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悉對方重婚逾六個月可以請求離婚嗎?
問題摘要:
配偶重婚者,依法為重大違反婚姻義務之行為,若在法定期間內依法主張,可請求法院裁判離婚,並可能進一步請求損害賠償;但若因遲延行使或已宥恕對方,將喪失該請求權。此時當事人間尚可協議離婚,倘若無法協議離婚,當事人仍可改以其他1052條所列重大事由,例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原因」、「惡意遺棄」、「配偶對自己或親屬施虐」等方式,提出裁判離婚之請求,然須負舉證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提,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若配偶一方有重婚情形,另一方原則上得以此為由請求法院裁判離婚,重婚行為為嚴重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行為,故列為法定離婚事由之一。
以重婚為由訴請離婚之限制
然而,該請求權並非無期限得行使,1053條進一步設有限制,明定若有請求離婚權利之一方對重婚行為「事前同意」、「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未行使」、「該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即喪失請求離婚之權利,亦即視為放棄離婚權。
因此,若配偶知悉對方重婚行為後超過六個月始主張離婚,依照法條明文原則上不得再據以訴請裁判離婚。此六個月期間屬於除斥期間,過後即不得請求,不因任何中斷或停止事由延長。
此外,若配偶雖知悉重婚但未及時主張,反而與對方持續共同生活或表現諒解之態度,法院亦有可能認定為「宥恕」,同樣喪失請求權。至於兩年期間則起算自重婚事實發生當時,無論知悉與否,兩年後即絕對不能再依重婚事由提起離婚訴訟。
換言之,法條設此限制,意在促使婚姻當事人於可容忍與否之合理期限內做出決斷,而非長期存而不論,待其他問題發生時再行援引舊有過錯事由主張離婚。
雖然無法訴請裁判離婚,然仍可協議離婚
惟應注意,若重婚之事實雖無法作為裁判離婚理由,當事人仍得透過民法第1049條、1050條所設的兩願離婚制度與對方協議終止婚姻關係。只要雙方均同意離婚,並依程序具備書面、兩位以上證人簽名、並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即可合法解除婚姻,無須舉證對方過錯。也就是說,雖然對方重婚,但若逾期主張,無法再訴請裁判離婚,卻可透過兩願離婚方式解除婚姻
實務中亦常見因法院裁判離婚門檻高、程序長,當事人退而求其次選擇協議離婚處理爭議。不過,此類協議仍建議於離婚書面中詳載相關財產分配、贍養費或子女撫養事項,以避免後續糾紛。
而若對方不同意離婚,且重婚情事又已構成法律上的除斥事由,當事人仍可依1052條其他款,例如惡意遺棄、重大精神疾病、難以維持婚姻之其他重大事由等,視具體事證另行主張裁判離婚。
實務上,若一方對配偶重婚遲遲不提離婚,往往是出於經濟依附、情感牽連或社會觀感等考量,但最終婚姻已無實質存在價值。此時建議於得知重婚事實時,及早諮詢律師,評估蒐證與離婚策略,避免因時效屆至而無法以法律途徑終止婚姻關係。若已有證據證明配偶重婚,應立即保存證據,例如戶籍謄本、婚姻登記紀錄、社群公開訊息等資料,並留意離婚訴訟之提起期間。
綜上,雖民法第1053條就重婚離婚請求權設有限制,但仍留有協議離婚之空間,也可視實際狀況另循其他離婚事由訴請終止婚姻,應依具體事證與個案需求謹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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