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一方惡意遺棄他方如何認定?

11 Aug, 2025

問題摘要

惡意遺棄作為裁判離婚事由,需綜合考察一方是否有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並有意或放任破壞婚姻關係之事實,若其狀態處於持續中,則可成立民法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的裁判離婚要件。此亦提醒當事人,如遇配偶長期無故離家不歸,且拒絕履行夫妻間最基本的同居義務時,可透過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主張其行為構成惡意遺棄並持續中,以解除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明確規定,夫妻之一方若以惡意遺棄他方且處於繼續狀態,則他方可據此向法院聲請離婚,而配偶間互負同居義務則由民法第1001條所規範,若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與他方同居,即構成法律上的惡意遺棄。

 

惡意遺棄之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早期即有明確見解,如39年台上字第415號及49年台上字第1251號判例,均認為當一方故意破壞夫妻共同生活或容忍其破壞之發生,並且不履行同居義務時,即屬惡意遺棄。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13號判決即指出,如一方無正當理由而離開法定住所、長期不與他方聯絡,並拒絕同居,且未提出正當事由,則屬惡意遺棄。

 

實務見解認為,所謂「惡意」,係指當事人主觀上有排除或否認婚姻關係之共同生活意圖,對共同生活採取破壞或漠視態度;而「遺棄」則係指無正當理由拒絕與配偶同居,或任意離家不歸,或將對方逐出住所,皆屬違背同居義務之行為,若並無合理正當之事由,便可構成法律上可資離婚之惡意遺棄行為。

 

惡意遺棄具體事例:

實務上常見的惡意遺棄離婚判例有數,例如:

(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98號民事判決認為,被告無故離家超過11個月且行蹤不明,法院認定其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構成惡意遺棄

「…被告不知所蹤無從聯繫,應付與被告之文書亦無法送達,經原告於104年6月23日當庭聲請公示送達,核與原告主張之情節大致相符,應可採信,原告前揭主張,堪信為真實。準此,本件被告無故離家未歸,自103年10月2日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已逾11個月,現不知去向,對原告不聞不問,又未能提出其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是被告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亦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經核被告行為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從而,原告據以請求離婚,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又如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度婚字第643號判決,被告自婚後離家20年未歸,亦未與原告聯絡,法院同樣認定其違反同居義務,主觀上拒絕維持婚姻關係,構成惡意遺棄。

「…本院審酌兩造於84年1月11日結婚,然被告自84年離家後即未再返家履行同居,迄今已逾20年,原告無法與被告取得聯繫,被告亦不曾聯絡原告,足認在被告客觀上已有違背同居義務之事實,主觀上復有拒絕同居之情事,自係以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訴請判決離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在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507號案中,被告為外籍配偶,結婚不久即返回印尼未再回台,原告亦無法取得聯繫,被告亦未主張任何正當理由拒絕同居,法院亦認其惡意遺棄成立。

「…經查,兩造於89年2月24日結婚,被告曾到臺灣與原告共同生活約半年,惟被告於89年12月15日出境返回印尼,此後即未再入境臺灣迄今已有近16年,亦有上揭被告入出境紀錄可佐,而原告於本件審理時主張,上揭婚姻之締結,原係他人仲介,伊再至印尼為結婚,根本不知被告實際住何處,亦不知被告在國外住處之地址,不知要如何找尋被告,經再詢仲介人,因時間久遠仲介人亦不之所蹤,且被告離去後亦未告知有如何情事不能返回台灣,未曾主動聯繫等情;而被告經通知亦未曾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所指上揭兩造婚姻情狀,尚非不得採信,可認被告不僅有違背兩造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並有拒絕與原告同居之主觀情事,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被告顯係惡意遺棄原告,且該狀態在繼續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訴請兩造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至於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20號判決所載,被告留下紙條後離家,自始未與原告聯絡,亦不告知行蹤,法院認定其有違背同居義務之事實,構成惡意遺棄。

「…本件被告於103年10月11日留下紙條離家後,迄今未再返家,既行未將其行止告知原告,亦未曾與原告聯絡,且知悉原告報警協尋後,亦未與原告聯絡或返家與原告同居,復查無被告有不能盡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顯見被告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亦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顯係惡意遺棄原告於繼續狀態中,原告據以訴請判決離婚,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在這些判例中,法院一再強調惡意遺棄須包括客觀上離家或不履行同居義務之事實,以及主觀上拒絕共同生活之態度,如當事人雖未與配偶聯繫但能證明係因重大疾病、身心障礙或其他合理事由所致,則不構成惡意遺棄。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惡意遺棄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1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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