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落跑該怎麼辦?
問題摘要:
外籍配偶落跑並非無解的困境,但需當事人積極主動採取法律行動,透過訴訟程序正當處理婚姻關係,否則不僅自身自由與情感受到限制,亦可能引發刑事、財產或社會信譽上的連帶風險。呼籲民眾若遇類似情況,應儘速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可行途徑與舉證策略,依法提起訴訟,避免因拖延而陷入更深法律風險。尤其在面對跨國婚姻所衍生之法律複雜性時,更應慎重以對,運用法治保障自身權益與生活安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面對外籍配偶落跑、失聯或人間蒸發的情況時,許多當事人除了感情與金錢上的打擊外,更面臨法律上無法解脫的困境,特別是在無法取得外配簽字或聯繫方式的情況下,該如何辦理離婚,確實是相當棘手的問題。
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夫妻離婚,其準據法,依其共同住所地法;無共同住所地者,依共同國籍法;如無共同國籍者,依與夫妻有最密切關係之地法。」因此,只要夫妻曾在台灣共同生活,雖然國籍不同,但仍可適用我國法律處理離婚事宜。許多外配婚姻初始係由媒合或家庭壓力促成,婚後不久即出現逃逸、攜款潛逃或返國不歸等情形,當事人便無法透過雙方合意的「兩願離婚」方式處理婚姻關係,只能改採「判決離婚」途徑。
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離婚事由共列出十款,其中第五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及第十款「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實務上常用來處理外配落跑案件的依據。欲以惡意遺棄為由主張離婚,須證明對方無正當理由離家、拒絕聯繫、未履行同居與協力義務,且行為持續進行中。例如外配婚後不久即無故離家、未回應聯絡、行蹤不明達數月或數年,法院即可認定其主觀上有拒絕共同生活之惡意,並具備客觀持續遺棄狀態,即可構成惡意遺棄之法定離婚事由。
倘若當事人無法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對方主觀惡意,或事實難以明確認定,也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以「重大事由」主張婚姻無法維持,訴請離婚。所謂重大事由,須是夫妻間婚姻關係已無回復可能、無實質共同生活可能性,且不構成前述十款以外之原因,例如短暫同居即長期分居、音訊全無、婚姻形式化等。法院將依雙方共同生活狀態、分居期間、聯繫紀錄、生活實情等整體判斷,決定是否成立重大事由。當然,若外配失聯情形嚴重,提起離婚訴訟時也會遭遇送達困難,此時可依民事訴訟法及家事事件法規定,申請公示送達,使訴訟得以進行,法院最終得以缺席判決。
實務上,法院在審酌當事人主張及舉證後,若確信婚姻關係已完全破裂,將會判決准許離婚。此外,若外籍配偶是以假結婚名義來台,實則從事非法行為,例如賣淫、人口販運、詐欺、吸金等,台籍配偶若未及早辦理離婚並釐清關係,未來若該外配涉入刑事案件,台籍配偶極有可能遭檢警調查,甚至成為刑事被告或證人,屆時不僅要主動蒐證證明自己並非知情參與者,還可能牽涉複雜法律程序與社會觀感影響。
因此,若遇外配落跑情形,絕非放置不理為上策。反之,應儘速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保存可資證明婚姻破裂的證據,例如婚後共同生活紀錄、外配離家時間、聯繫紀錄、報案紀錄、移民署協尋資料等,以利法官審酌採信。
此外,若外配係屬逃逸外勞、假結婚入境者,亦應向移民署或警方通報失聯,避免後續遭誤認共犯。在程序方面,應由配偶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如被告住址不詳,可循公示送達程序進行,當法院認定送達程序合法完成後,即可依被告缺席為判決。實務上已有多起類似案件,法院最終依惡意遺棄或重大事由判准離婚,幫助當事人從不幸婚姻關係中脫身,恢復法律上的自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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