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小姑冷眼對待可以離婚嗎?
問題摘要:
單就被小姑冷眼對待而言,尚不足以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因小姑不屬於直系親屬,惟如小姑的長期不當言行已導致婚姻實質破裂,而配偶又怠於保護,則仍可檢討是否符合第2項重大事由規定。
律師回答:
關於配偶的姐妹(即俗稱的小姑)冷言冷語、態度不佳或蓄意刁難是否可以作為離婚事由的問題,應先回歸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進行判斷。
裁判離婚事由規定
該條第1項第4款規定,若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之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則被害的一方可依法請求裁判離婚。
然而,從法律上的親屬定義來看,小姑屬於配偶的旁系血親,並非直系親屬,故無法適用本款條文。直系親屬係指由自己所生(子女)、所出(父母)或上下世代直接血緣關係的人,而小姑則係與配偶同輩且出自同一雙親者,屬旁系血親,因此法律上不納入1052條第1項第4款所稱的直系親屬範圍。
因此,若單純主張因小姑的言語羞辱、日常挑剔、態度冷漠等作為所產生的精神不適或婚姻壓力,無法直接以該款條文訴請離婚。
不符合「直系血親虐待」仍可透過第2項「重大事由」請求離婚
然民法第1052條第2項另設有補充性條款,規定若夫妻之一方之行為有其他重大事由,致使難以維持婚姻關係時,亦得裁判離婚。此即為「重大事由」條款,可作為無法歸屬於前述10款具體條文時的補充依據。
實務上,所謂重大事由必須是足以動搖婚姻基礎,導致雙方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破綻,並非單純的婚姻不快或個性不合。例如,若小姑長期居住在夫家,與配偶共同生活期間不僅日常冷眼相待,還時常公開羞辱、挑撥離間、意圖離間夫妻感情,且配偶未積極作為、放任或甚至偏袒其姊妹,使得婚姻當事人長期處於精神壓力、情緒折磨,嚴重影響生活品質與婚姻信賴基礎時,即有可能構成重大事由。
此處的重點即在於配偶對其旁系親屬不當行為的態度與處置情形,若配偶本身雖未直接施暴或侮辱,但對小姑的冷漠、欺凌行為明知而不予介入、協助或維護配偶的權益,長期置之不理,實務上法院有可能認定其違反夫妻間互助義務,使婚姻關係陷入破綻。
尤其若能提出客觀具體證據,例如與小姑間的訊息紀錄、錄音檔、鄰居或親友證詞、心理諮商紀錄或醫療診斷,顯示此類情況已對身心造成重大影響,則法院更可能認為婚姻關係已難以回復,准許離婚。
實務上亦曾有法院判決認為,若配偶與其家庭成員共居,並對另一方漠視基本尊重與人格尊嚴,放任其家人持續干擾或施壓,縱未構成法律上特定條文所列明事由,仍可歸屬第2項之重大事由,構成離婚理由。
惟需注意的是,重大事由的認定標準較高,單純的不合、短期的爭吵、一般的不禮貌或無理取鬧若未達婚姻難以維繫程度,法院通常不會支持離婚之訴請。因此當事人若確實因配偶的旁系親屬長期行為受有重大損害,應釐清事實脈絡,並掌握事證佐證其破綻程度,再進行法律評估。
此亦反映我國離婚制度採取「破綻主義」,法院將以婚姻是否實質上已無維繫可能性為核心審查標準。當婚姻生活長期淪為壓力與痛苦之來源,法律賦予個人選擇與解脫的權利,是保障婚姻自由與人格尊嚴的最後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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