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蹺家拒回可訴請離婚嗎?

11 Aug, 2025

問題摘要:

若配偶未履行婚姻中的基本義務,包括長期不返家、不與配偶共同生活,在無正當理由下亦未履行法院之履行同居命令,此種情形可依民法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或第2項「重大事由」作為離婚訴訟之依據。當事人應善用履行同居訴訟作為前置程序,一方面釐清法律義務,一方面也作為日後離婚訴訟的佐證,若涉及子女監護問題,亦應就實際照顧狀況加以主張與舉證,以爭取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進行判斷。法律制度固然以維持婚姻關係為原則,惟當婚姻已無實質內容且雙方無意重建關係時,裁判離婚制度提供當事人一條合法解脫之途徑,藉由法律程序審慎確認婚姻是否確已破裂,使配偶得以在保障人格尊嚴與生活自由之基礎上重新開始。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民法制度下,婚姻不僅是一種情感關係,更是一種法律上的契約關係,夫妻間依法有相互扶助、忠實與同居的義務。當

 

其中一方擅自離家且長期拒絕返家,是否構成離婚的正當理由,需視情況是否已達到民法第1052條所稱「重大事由」或「惡意遺棄」的標準。我國裁判離婚制度採「破綻主義」與「有責主義」並行的立法架構,其中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十款離婚事由多屬有責主義色彩,須有配偶之一方具體違反婚姻義務行為才能請求離婚,而同條第2項則屬破綻主義精神的體現,規定即使不符前項列舉事由,倘若有其他重大事由致婚姻難以維持,亦得請求離婚。所謂破綻主義,強調婚姻之本質在於雙方能否繼續共同生活,若婚姻已無事實內容、實質破裂,則應許無責或責任較輕之一方解除婚姻,避免強迫維持形式存在卻已形同虛設之婚姻關係,造成人格與自由的進一步傷害。

 

法院於適用第2項時,將採客觀標準審酌婚姻關係是否已無回復之可能,包括情感疏離、長期分居、生活理念落差、重大疾病未獲關懷等情形,均可依個案認定是否已生重大破綻,此制度設計兼顧婚姻穩定與個人尊嚴,在實務中已成為裁判離婚的重要法律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8號解釋亦指出,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裁判上得認為合於民法第1052條第5款情形。

 

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裁判上固得認為合於民法第1052條第5款情形(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8號解釋)。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者,不僅須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並須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始為相當,被上訴人僅因犯殺人未遂罪逃亡在外,尚無其他情形可認具有拒絕同居之主觀要件,縱令未盡家屬扶養義務,亦與有資力而無正當理由不為支付生活費用者有別,揆諸民法第1052條第5款之規定,尚難謂合(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251號判例)。

 

另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者,不僅須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並須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始為相當,被上訴人僅因犯殺人未遂罪逃亡在外,尚無其他情形可認具有拒絕同居之主觀要件,縱令未盡家屬扶養義務,亦與有資力而無正當理由不為支付生活費用者有別,揆諸民法第1052條第5款之規定,尚難謂合。

 

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應認為有民法第1052條第5款之情形(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233號判例)。

 

而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應認為有民法第1052條第5款之情形。從實務判例可見,履行同居義務乃婚姻中最基本之核心要素,其履行與否往往直接影響裁判離婚事由之成立與否。




 

妻蹺家拒回可訴請離婚嗎?

實務上,若妻蹺家拒回,是否得提起離婚訴訟,仍需視是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

 

首先,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有同居義務,若一方違反,另一方可依法提起「履行同居訴訟」,請求法院命對方返家共同生活,此訴訟具有確認法律義務存在與促使配偶履行義務之功能,一旦法院判決確定,而對方仍拒不履行,即可視為有拒絕共同生活之事實,進而構成裁判離婚之依據。

 

若履行同居訴訟勝訴後,配偶仍堅持分居並無合理說明,此時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或第2項「重大事由」為理由,提起裁判離婚訴訟。所謂「惡意遺棄」,須具有擅自離家、持續不返且拒絕履行同居義務,並無可合理諒解之理由,且有持續一段相當期間之事實,方得構成。若配偶離家係出於遭遇家庭暴力、重大精神壓力、婚姻難以忍受等原因,則可能不構成「惡意」成分,法院將視實際情況審酌是非。

 

至於「重大事由」則係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採之補充性條款,其判斷基準為婚姻是否客觀上已破裂而無回復希望,若一方長期拒絕返家同居、不主動聯繫,亦未表示修復意願,且雙方形同陌路,法院得據此認定婚姻已無實質內容,准許離婚。

 

若配偶僅是不工作、不做家事、未積極照顧子女者,尚難構成離婚的正當事由,因家庭內部分工應尊重雙方意願與協議,無法律強制規定由特定一方承擔全部家務,惟若此等情形延伸至長期離家、不履行婚姻義務,則可能構成惡意遺棄或重大事由。即便配偶未犯通姦、家暴等重大錯誤,若婚姻已事實上破裂,雙方各自生活多年且無重建意願,法院基於「重大事由」原則亦會裁定准予離婚。

 

何謂「惡意遺棄」?

須具有擅自離家、持續不返且拒絕履行同居義務,並無可合理諒解之理由,且有持續一段相當期間之事實,方得構成惡意遺棄。若配偶離家係出於遭遇家庭暴力、重大精神壓力、婚姻難以忍受等原因,則可能不構成「惡意」成分,法院將視實際情況審酌是非。

 

至於「重大事由」則係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採之補充性條款,其判斷基準為婚姻是否客觀上已破裂而無回復希望。若一方長期拒絕返家同居、不主動聯繫,亦未表示修復意願,且雙方形同陌路,法院得據此認定婚姻已無實質內容,准許離婚。

 

如先生若單以太太不工作、不做家事、未積極照顧子女作為離婚理由,恐難成立。因我國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家庭分工由女性承擔,且夫妻間對家務、育兒分工應基於協議與共識,而非依性別劃分責任,故不能單以「不做家事、不照顧小孩」作為訴請離婚的正當事由。

 

但若太太長期離家,完全脫離家庭生活,並無正當理由,且拒不回應同居要求,則可構成離婚的正當事由。實務中也有判決認為,即便對方未犯通姦、家暴等重大錯誤,若婚姻已事實上破裂,雙方各自生活多年且無重建意願,法院基於「重大事由」原則亦會裁定准予離婚。

 

總結而言,當事人應善用履行同居訴訟作為前置程序,一方面釐清法律義務,一方面也作為日後離婚訴訟的佐證。於此同時,若涉及子女監護問題,也應就實際照顧狀況加以主張與舉證,爭取法院對子女最佳利益的保護。法律設計原則上不鼓勵輕率離婚,但當婚姻關係實質上已無法維繫,無論形式上是否仍存,在保障個人尊嚴與自由意志的前提下,法院將以實質審查態度,保障當事人脫離無效婚姻的正當權利。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惡意遺棄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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