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負債不養家,可以訴請離婚嗎?
問題摘要:
丈夫不履行扶養家庭義務並隱瞞重大債務,若其行為已造成婚姻關係嚴重破裂且難以回復者,依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所定重大事由,無責任方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惟須蒐集具體情節及證據說明婚姻確已無法維持;至於債務部分,則依財產制而異,原則上非配偶所負之債務不需連帶清償,但仍應注意財產清算階段的權益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配偶因不養家且對外舉債而導致婚姻關係惡化的情況,是否可以訴請離婚,須回歸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離婚要件加以判斷。
依據該條第一項所列十款裁判離婚事由,並未明文規定配偶「不養家、隱瞞負債」為當然可訴請離婚的情形,然而該條第二項增設概括條款,明示「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採取破綻主義,亦即法院審理時不僅限於條文明列事由,而是著重於婚姻關係是否已經無可挽回地破裂。
重大是由如何判斷?
此種「重大事由」須從客觀判準認定,即須以一般理性第三人之觀點,若處於相同情境,是否亦難以維持婚姻作為判斷標準,並非單憑一方主觀認為感情盡失或不願再共同生活即可。若丈夫長期怠於履行家庭扶養義務,未對家庭開銷提供協助,並擅自對外舉債甚至隱匿債務事實,導致家庭經濟陷入困境,使妻子精神上與生活上承受重大壓力,足以認定其不履行夫妻同居、扶助與協力義務,已違反民法第1001條之婚姻基本義務。
特別是在丈夫得知妻子遭岳家趕出,卻漠視其困境,亦未積極解決問題,更繼續新增不明債務,此種情況於實務上常被認為具有足以構成婚姻重大破綻之情節,應可依法提起裁判離婚之訴。法院將綜合全案具體情況,從婚姻破綻是否持續存在且已難以回復,予以審認。
至於是否仍須替配偶償還債務,則須依照夫妻間所採用之財產制而定。依據民法規定,在未有特別約定者下,夫妻財產制度以法定財產制為原則,依民法第1018條之1明定,夫妻於婚姻存續中各自負擔其債務,原則上互不連帶,故即使配偶於婚姻期間對外舉債,並不當然使他方負清償責任。
但仍須注意例外情況,如該債務係為家庭日常生活所生之債務,則可能構成對夫妻雙方有拘束力之共同債務,應依民法第1019條規定處理。此外,即使配偶的債務不需連帶負擔,於離婚時,仍需留意剩餘財產分配問題。
若夫妻間有積極財產,在清算財產關係時,應就雙方婚後財產增值部分計算並予以均分,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配偶之一方可請求分配他方財產的差額部分,該等財產可能遭受對方債權人主張或執行。
因此實務上常見配偶一方隱匿債務,將財產脫產,使他方於離婚後承擔潛在財產損失或與債權人間之糾紛。因此當事人於離婚訴訟中,除應提出丈夫不履行婚姻義務之具體事證外,也可一併請求法院釐清夫妻財產狀況,爭取剩餘財產分配權利,以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若配偶不養家並對外隱瞞債務,雖非民法1052條明列的離婚事由,但若行為已構成婚姻重大破綻,仍可依該條第二項主張「重大事由」訴請裁判離婚。法院採破綻主義,重點在於婚姻是否已無回復可能,須從客觀角度判斷。
若配偶長期怠於扶養家庭、積欠債務且不積極處理,致家庭困境加劇,實務上常認定足以構成重大事由。至於債務部分,若採法定財產制,原則上配偶間互不連帶,但如屬日常家庭債務則例外。此外,離婚時應注意剩餘財產分配,以避免債權人執行造成權益損失。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惡意遺棄-重大事由-
瀏覽次數: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