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結婚哪來離婚?
問題摘要:
結婚與離婚皆屬身分行為,必須嚴格依民法規範辦理,未結婚就離婚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行為,遇到此類情況,正確做法應先確認婚姻效力,有效婚姻才能談解除,無效或未成立婚姻則須走確認無效或其他相關程序處理,而不是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否則不僅徒勞無功,還可能誤導自己對法律程序的認知。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制度下,婚姻之成立必須符合法定要件,其中結婚登記為不可或缺之形式要件,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自登記完成時,婚姻關係始正式成立,換言之,未經登記者,即使有婚宴儀式、媒妁之言、親友見證或共同生活事實,於法律上仍屬無效婚姻,並不生配偶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然也就沒有離婚的可能與必要,因為離婚乃是對有效婚姻關係的終止行為。
離婚在我國現行民法制度中主要分為兩種方式,其一為協議離婚(即民法第1049條所稱兩願離婚),其二為判決離婚(即依民法第1052條提起離婚訴訟),協議離婚須雙方意思一致,並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共同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方生離婚效力,判決離婚則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十款法定事由之一,例如重婚、通姦、惡意遺棄、家暴、惡疾、重大侮辱、失蹤、生死未卜等,或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之概括條款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後,憑判決書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協議離婚程序雖相對簡便,但須注意的是,雙方必須同時親自到場,並檢具離婚協議書、雙方印章、身分證、戶口名簿、大頭照及證人簽名蓋章等,若其中一方因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親自到場,戶政機關將不予辦理,當事人此時僅能選擇訴訟離婚途徑。而在未成年人離婚的情況下(已滿十六歲未滿二十歲),還需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方能辦理。
至於無效婚姻的情形,包括未依法定方式結婚、禁止結婚之親屬間結婚、當事人一方已有配偶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等,依民法第988條、第989條規定,自始不生婚姻效力,自然亦無離婚之餘地,因為離婚僅適用於有效婚姻關係之終止,對無效婚姻則應循確認婚姻無效之訴來解決。
另有得撤銷婚姻的情形,如民法第988條所列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受詐欺脅迫、未成年人未經同意等,當事人可於法定期間內請求法院撤銷婚姻,撤銷後視同自始無婚姻關係存在,亦不存在離婚問題。實務上,時常有人誤以為只要舉辦過婚禮、收過聘金、甚至共同生活多年,就等同於法律上的夫妻,殊不知若欠缺結婚登記,便如同同居伴侶,法律上既沒有夫妻財產制、遺產繼承、配偶扶養等保障,也不可能透過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來結束關係,頂多僅能以一般債務、合夥或不當得利等民事法律關係處理糾紛。
因此,若要離婚,必須先有一段有效成立的婚姻關係,並經合法程序解除之,否則「沒結婚哪來離婚」便是法律上最直接的答案。此外,還須提醒,結婚登記成為婚姻成立的唯一生效要件,婚姻自由不代表可任意忽視法定程序,若未登記即生活在一起,除在社會觀感上可能被視為夫妻,法律上仍然是陌生人關係;而若已登記結婚,則無論婚齡長短,皆須依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程序正式終止婚姻,否則婚姻關係持續存在,並繼續產生相互間之扶養義務與其他權利義務關係。判決離婚中,除法定事由外,第2項重大事由條款是實務上運用最廣的規定,例如雙方感情破裂、分居多年、性格極度不合等,法院會依社會通念與個案情況認定婚姻已無維持可能,再作出判決。
-家事-親屬-離婚-協議離婚-兩願離婚-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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