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性生活,可以請求離婚嗎?
問題摘要
在我國法律與實務中,無性生活確實可能構成裁判離婚的「重大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若婚姻因其他重大原因而難以維持,法院可判准離婚。實務上如有長期無性生活、缺乏親密關係、對配偶冷漠或語言辱罵、無溝通意願、導致婚姻無法正常經營者,即可構成離婚事由。法院將綜合雙方婚姻實況、是否盡維繫義務等加以審酌。
律師回應
關於這個問題,由於婚姻為一種人格與生活共同體,當雙方之感情與信賴基礎已經崩潰,婚姻已無實質存在之意義時,法律不應強制當事人繼續維持形式上的婚姻關係,否則將違反人格自由與婚姻自主原則。
我國離婚「重大事由」如何認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規定的「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實際上是我國裁判離婚制度中的概括條款,係補充第一項所列十款具體事由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婚姻實質破裂但又不符合法條明列離婚要件者之救濟權利。
實務與學說一般認為,第2項所稱「重大事由」須達致婚姻難以繼續維持之程度,而非僅止於一般生活摩擦或個性不合,並需經法院審酌具體情節,認定確已破壞婚姻基礎。
此「重大事由」可包含持續性的嚴重失和、長期分居導致婚姻名存實亡、家庭暴力雖不符合第1項所稱之虐待標準但已影響安全與尊嚴、或雙方價值觀極端對立導致難以履行婚姻義務等。尤其在無性婚姻、長期冷漠相處或配偶間已無基本信賴、親密與扶助義務履行時,法院可能認為婚姻已無法正常經營而准許離婚。
惟須注意者為,條文但書明定「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亦即倘若婚姻難以維持之原因係由某一方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則該有責方不得以此為由請求離婚,以防止加害方濫用制度。此一「有責不得請求原則」之設計,係維護配偶權益與誠信原則,防止因不法行為反得有利結果。但實務上於雙方均有責之情況,則依據婚姻已完全破裂原則,得斟酌公平允許離婚。
另於法院實務中,若主張第2項重大事由離婚者,需由主張離婚之當事人負舉證責任,證明雙方婚姻關係確已喪失繼續維持之實質可能性。法院於審理此類案件時,會透過雙方言詞辯論、證人證言、婚姻輔導紀錄、通訊紀錄等綜合資料判斷婚姻實質狀況是否確已破裂不可回復。
無性生活,可以請求離婚嗎?
無性生活是否可作為離婚理由,在我國民法及法院實務中已有具體發展。實務案例中,某對夫妻結婚三年後,男方沉迷健身活動,始終拒絕與妻子行房,導致雙方婚姻生活缺乏正常親密關係,並造成女方精神痛苦與家庭氛圍破裂。女方亦曾遭遇公婆對無子情況的責難,男方不僅未出面緩頰,甚至冷言譏諷,導致女方心靈受創而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酌雙方婚姻經營實況,認為男方持續拒絕行房且無溝通協調意願,亦未展現關係修復之努力,已致婚姻關係嚴重破綻,難以回復,最終判准離婚。此判決雖未適用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具體款項,而係援引第2項之「重大事由」為依據,顯示實務上法院對於離婚事由的認定已趨彈性與實質審查,著重於婚姻關係是否仍具有維繫可能。
此類情況中,若夫妻一方不僅無性生活,且對配偶冷漠或以語言攻擊,並造成對方身心重大影響,即可能被認定為婚姻重大破綻之事由。從實務經驗觀察,國人對離婚觀念已漸趨開放,法院對離婚請求也較以往寬鬆,從強調勸合不勸離逐步過渡到破綻主義,只要能證明婚姻關係名存實亡、無實質共同生活基礎,法院較有可能准予離婚。
因此在現代婚姻中,若因長期無性生活致婚姻出現重大裂痕,當事人可依法尋求裁判離婚,並建議儘早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個案條件與證據準備,以保障自身權益與尊嚴。面對無解的婚姻僵局,適時尋求法律協助,透過正當程序結束已失功能之婚姻關係,不僅有助於自我解脫,也使當事人得以重新開啟人生新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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