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請求裁判離婚?離婚要件有哪些?

11 Aug, 2025

問題摘要:

離婚不只是法律上的狀態變更,更是個人在身分、情感與人生目標上的重大轉捩點。判決離婚制度不僅處理法律爭議,也為這些心理歷程提供社會與制度上的出口與支持。民法第1052條列舉的裁判離婚事由,除了客觀行為(如重婚、外遇、惡意遺棄等),往往需要法院進行「是否已無法維持婚姻」的判斷。

 

律師回答:

「怎麼會走到這一步?這跟我當初想的不一樣。」是許多人從決定離婚到真正恢復單身過程中內心不斷浮現的疑問與哀愁。這樣的過程充滿自我否定的懷疑:「是不是我哪裡做錯?」也有對未來的迷惘:「我還有機會遇到更合適的人嗎?」還有對外界目光的焦慮:「離過婚是不是就被貼上標籤?」

 

這類認定常涉及夫妻雙方主觀感受的說明與舉證,例如分居已久、感情破裂、婚姻空殼等情狀。因此,當事人對「我是誰」「我為何想離開這段婚姻」的心理自覺,會反映在法庭上的陳述與攻防策略中,對於是否成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具實質影響力。

 

關於這個問題,當婚姻已無回轉餘地,而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時,法律賦予受害方得以透過法院訴訟程序請求裁判離婚的權利,此制度設計不僅保障無法從破裂婚姻中解脫的一方,也體現婚姻制度雖以維持為原則,但面對重大損壞時亦須有理性解消機制。

 

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裁判離婚的構成要件共分為十款具體條文及一項概括條款,合稱為「十一款離婚事由」,分述如下:

 

一、重婚:配偶與他人另行辦理結婚登記者,即屬重婚,違反一夫一妻制度之基本原則,法定當然得為離婚事由。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若有婚外情行為且雙方自願發生性行為,即屬該款情形,不論係男女主動或被動,只要有合意即構成,不限於長期關係或一次行為。

 

三、對配偶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包含身體暴力、言語暴力或精神施壓,法院將依據事證認定是否已嚴重侵害同居義務。

 

四、對配偶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其直系親屬對配偶施以虐待:即便非對配偶本人為虐待,只要其家庭親屬遭受暴力而致夫妻無法共同生活者,亦屬離婚事由。

 

五、惡意遺棄:係指無正當理由拒絕共同生活,且持續拒絕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必須主客觀俱備始得構成。

 

六、意圖殺害配偶:即使未遂,只要有殺害意圖即屬構成,法律不容任何家庭內殺意存在。

 

七、有不治之惡疾:如不孕症、癌症、重大器官衰竭等,但須無法醫治且確實影響婚姻生活。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如思覺失調症、躁鬱症且處於無法治療或無法控制行為狀態。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如因失聯、失蹤、未經法院宣告死亡,但自無音訊已三年以上者。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限於故意犯罪且實際判刑確定之情形,不以實際服刑為必要。

 

十一、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此為補充性條款,法院須依社會通念判斷一般人是否亦難以接受此婚姻,常見例如:分居多年完全無聯繫、重大經濟背叛、婚姻目標無共識、婚姻生活缺乏實質互動等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另設有「有責配偶不得主張離婚」之限制,即若婚姻破裂之原因係歸責於原告,原則上不得主張離婚,除非對方亦表明無意維持婚姻,或強迫維持反致重大不公平始得例外認可。

 

此外,部分事由有除斥期間限制,若未於法律所定期間內行使,則喪失離婚請求權。就「重婚」、「與配偶以外合意性交」二者而言,如配偶事前明知並同意,或事後選擇寬恕並恢復關係,或自知悉後已逾六個月仍未起訴,或事情發生已逾二年,皆喪失請求權。對於「意圖殺害」與「故意犯罪判刑六月以上」兩事由,若自知悉後已超過一年,或自事件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亦不得再主張離婚。實務上,裁判離婚之舉證責任在提起訴訟之一方,亦即需由主張配偶有法定離婚事由者提出具體證據,如影像資料、書面訊息、醫療紀錄、鄰居證言、警局報案資料、法院刑案判決等佐證。

