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賭連家產都變賣,想離婚可以嗎?
問題摘要:
若夫妻關係已因嗜賭行為長期破裂,配偶不僅不思悔改且持續擴大債務、處分財產、逃避責任,導致婚姻無法維繫,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為由,提起離婚訴訟,並同時處理財產清算與子女監護等附帶事項,以爭取個人與家庭的最大保障與未來生活安定。在訴訟前先行諮詢專業律師,妥善整理事證與程序規劃,掌握勝訴機會與權益實現之可能性。
律師回答:
夫妻婚後已逾二十年,然而先生因沉溺賭博不僅積欠大筆債務,甚至將家產拿去抵押借貸,導致家庭經濟陷入長期不穩且債務不斷累積,當事人雖多次幫忙清償但未見改善,其不願面對現實與不改惡習之行徑,已使婚姻關係嚴重破綻,難以維持。在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離婚可分為兩願離婚及裁判離婚兩種方式,其中兩願離婚係指夫妻雙方合意終止婚姻關係,經具結簽署離婚協議書,並由兩名以上證人簽名後,辦理戶政登記即可發生離婚效力;相對而言,若配偶一方不願離婚,或就離婚之附帶事項如財產分配、子女監護等無法協議時,即須依裁判離婚程序處理,法院則依民法1052條列舉或概括之離婚原因審酌裁判是否准許離婚。
此情況下,若先生不同意離婚,則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以「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由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准離婚。所謂重大事由,雖非法條明文列舉,惟實務及學說見解認為,足以使婚姻基本信賴與共同生活基礎破裂、情感疏離無法彌補、復合無望者,均可認定為重大事由。
例如長期經濟依賴配偶卻反覆積欠債務、隱匿借貸、不履行家庭義務、對配偶心理造成重大壓力或不安等情狀,法院均可依案情認定其為重大事由。進一步分析民法1052條第2項之適用,應兼顧婚姻破綻與責任歸屬兩要素,法院判准離婚除須認定婚姻確已難以維持外,尚須確認該破綻可歸責於被告之一方。配偶長年嗜賭成性、濫用家庭資源、逃避債務、未共同分擔家庭經濟,並將不動產抵押借貸以應個人賭債,其行為顯然違背婚姻應有之忠誠義務與互助精神,應屬可歸責於被告,依法構成准予離婚之正當事由。
實務上亦有類似見解,配偶沉迷賭博未盡家庭責任,長期造成債務與爭執,夫妻間已無實質婚姻關係,屬重大破綻而判准離婚;又如認賭博乃足以造成家庭失和之重大原因,得為離婚事由。值得注意的是,若配偶將共有財產擅自處分或抵押,損及當事人配偶之財產權益,除得依法聲請離婚外,亦得主張該處分行為無效或撤銷,視財產制性質決定是否聲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或清算財產關係。
依民法第1023條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若該等債務係配偶個人行為所致,原則上僅由行為人自行負責,不得牽連無過之另一方,,但實際上債權人可能仍會以夫妻為共同生活體而施壓甚至誤認債務為夫妻共同責任,當事人宜蒐集相關借據、帳戶資料、貸款契約等,證明債務並非法定共負,以保護自身權益。
此外,若婚後所購不動產為登記於夫妻共同名下,先生於積欠債務後將其持分設定抵押或拍賣,可能致產權紛爭,當事人宜主張優先購回權或分割請求,以保留合法權益。至於子女監護部分,若雙方因離婚需分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法院將本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進行判斷,倘若嗜賭配偶長期未參與子女撫育或財務支援,無經濟能力或具不良嗜好者,通常較不具備親職能力,法院多傾向將監護權判予穩定負責之一方。
此外,當事人如有意保全自身與子女生活穩定,可同時聲請暫時處分,要求法院暫定居住權、禁止處分特定財產或限制對方接觸未成年子女等,確保在訴訟期間不受進一步干擾或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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