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簽了,但拒絕登記怎麼辦?

11 Aug, 2025

問題摘要:

協議離婚雖為便捷方式,然其核心仍須以雙方意志一致並完成戶政登記為基礎。倘若一方僅簽署協議書,卻反悔不登記,則無從使離婚生效。此時受害一方僅能改循法院訴訟途徑,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裁判離婚。在該程序中,離婚協議書將有助於法院理解雙方婚姻已存破綻之事實。當事人如遇此情形,應儘速蒐集其他佐證資料,如分居事實、通訊紀錄、子女撫養狀況等,提起離婚訴訟,以免婚姻之不穩定狀態繼續擴大衝突範圍。最終仍盼雙方於婚姻終結前能理性協商,和平分手,使彼此得以早日脫離不穩婚姻關係,開啟新的人生階段。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民法第1049條及第1050條之規定,夫妻得以兩願離婚方式自行離婚,然此等離婚須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且應共同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始生效力。故協議離婚之法定要件為:一、書面離婚協議;二、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三、夫妻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簡言之,離婚協議書即使已簽妥,仍非婚姻法律關係消滅之依據,唯有完成戶政登記,始使婚姻關係終止。實務上時有一方當事人在簽署離婚協議書後反悔或拒絕配合辦理登記,導致另一方陷於婚姻未解、生活難以為繼之處境。此種情形下,離婚協議書即成為無法發揮效果之文書,僅具事實上雙方曾有合意離婚之證據價值。雖然多數離婚協議書內容通常會約定雙方應共同配合完成登記,並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絕,惟該等條款性質上僅屬訓示性約定,並無強制力。

 

換言之,即便他方違反離婚協議書所載應登記之義務,法院亦不會據此逕行判令對方配合辦理登記,亦無法聲請法院以代履行方式替代當事人意願行使。原因在於離婚屬於身分行為,涉及當事人自由意志,不得以強制或間接強制手段加以實現。是以,若遭遇一方簽署協議後卻拒絕登記,另一方應改採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以婚姻已發生重大破綻、難以維繫之事由提起離婚訴訟。實務上,離婚協議書將成為證明雙方婚姻確已破裂之有力證據,足證雙方本有共識結束婚姻,後因一方反悔拒絕履行,反加深婚姻破綻。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往往會綜合考量離婚協議書內容、雙方婚姻互動情形、分居事實及其他婚姻關係惡化之證據,如無特別阻卻事由,通常會認定婚姻已喪失實質意義而予以判准離婚。

 

此外,亦有實務見解認為,一方已明確表示同意離婚並簽署離婚協議書,即代表其意願已經明確形成,日後若無具體合理理由即反悔者,將可能構成誠信原則之違反。在此情況下,法院雖無法逕命履行離婚登記,然於判斷婚姻是否難以維繫時,將從嚴認定婚姻是否仍具繼續基礎。補充而言,協議離婚程序設計之目的,係使當事人得以在協調與和平方式下解除婚姻,避免訴訟所衍生之衝突與傷害。然實務上協議離婚程序常見風險即為:一方雖表面同意簽署離婚協議書,實際並無誠意履行後續登記程序,甚至刻意拖延或藉此作為談判籌碼。

 

因此,實務上建議當事人如確定離婚意願,應於簽署離婚協議書當日即安排共同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避免產生後悔或變卦之情形。戶政機關上班時間一般為平日八點至下午五點三十分,辦理離婚登記所需文件除離婚協議書外,尚須雙方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及二吋照片,當事人應提前備妥,並盡量於上午完成手續,以免臨時生變。另值得注意的是,若離婚協議書內容涉及子女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財產分配、債務清償等事項,亦屬重要法律約定,一旦未能順利登記離婚而進入訴訟程序時,該協議內容仍可能作為法院審酌婚姻破綻或婚後安排之依據。亦即,離婚協議書即使未發生生效力,其所記載之法律事實與雙方意願,仍具備一定證據力。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重大事由

(相關法條=民法第1049條=民法第1050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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