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訴請裁判離婚?

11 Aug, 2025

問題摘要:

惡意遺棄之認定須審酌雙方分居之原因、持續時間、是否存在正當理由以及一方是否有回復同居之意願與行為,並非僅以事實上分居時間為唯一判斷基準,在實務操作上,常見一方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時,另一方可先提起「請求履行同居之訴」,若取得確定勝訴判決後對方仍拒不履行,即可據此認定惡意遺棄並提起裁判離婚之訴,以加強訴訟上之勝算與證明力,然而若惡意遺棄之情況已經非常明顯,例如明知配偶有需求而長期拒不返家或不履行經濟義務,且無任何可歸責於對方之正當理由,亦得直接提起裁判離婚訴訟,無須先行履行同居請求程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夫妻間締結婚姻,係基於共組家庭、共同生活之目的,雙方應遵守民法第一千零一條所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同居義務不僅包括居住於同一處所,並涵蓋互相扶助、履行婚姻生活中經濟及情感之責任,其目的在於維繫婚姻關係之穩定與家庭功能之正常運作,若夫妻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離開共同生活之住所,拒絕與對方同居,將導致夫妻間感情疏離,家庭生活無法維持,立法者因此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所謂惡意遺棄。

 

依實務見解,必須同時具備客觀上違反同居義務之事實以及主觀上拒絕同居之惡意,始足構成,例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7號解釋即指出,若夫納妾違反貞操義務,在該行為持續期間,妻得以此為由拒絕同居,屬於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所稱之正當理由;又釋字第十八號解釋則明示,若夫妻之一方經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同居義務,且狀態持續存在,即屬惡意遺棄情形。

 

最高法院22年度上字第9220號判例進一步指出,夫妻之一方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義務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致使對方生活陷於困境,亦符合惡意遺棄之構成要件,因其已違反共同生活之經濟扶助義務;而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254號判例則承認,如妻因不堪姑虐待而回娘家居住,且與夫同居必將再受虐待,此情狀仍存在者,得認為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不構成惡意遺棄;此外,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91號判例明確指出,若妻與夫失和後回娘家居住,久未返家,但僅因夫從未過問而形成此狀態,並無主觀上拒絕同居之惡意,難謂惡意遺棄;同時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例強調,夫妻互負之同居義務,係指長期、永久之同居,而非偶爾短期間居於對方住所即可視為履行,故偶爾數日同居並不能解除長期分居之惡意遺棄效果,

 

綜上,惡意遺棄之認定須審酌雙方分居之原因、持續時間、是否存在正當理由以及一方是否有回復同居之意願與行為,並非僅以事實上分居時間為唯一判斷基準,在實務操作上,常見一方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時,另一方可先提起「請求履行同居之訴」,若取得確定勝訴判決後對方仍拒不履行,即可據此認定惡意遺棄並提起裁判離婚之訴,以加強訴訟上之勝算與證明力,然而若惡意遺棄之情況已經非常明顯,例如明知配偶有需求而長期拒不返家或不履行經濟義務,且無任何可歸責於對方之正當理由,亦得直接提起裁判離婚訴訟,無須先行履行同居請求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惡意遺棄須為「繼續狀態中」,亦即違反同居或扶助義務之行為必須持續存在至訴訟提起時方能成立,若在訴訟提起前已經結束,將不符條文要件,此外,惡意遺棄可由不同具體事實構成,包括身體上離開共同住所、拒絕與對方同住、拒不支付共同生活費用、拒不履行婚姻扶助義務等,法院審理時會依據全案事證判斷是否具有持續性與惡意性,而惡意之判斷標準,不僅在於行為人是否有主觀故意疏遠或排除配偶的婚姻關係,亦須看其行為是否違背社會通常對於婚姻互助扶養義務之期待,假如分居係基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正當事由,例如一方因遭受對方或其家屬暴力、虐待或嚴重侮辱,基於身心安全離開,或因工作調派不得不長期外地居住,並非惡意拒絕同居,即不構成惡意遺棄。

 

在裁判離婚的實務運作上,惡意遺棄常與其他離婚事由並用,例如與通姦、重大侮辱、虐待等情況併行主張,以增加法院判准離婚的可能性,然必須注意證據蒐集之完整性,包括同居訴訟判決書、配偶拒絕同居之書面或語音證據、生活費用未支付之金流紀錄、證人證言等,以供法院綜合判斷,惡意遺棄制度的設計核心,在於保障婚姻中願意履行義務一方免於長期被迫處於失衡、不對等的婚姻關係中,同時也是促使配偶彼此尊重婚姻義務的重要法律機制。

 

因此,實務中對於惡意遺棄的要件審查相當嚴謹,既要防止無正當理由長期分居損害婚姻,也要避免誤將因受虐、受害而不得不同居的一方視為有過錯,最後,當事人在面對婚姻中出現惡意遺棄情形時,應先行評估自身的法律立場及可行證據,再依狀況選擇先提起履行同居之訴或直接進行裁判離婚,以確保在程序與實體上均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範,並在訴訟中取得最大勝算。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惡意遺棄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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