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不分擔家務的工作,可以離婚嗎?
問題摘要:
婚姻係基於互敬互信與共同生活而存在,若一方長期失職、冷漠、不作為,導致另一方獨自承擔子女照顧責任,產生情緒與生理的嚴重耗損,甚至引發言語或肢體暴力,則非僅屬生活習慣不合之小事,而是涉及人格尊重與家庭功能失衡之重大議題。在證據充分且雙方無回復可能的情況下,法院自應依職權斷定婚姻是否已無維持之必要,從而予以解消,俾使當事人得以脫離困境、重建生活。法律雖無明文規定「不分擔育兒」可直接作為離婚事由,惟倘若該不作為已造成婚姻重大破綻,符合民法所列「重大事由」之要件,當然可構成裁判離婚之合法依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婚姻實務中,夫妻共同育兒與家庭勞務的分擔已成為維持婚姻關係穩定的重要基礎,若一方長期對於子女之照顧置之不理、甚至漠視配偶的辛勞,導致情感疏離、衝突頻繁,是否能以此為由訴請離婚,則須回歸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加以判斷。依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所稱「重大事由」,並未限於婚外情、家暴、遺棄等惡性行為,而可涵蓋一切導致婚姻實質破裂且無可挽回之情狀,包括婚姻生活中缺乏協調、無法共同生活之長期失調現象。
妻子為照顧先天疾病的雙胞胎兒子而辭去工作,全天候承擔育兒責任,丈夫則經常晚歸、毫無協助,不僅未曾共同育兒,甚至在爭吵時對妻子施以語言與肢體暴力,婆婆亦加入對妻子的侮辱與推擠,在家庭衝突中缺乏基本尊重與支持。
此類情形顯示婚姻關係已非健康互助、尊重共處的狀態,而是長期累積壓力與失衡的生活模式,使配偶難以忍受並尋求保護令、訴請離婚。法院於審理此類案件時,將就夫妻雙方互動模式、是否有溝通改善的可能、是否存在暴力行為或情緒虐待、是否共同承擔家庭責任、以及是否持續分居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構成重大事由。
婚姻是否已發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應從客觀標準加以評估,亦即是否達到「倘處於同一情境,一般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的程度;若為肯定,即可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的重大事由。於上述案例中,法院審酌雙方因細故頻繁爭吵、溝通無效、報警互告,最終分居超過一年,婚姻關係已嚴重破裂,雙方互信基礎蕩然無存,認為即便當事人個別仍主張對婚姻有所眷戀,但整體生活模式已不具可回復性,無法再共同生活,因而依該條規定准予離婚。此外,法院亦依據雙方爭執過程中之行為評價責任歸屬,認為二人皆有不當之處,應負同等責任,故雖無單方有絕對過失,亦不妨礙雙方之任何一人請求離婚。
當離婚事由係雙方共同造成,且歸責程度相當時,任何一方均得訴請裁判離婚,避免當事人被綑綁於名存實亡之婚姻中。尤其若婚姻中尚有未成年子女,法院在裁判離婚時,除認定婚姻是否應解消外,亦將同時處理子女監護權、探視與扶養費之分配。在本案中,雙方爭取子女監護權,法院將綜合考量誰在日常生活中較具主要照顧事實、是否有足夠經濟能力、教養態度是否穩定,以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進行裁量。
若妻子能提出自己長期照顧子女的具體證據,例如醫療紀錄、學校聯絡簿內容、生活照片或鄰里證詞等,即可能成為有利主張監護權歸屬之依據。此外,一方若有家暴紀錄、拒絕履行家庭責任或情緒不穩,亦可能影響其適任監護人之評價。扶養費部分,法院將依雙方經濟能力、子女實際需求、照顧分工比例等因素予以核定,原則上未獲監護權之父母仍應負擔相應之經濟支持責任。
長期不分擔育兒責任而使配偶承受沉重照顧壓力,不僅削弱婚姻關係的平等與尊重,更可能構成家庭暴力的精神與經濟控制面向;再加上家庭衝突未經有效溝通,反致惡化並報警提告、取得保護令,皆可被視為婚姻重大破綻之徵兆,若雙方歷經調解、協商未果,已無共同生活可能,法院自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認定為「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判准離婚並一併處理後續監護、扶養事項,保障子女與配偶之生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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