復希望,則法院應可依第2項准許離婚。此外,應注意離婚案件中仍負有舉證責任,當事人應就其主張提出具體證據,如醫療診斷、通訊紀錄、證人證言、照片或報案紀錄等,以證明婚姻重大破綻與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之狀態,並證明其本人於婚姻破裂中無重大責任或責任相對較輕。
綜合而言,我國離婚制度以「兩願離婚」為原則,依民法第1049條及1050條規定,夫妻若能協議離婚,僅須書面聲明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即可生效。惟若協議不成,則需依民法第1052條提起裁判離婚訴訟,該條第一項列舉十項具體離婚事由,須為客觀重大事實,如重婚、通姦、暴力、遺棄等,始能依法請求離婚。另為補足實務中未列之特殊情形,民法第1052條第2項增設「重大事由」概括條款,只要能證明婚姻已破裂且無回復可能,亦可訴請離婚。法院將採客觀標準判斷,如長期精神虐待、經濟控制或極端個性不合皆可能成立,惟主張者須提出具體證據並證明無主要過失。整體制度兼顧婚姻穩定與個人尊嚴,使破裂婚姻得以合法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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