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為理由可以請求判決離婚嗎?

11 Aug, 2025

問題摘要:

依現行法律制度,重婚已明文列為裁判離婚之事由之一,只要有配偶者另行與他人結婚,即構成違法行為,不僅重婚本身無效,亦可作為前婚配偶請求法院裁判離婚之合法依據,法院審理時將就婚姻關係是否已嚴重破裂、是否難以維持共同生活進行綜合判斷,若認定婚姻實已無回復可能,即可依法判決離婚,以維護正當婚姻制度及當事人之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照我國法律規定,離婚制度可分為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協議離婚指夫妻雙方均合意解除婚姻關係,依民法第1049條,雙方須具備離婚之意思表示,並以書面訂立離婚協議書;另依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方可生效。換言之,即使夫妻雙方已有書面離婚協議,若未完成戶政機關登記程序,仍不生離婚效力,婚姻關係持續存在。

 

重婚為裁判離婚事由之一

至於無法以協議方式離婚時,當事人可循裁判離婚途徑,亦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判決解除婚姻關係。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十種情形時,他方得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其中第一款即明文規定「重婚」為離婚之法定事由。此項規定意指,只要能證明配偶有與他人另行結婚之事實,即可據以聲請離婚。

 

依民法第985條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亦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而民法第988條進一步明定,如有違反第985條者,其結婚無效。但若重婚雙方係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對方婚姻已消滅,例如誤信離婚判決確定或登記完成,則此等重婚不屬於無效之例。

 

換言之,倘若一方明知婚姻尚未解除,卻與他人另立婚姻關係,此行為將構成民法上之重婚,除婚姻本身無效外,亦可作為裁判離婚之理由。

 

惟需注意,提起離婚訴訟者必須具備足夠證據證明重婚事實,如戶政登記資料、婚宴證明或證人證言等,法院始得據以認定重婚成立,進而判決離婚。

 

此外,即使未正式登記結婚,若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仍有可能構成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亦為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之離婚事由之一,可供法院審酌。

 

例外重婚有效情形,仍可透過破綻主義訴請離婚

補充而言,若重婚者與新配偶係屬善意、無過失之情形,例如對方出示偽造之離婚協議或登記資料而使對方誤信其已離婚,則後婚之效力將因民法第988條第3款但書而例外有效,惟對於前婚配偶而言,仍得主張重婚事實已足以破壞夫妻忠誠義務與婚姻信賴基礎,而請求離婚。

 

刑法重婚罪與否不影響裁判離婚判准

在實務上,若主張配偶重婚以請求離婚,通常會輔以刑法上重婚罪之事實與判決作為證據依據。刑法對重婚之處罰旨在維護婚姻一夫一妻原則,若配偶於婚姻存續期間另與他人締結婚姻關係,即涉犯刑法重婚罪。

 

由於重婚本質上違背配偶義務與家庭秩序,法院於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認定重婚即已構成重大婚姻破綻,無須另舉其他過失或損害事由。因此,民法第1052條第1款明定重婚為裁判離婚之獨立事由,即使尚無刑事判決結果,只要民事法院認定重婚事實成立,即可據以判決離婚。

 

此外,重婚事實亦可能導致財產分割、子女親權、監護權及扶養費等其他相關法律問題,應一併審慎處理。至於離婚後如何處理與新婚配偶之關係,則須視該婚姻是否屬無效、撤銷或有效婚姻類型而定,倘若後婚屬無效婚姻,則不生法律上夫妻關係,亦不得享有配偶權利與義務。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重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985條=民法第988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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