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被老婆慫恿假離婚有效嗎?
問題摘要:
協議離婚須符合民法所定四要件:雙方真意、書面方式、兩位以上證人簽名及戶政登記,否則離婚無效;若一方主張假離婚,則需舉證雙方確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離婚協議書中如載有違反善良風俗或人身自由之附帶條件,則該部分無效,但不影響離婚本身之效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民法規定,協議離婚須具備數項要件,始能生法律效力。
離婚要件
首先,依民法第1049條,離婚應為夫妻雙方自願之意思表示,亦即雙方均須真誠出於自由意志同意解除婚姻關係,不得為脅迫、欺罔或其他非自由意志下的行為;其次,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且完成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方屬合法離婚程序。四大要件缺一不可,若欠缺證人或未完成戶政登記,即便當事人雙方認定已離婚,法律上亦不發生離婚效力。
常見協議離婚無效情形
實務上常見協議離婚無效情形,多因證人並未實際在場見證,或證人係事先簽好名、蓋章者,未實際履行其見證義務,導致程序違法,使離婚協議書發生重大瑕疵,進而影響離婚效力。
而在協議離婚實務中,常見之法律爭議主要聚焦於兩類,其一為當事人是否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辦理假離婚,另為當事人是否得以某些條件違反作為撤銷或否認離婚效力之依據。針對第一類情形,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係指雙方當事人明知自己並無解除婚姻關係之真意,卻合意為離婚表示,意在對外營造離婚假象,此類情形將構成無效離婚。惟實務上判定是否為假離婚,主要端賴是否能舉證雙方均無離婚真意,若僅一方主張係假離婚,而他方表示係真意離婚,則舉證責任即落於主張無效之當事人。
例如某案中,夫妻於協議離婚後,男方主張兩人是假離婚,女方則否認,並稱已多年有離婚意願,雙方多次溝通無果。最終法院認定男方未能證明女方亦有辦理假離婚之意思,故離婚有效,駁回其請求。
至於第二類情形,即在離婚協議書中附加某些條件,如「不得與特定對象交往」、「不得再婚」、「違反即視為離婚無效」等限制,是否會影響離婚效力,亦需從民法第72條判斷。該條明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法院實務認為,離婚後之人身自由與婚姻自由受憲法保障,若雙方於協議中約定限制離婚後之交往或再婚自由,顯已違反善良風俗,屬無效約定。
因此,即使一方主張因對方離婚後另結新歡,違反當初所訂條件,應使離婚無效,法院仍將認為離婚本身若程序完備,則仍具效力,至於違反之條件本身則為無效,不足以影響離婚之成立。
簡言之,只要離婚具備民法第1049條及1050條之要件,即使附帶違反善良風俗之條件,亦不影響離婚效力。法院主要審查重點在於離婚程序是否完備,離婚意思表示是否真實,若有事後違約之情形,當可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或探討民事責任,但不得主張使離婚自始無效。
實務上亦有見解指出,即使附加條件可能具有約束力,亦應受限於公共秩序與社會倫理之標準,不可違反基本人權與憲法保障之自由意志。離婚制度原為保障當事人脫離無法維繫之婚姻,若對離婚附加過多限制與條件,反使制度本意遭受扭曲。
總結而言,當事人進行離婚協議時,應避免設定不當條件,並確保程序合法,必要時可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以保障雙方權益,確保離婚之合法性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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