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跑掉找不到人了,這樣可以離婚嗎?

11 Aug, 2025

問題摘要:

外籍配偶離家出走,行蹤不明超過一年者,若台籍配偶確已無法再與其共同生活,並願意依法提起離婚訴訟,應先確認準據法適用為我國民法後,以婚姻無法維持之重大事由為由提起訴訟。透過證據整理與程序規劃,如申請履行同居義務、舉證尋人未果等,即有可能成功爭取法院判准離婚,擺脫形式婚姻束縛,重新尋求自身的生活幸福與婚姻自由。此類個案提醒我們,現代婚姻結合雖越來越多元,但也需謹慎處理後續法律關係,以免因輕率決定或資訊不對等而落入法律與情感困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外籍配偶離家出走,行蹤不明,甚至長達一年以上音訊全無,是否可以依法離婚,常讓當事人陷入困惑與焦慮,特別是當婚姻僅維持短暫時間即宣告實質破裂,當事人想脫離婚姻關係卻無從著手。

 

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夫妻離婚,其準據法,依其共同住所地法;無共同住所地者,依共同國籍法;如無共同國籍者,依與夫妻有最密切關係之地法。」因此,若外籍配偶雖具他國國籍,但與台灣籍配偶在我國共同生活並設有住所,其離婚訴訟應優先適用我國法律,即民法第1052條關於判決離婚的規定。至於離婚事由,雖然「離家出走」並未明文列入民法第1052條第1項十款事由中,但若配偶無故離家出走,造成長期分居且無音訊聯繫,法院有可能依第1052條第2項:「有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重大事由」如何判斷呢?

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發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即應依客觀的標準,判斷原告所主張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再者,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信戶賴、相互協力,以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此為維持婚姻之基礎,若此基礎不復存在,致夫妻無法共同生活,無復合之可能者,即應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否則,勉強維持婚姻之形式,反而會對雙方各自追求幸福生活之機會造成不必要之限制。

 

准予判決離婚。實務上對於何謂「重大事由」並無絕對標準,而是以婚姻是否已出現無法修補之破綻為判斷依據,亦即從客觀事實觀察,雙方婚姻是否已難以回復,是否有持續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倘若婚姻已完全喪失互信、互賴、協力基礎,致使夫妻間無實質共同生活可能,即使尚未達成法定事由,仍可經法院認定符合重大事由,准予判決離婚。

 

在具體個案中,例如一位台灣男子經家人安排,經婚姻媒合與越南女子結婚並辦理來台依親居留,婚後兩人雖曾共同生活,但不久後即發生越南配偶離家出走、攜帶財物失聯之情形。台籍配偶尋找多時未果,亦向移民署通報協尋,長達一年以上皆未有音訊。此情節若經法院調查屬實,可認定該婚姻已經失去實質經營基礎。

 

台籍配偶提出訴訟時,可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以外籍配偶長期離家不歸、無聯絡、無同居意願等為依據,主張婚姻已無繼續維持之可能,並非原告一方可歸責之事由,請求判決離婚。法院將會審酌雙方結婚背景、共同生活時間、分居期間、雙方是否有聯繫或復合可能、離家是否有正當理由等諸多因素,判斷該段婚姻是否確實已生破綻。

 

如台籍配偶能舉證對方已無共同生活意願,且原告曾積極尋人卻無果,則法院通常認定婚姻確已難以維持,進而准予離婚。此外,法院亦會考慮被告未出庭應訊、無法聯繫之情況是否影響訴訟進行,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若被告行蹤不明,可申請公示送達,確保程序之合法性並避免訴訟延宕。

 

須注意的是,實務上若有證據顯示外籍配偶來台後即離家,且雙方從未建立穩定婚姻關係,法院亦可能依民法第988條「結婚無效」或民法第1056條「得撤銷婚姻」之規定處理,但須具備欺罔、脅迫或形式婚姻等特定要件,且舉證困難度較高。相較而言,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提起離婚訴訟,在具體事實符合的前提下,為目前最實用且可行的法律途徑。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惡意遺棄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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