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問題摘要
「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之離婚事由,係指夫妻之一方明知應履行扶養與同居義務,卻持續怠於履行,導致另一方處於孤立、貧困、或無法維持婚姻基本功能之狀態,並且該情況在離婚訴訟提起時仍在發生。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惡意遺棄」須同時符合主觀惡意、客觀遺棄及持續狀態三要件,並需透過具體事證證明雙方婚姻關係已陷入長期失聯、無共同生活與互助可能之境地,法院始會判准離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係指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列之法定離婚事由之一,其核心涵義在於配偶之一方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明知其行為將造成他方身心或生活上的重大不利益,仍長期怠於履行基本婚姻義務,包括經濟扶養與共同生活,而該遺棄狀態須持續至離婚訴訟提起時仍存在,並非偶發性或短暫性行為即可構成。
實務上對此法條之認定,需滿足三個構成要件,其一為主觀上之「惡意」,即遺棄者對於其不履行夫妻義務之作為或不作為具備故意,明知其逃避同居或拒絕扶養會對配偶造成損害仍然繼續為之,非一時失聯或單純疏忽所能涵蓋;其二為客觀上之「遺棄」,表現為有扶養能力而未盡義務導致對方生活陷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共同生活致使婚姻實質破裂,此類遺棄可分為經濟遺棄與同居遺棄兩種型態,前者如長期未給付生活費,後者則如無預警離家、拒絕返家或搬離原共同住所且不再聯繫;其三為「繼續狀態中」,須於離婚訴訟提起及訴訟審理期間仍持續存在,排除一時氣憤離家或短期分居情形,並強調行為之連續性與目前仍未改善之事實狀態。
核心三大要素如何認定?
從法律要件分析,其核心由三大構成因素組成:
第一為主觀上之「惡意」,即遺棄一方對其行為及結果具有認知與意圖,明知其行為將使配偶處於無人照料、經濟困頓或情感疏離狀態中,仍故意不履行夫妻義務,且非一時之疏忽所致;
第二為客觀上之「遺棄」,此一遺棄可表現為二種基本態樣,其一為經濟遺棄,指一方有扶養能力卻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生活費,導致對方生活陷困,失去基本生存保障;其二為同居遺棄,係指一方無合理原因拒絕與對方共同居住,甚至明確表達不願共同生活,破壞夫妻應有之共同生活基礎;
第三則為「繼續狀態中」,亦即該遺棄狀態須持續至提起離婚訴訟時仍在進行,非屬一時或偶發性之爭執或短暫分居,亦非在起訴時即已恢復同居或扶養關係者可比。
「…被告不知所蹤無從聯繫,應付與被告之文書亦無法送達,經原告於104年6月23日當庭聲請公示送達,核與原告主張之情節大致相符,應可採信,原告前揭主張,堪信為真實。準此,本件被告無故離家未歸,自103年10月2日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已逾11個月,現不知去向,對原告不聞不問,又未能提出其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是被告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亦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經核被告行為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從而,原告據以請求離婚,洵屬正當,應予准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98號民事判決參照。
就「惡意」而言,法院實務認為不以證明當事人有惡意之言詞表達為必要,只要從客觀事實可推論其對於不履行夫妻義務並無正當理由,且明知會對配偶造成重大不利益仍故意為之,即屬惡意。
此與其他非持續性離婚原因如重婚、通姦不同,惡意遺棄之特色在於行為具有延續性與可辨識性,通常須從生活習慣、經濟狀況與溝通紀錄等具體事證加以判斷。例如,若某配偶多年不與對方聯繫,且在可供生活資源下完全不提供金錢支援,甚至明確拒絕同居,則縱無發生其他婚姻暴力或不貞行為,仍可構成惡意遺棄。
依最高法院與地方法院一貫見解,「惡意」並不要求當事人需明確表達對配偶有敵意,而是從客觀行為可推論其行為無合理原因且具造成不利之結果即屬之,例如明知配偶無謀生能力卻拒絕扶養,或在對方一再表明希望復合情形下,仍堅持分居且不願溝通或妥協。
舉例來說,被告自103年10月離家至法院審理終結時止已逾11個月,且下落不明、拒不聯繫,明確違反同居義務且無正當理由,法院遂認其行為構成惡意遺棄並准予離婚。此外,法院判斷是否構成此項離婚事由,並非僅就單一事實加以認定,而是綜合雙方婚姻關係發展、分居起因、是否有調解協議之努力、以及是否存續事實婚姻狀態等情形進行實質審查,例如若一方係因家庭暴力、精神虐待或重大不堪情事而離家,或因工作派駐外地仍盡扶養義務者,原則上不構成惡意遺棄;反之,若一方無合理說明就長期失聯且拒絕返家,即使無家暴或通姦情節,仍可構成本條所稱之惡意遺棄。
在立法意旨上,此一規定設計旨在保障無過失且欲維持婚姻之配偶,使其得以解脫於形式上仍存續而實質上已破裂的婚姻關係,防止配偶遭長期經濟或精神冷落之情形徒留婚姻殘骸而無法脫身。
法院實務亦明示,主張惡意遺棄者應提出具體佐證資料以輔助法院形成心證,如匯款紀錄、警局報案紀錄、手機訊息或通話紀錄、協調復合失敗之錄音文件或其他可資證明配偶失聯、不履行義務之事證。
此外,法院對「繼續狀態中」的認定並不以固定期間為標準,惟多數實務見解認為數月以上持續遺棄,且於起訴時未見回復同居或聯繫意願,即可視為持續中之惡意遺棄。
值得注意的是,惡意遺棄相較於其他離婚原因如通姦、重婚等,較不易形成明確單一事件證據,因此實務上主張本款離婚者往往需長期蒐集並保存證據,同時耐心等待至該遺棄狀態達一定時間並穩定後再提訴,否則恐遭法院以行為尚無持續性、婚姻仍有回復可能等理由駁回。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惡意遺棄
瀏覽次數: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