嗜賭夫毀諾再犯,妻可訴離嗎?

11 Aug, 2025

問題摘要

當婚姻因一方嗜賭反覆累積債務,使得另一方無法再信任其改變或維持基本婚姻關係,且多次勸導無效,雙方關係已無回復之可能,則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訴請離婚。即使該情況並非法定十款離婚原因之一,亦可藉由具體證據,說明婚姻已經出現無法修補之重大破綻,獲得法院支持。

律師回應

關於這個問題,由於婚姻為一種人格與生活共同體,當雙方之感情與信賴基礎已經崩潰,婚姻已無實質存在之意義時,法律不應強制當事人繼續維持形式上的婚姻關係,否則將違反人格自由與婚姻自主原則。

我國離婚「重大事由」如何認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規定的「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實際上是我國裁判離婚制度中的概括條款,係補充第一項所列十款具體事由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婚姻實質破裂但又不符合法條明列離婚要件者之救濟權利。

實務與學說一般認為,第2項所稱「重大事由」須達致婚姻難以繼續維持之程度,而非僅止於一般生活摩擦或個性不合,並需經法院審酌具體情節,認定確已破壞婚姻基礎。

此「重大事由」可包含持續性的嚴重失和、長期分居導致婚姻名存實亡、家庭暴力雖不符合第1項所稱之虐待標準但已影響安全與尊嚴、或雙方價值觀極端對立導致難以履行婚姻義務等。尤其在無性婚姻、長期冷漠相處或配偶間已無基本信賴、親密與扶助義務履行時,法院可能認為婚姻已無法正常經營而准許離婚。

惟須注意者為,條文但書明定「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亦即倘若婚姻難以維持之原因係由某一方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則該有責方不得以此為由請求離婚,以防止加害方濫用制度。此一「有責不得請求原則」之設計,係維護配偶權益與誠信原則,防止因不法行為反得有利結果。但實務上於雙方均有責之情況,則依據婚姻已完全破裂原則,得斟酌公平允許離婚。

另於法院實務中,若主張第2項重大事由離婚者,需由主張離婚之當事人負舉證責任,證明雙方婚姻關係確已喪失繼續維持之實質可能性。法院於審理此類案件時,會透過雙方言詞辯論、證人證言、婚姻輔導紀錄、通訊紀錄等綜合資料判斷婚姻實質狀況是否確已破裂不可回復。

嗜賭夫毀諾再犯,妻可訴離嗎?

 

如果配偶嗜賭成性,反覆積欠賭債,不僅拖累家庭經濟,更讓另一方在毫無預警的情況下頻繁面對債權人催討、信用受損及情緒壓力,進而嚴重影響婚姻關係的正常維繫,則可視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只要雙方關係已惡化至無法恢復,且並非請求離婚之人自身完全可歸責,即可請求法院裁判離婚。以實務案例為例,原告丈夫不僅沉迷賭博,更多次讓原告代為償還債務,且事後仍一再犯,未見改過誠意,則已非單純生活瑣事衝突或性格不合,而是根本性的價值觀落差與行為失控所造成的婚姻破綻,原告可主張其丈夫嗜賭導致家庭經濟受創,夫妻信賴關係破裂,且雙方因債務問題爭執不斷,早已無實質婚姻生活可言。

 

若其丈夫曾簽下悔過書,承諾不再賭博,惟事後毫無改善,再度陷入賭債危機,此類悔過書雖非法律契約,仍可作為證明其明知不當卻執意為之、反覆違背家庭責任之行為證據,對法官評斷婚姻是否確已破裂將具參考價值。

 

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從客觀事實與主觀意願雙重審酌,考量嗜賭行為對婚姻造成之實質影響、是否仍有恢復婚姻正常生活之可能、配偶是否願意改過與修復關係、以及是否經過長期努力後仍無改善等因素。

 

惟需注意者,嗜賭與金錢觀差異雖然可能是家庭爭執來源,然若僅屬偶發或未達婚姻解體程度,法院未必會准許離婚,當事人仍應蒐集具體證據,證明對方賭博之頻率、造成家庭損害之情形及改過失敗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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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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