 

若舉證不足,縱有婚姻破裂之事實,法院亦無從准許離婚。另就程序面而言,裁判離婚屬於家事事件,須向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家事庭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後認定事實成立,始能宣告婚姻關係解消。

 

法院審理過程將以保護弱勢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為優先考量,可能命雙方進行調解程序,若調解不成再進入訴訟判決階段,整體歷程耗時約數月至一年不等,視案件複雜程度而定。

 

裁判離婚制度之設計,是在尊重婚姻制度同時,給予受害者能夠合法脫離痛苦關係的途徑,使家庭制度更具正義性與可操作性。當婚姻因信任破裂、情感喪失而難以為繼時,法律雖設下嚴格門檻,但仍允許無責或過失較小之一方依法請求裁判離婚,以維護人格尊嚴與生活自由。

 

爰此,民眾若遭遇婚姻困境,應詳細蒐集事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依法提起裁判離婚,切勿僅憑情緒或片段資訊貿然提訴,反致敗訴不僅失去時機,更造成不必要之傷害。離婚非輕率之舉,但在必要時,唯有正確運用裁判離婚制度,才能在婚姻終點,走得清楚,也走得平穩。

 

這樣的省思有助於個人釐清是否真的走到婚姻的終點,而不是在情緒驅動下倉促做出決定。接著進入離婚程序的當下與後續復原階段,人們會面對的是「我是誰」的法律課題。離婚不只是法律上解除婚姻關係,更是一種身份的轉換與重新定義。許多人在婚姻中把自己看作配偶、父母、家庭支柱,而在離婚後忽然失去這些角色的依附,進而感到空虛與迷失。然而,若能把這個過程視為「重新認識自己」的契機,離婚反而可能成為通往自我成長的重要階段。例如有人會發現自己過去太過迎合對方、壓抑真實感受,有人則會意識到自己在情感表達上習於防備而無法建立親密連結。這些領悟若能轉化為自我覺察的養分,將使人從破碎中汲取能量。重要的是,離婚後如何定義自己,會深刻影響個人復原速度與生活品質。

 

若一味將自己視為失敗者、受害者,不僅會強化無力感,也會讓外界的眼光加劇壓力;但若能將自己視為有勇氣面對現實、做出改變的人,那麼離婚反而成為邁向自主的起點。定義的不同,不僅在法律上造成巨大差異,也會影響與他人的互動方式與建立新關係的可能性。最後,在離婚復原過程中,個人將面對「我要到哪裡去」的問題,也就是如何重建生活與未來的方向。此時不妨問問自己:「未來我渴望怎樣的生活型態?我對關係的期待是否與婚前不同?我是否能以新的價值觀重新構築幸福?」

 

離婚後的生活不再是舊日模式的延續,而是一張待書寫的新頁,此時若能聚焦在自我成長、興趣培養、親子關係經營或職涯發展等目標,將有助於生命逐步走出過去創傷的陰影。更重要的是,給自己時間與空間,不強求立即走出,也不貿然投入下一段感情,而是一步步在新生活中發展新的身份與歸屬。

 

總而言之,離婚是一場全方位的法律歷程,牽動著對過去的反思、當下的自我重建與未來的方向探索,雖然充滿挑戰與不安,但也是一次看見真實自己的契機。唯有勇於面對這些法律歷程、允許自己的情緒存在,才能在傷痛過後重拾力量,進而重新出發。所以若你正走在離婚的路上,請不要否定自己的感受,也不要急於成為誰眼中的堅強,而是緩慢地、誠實地與自己對話。因為比起趕快走完程序,更重要的是在這段歷程中,你能真正知道自己從哪裡來、是誰、又要走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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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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