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子女虐待可以離婚嗎?
問題摘要:
若配偶的子女(即繼子女)對你有精神或身體上的虐待行為,而配偶未妥善處理或放任不管,致使婚姻生活難以繼續,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即可構成裁判離婚的法定事由。該條所稱「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的子女,即使未被收養亦屬其直系血親。法院實務不以肢體暴力為唯一標準,若長期有羞辱、威脅、情緒勒索等非物理性虐待,且能提出錄音、訊息、醫療紀錄等具體證據,法院亦可能認定構成「虐待」與「不堪為共同生活」。因此,若婚姻已因繼子女行為破裂,依法可訴請離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特定情況下,被配偶與前婚生子女(即繼子女)虐待的一方,若導致婚姻生活無法繼續,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訴請離婚。理由如下:
法律依據與條文說明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之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這裡的「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的子女,即使該子女並非自己所生、未曾收養,也仍屬配偶的直系血親,符合法條所指範圍。
實務上判斷標準?
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只要配偶的直系親屬(如前婚子女)對另一方(繼親)有長期語言、肢體或精神上的虐待行為,且已嚴重影響婚姻生活,則即使該配偶本人沒有直接施暴,若其對子女行為坐視不管、未盡保護義務,亦得構成離婚原因。
舉例說明,若一名女性嫁入夫家,丈夫與前妻育有一成年子女,該子女長期對繼母冷嘲熱諷、辱罵羞辱,甚至有推擠、威脅等行為,丈夫卻選擇迴避、不介入、不處理,導致該女性身心俱疲、無法安心居住生活,即可能構成「不堪為共同生活」的重大理由,法院可能依此裁判離婚。
重要的是,實務上法院對於是否構成「虐待」與「不堪共同生活」採個案審酌態度,並不以肢體暴力為唯一標準,若能提出具體事證(如對話錄音、LINE 訊息、親友證言等),證明長期受到情緒勒索、侮辱或人格貶抑,則法院亦有可能認定已構成法律上之「虐待」。
特別是法院通常會要求當事人具體主張其精神或身體所受之傷害,並提供客觀證據佐證,例如醫療記錄、諮商紀錄、警局報案紀錄或他人佐證聲明書等。尤其近年來家庭暴力保護意識提升後,法院更強調保護弱勢配偶之人格與精神健康,對於非物理性虐待行為之認定標準已有逐步放寬之趨勢。
再者,法律之設計亦兼顧婚姻存續原則與人權保障,縱然配偶本身未直接施暴,但其直系親屬長期施以精神虐待,而配偶未盡維護義務者,仍可依此款提起離婚訴訟。法條所使用的「不堪為共同生活」,正是強調婚姻關係已無法繼續,若法院審酌後認為婚姻目的已經喪失,雙方共同生活難以為繼,自得准予離婚。
因此當事人若欲循此途徑訴請離婚,應蒐集具體可資佐證之事實與證據,並可尋求律師協助評估主張之可行性。當事人欲以此提起離婚訴訟,應儘可能蒐集下列證據:傳訊紀錄、通話錄音、目擊者(如鄰居、親友)證言、心理諮商或醫療診斷證明、曾經報案或申請保護令紀錄等
至於法條中提及的「直系親屬」亦涵蓋配偶與前婚所生子女之情形,若該子女未被現任配偶收養,法律上即非其子女,但仍屬配偶的直系血親。若該子女對繼親有虐待行為,且該配偶未予以適當處理,亦可視為構成法定離婚事由之一。
若配偶的子女對你造成精神或身體上的虐待,而你的配偶又未妥善處理,導致婚姻生活無法繼續,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你有權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將視具體情節與證據,認定是否已達「不堪為共同生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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